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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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宣德四年,令監生兼習書算。斥退年老監生。

按《大政紀》:宣德四年九月乙卯,命吏部,自今國子監 博士、助教考滿稱職者,必陞用,生員亦令兼習書算。 時助教王仙建言,上曰:「其言有理,命部行之。」 又九 月甲寅,令南北兩京國子監生年五十五以上,學無 成效及老疾者姚哲等二百五十三人,還鄉為民。 宣德七年,增給有家小監生月糧。

按《明會典》:「宣德七年,令監生有家小者,照南監例,月 給食米六斗。」

宣德八年,始行選貢法。

按《明會典》。八年令生員年四十五以上者,考選送監 按《明通紀》:宣德八年閏八月,又令天下生員年四十 五以上者,考選送國子監。時言者以士子之在學校 者,多衰老,不得及時進用,遂有此令。增開貢例。以後 累累行之。

宣德十年奏准「監生習倣年終奏繳考覈法。」

按:《明會典》「十年奏准監生課業,倣書按季送翰林院 考校,年終奏繳文冊數目。」

英宗正統二年令副榜入監卒業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令副榜舉人不願就教職者,入 監卒業。」

正統三年,奏准「監生給假違限,例,許南人入北監。」詔 停歷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監生撥歷,計其坐監月日淺深, 給假違限者,並同虛曠。令:「歲貢生南人願入北監者 聽。」

按《名山藏》,「正統三年四月,命監生入監者,皆從原籍 科舉出身,勿歷事諸司,以圖僥倖。」

正統五年奏准各衙門取用《監生例》。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三法司寫本、分巡一年出身者, 於應該歷事內取用。兵部、戶部清軍寫誥、天財庫辦 事三年出身者,於入監五年內取用。印綬監清黃、續 黃三年仍歷事二年,共五年出身者,於入監三年內 取用。」

正統七年令、監生告假等項、不准作監。期免歷事。年 滿揀選《奏准》《會饌折鈔》例

按:《明會典》七年令監生丁憂省祭等項。俱不作坐監 月日。 又奏准:會饌魚鹽等料。俱照時估折支鈔貫。 其饅頭、粉湯、豆腐照饌米例支給麥豆。

正統十年令優免監生差徭,療治監生疾病。又定《選 貢限年法》。

按《明會典》「十年,令各監生之家,優免二丁差役。」 又 令順天府撥醫士二名。監生患病,於本府醫學給藥 療治。 又令生員年四十以上者,考選送監。

正統十四年許監生放回原學,令南歲貢俱送北監。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監生年淺者,放回原學,依親肄 業,聽取復班。 又令南直隸歲貢生俱送北監。

代宗景泰元年始令生員納馬納粟入監

按《明會典》云云。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二月,令天下生員納粟上馬者, 許入監,限一千人,其上選事例與歲貢同。」此納粟入 監之始,以邊圉事急,不得已行之。

景泰二年奏准「清匠監生出身」,及監生涉訟逮問之 例。

按《明會典》:「景泰二年奏准監生清匠滿者照清軍監 生例出身。令法司凡監生詞訟不預己,及因事連逮, 輕者送本監自治。」

景泰三年,禁「監生詐病匿喪,有傷風化者。」

按《大政紀》三年六月,國子監祭酒劉鎡,請禁止監生 給引詐病在京及托故在京守制等弊,命犯此到部 者送法司懲之。時監生多潛住在京,奔競成風。有家 近在京者,當依親之時,雖給文引,仍在京潛住,一聞 行取,不待勘合,到原籍官司輒詣部告病,不曾還,攙 先復監,亟求出身。又有聞父母之喪,托故在京守制, 「及由未滿即行起復、速求利祿,有傷《風化》。」

景泰四年,定監生坐堂、辦事、歷事分別限期之例。 按「《明會典》四年令監生坐堂五年者,辦事歷事二年, 出身坐堂四年者,辦事歷事三年,出身坐堂三年者, 辦事歷事四年,出身坐堂一年二年者,止令辦事,不 許歷事出身。又令:監生正歷一年,三箇月寫本一年, 長差三年。」

景泰六年,定聽選監生給假例。

按:《明會典》:「凡聽選監生,守候日久者,景泰六年議准 許給假依限回部聽用。」

景泰七年,令「雲南歲貢改送北監。」更定「歷事監生省 祭例。」

按:《明會典》:「七年,令雲南歲貢生改送北監。」

按《大政紀》:景泰七年八月,南京禮部尚書張惠奏,「監 生省祭,不必拘其已經幾次,但歷事期近,存留聽撥。」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