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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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二卷目錄

 太學生部彙考四

  明二成祖永樂七則 宣宗宣德七則 英宗正統六則 代宗景泰六則 英宗天順

  六則 憲宗成化十六則 孝宗弘治七則 武宗正德四則 世宗嘉靖十四則 穆宗隆

  慶四則 神宗萬曆四則

選舉典第一百二卷

太學生部彙考四

明二

成祖永樂元年選順天府學生員充北監生許患病監生回籍調理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選順天府學并大興、宛平二 縣學通經能文生員,及考順天等八府原報科舉生 員,俱充北京國子監生。永樂元年,令監生患病,許原 籍調治,痊日復監。」

永樂二年奏准北監廩饌燈油紙張支給之例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北京國子監廩饌等項,俱照在 京國子監例。申明監生燈油紙劄,於順天府官錢給 辦。燈油無家小作課者,每人日支五錢。自五月下半 月至八月上半月,炎暑不支課。倣紙月大盡每人三 十一張,小盡三十張。」

永樂三年,賜雲南監生夏衣。

按《大政紀》:「永樂三年二月己丑,賜國子監、雲南天全 六番招討司等處官民生高虎等五十人夏衣。」 永樂四年,令北監生省親等例,俱照在京例。

按:「《明會典》四年,令北京監生省親等項,照在京國子 監例,從行部定限回監,違限引奏發落。」

永樂十八年,給貴州選貢鈔。

按:《明會典》。「十八年,給貴州選貢生員鈔,照雲南例。」 永樂十九年、令監生係南人,送南監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二十二年八月,仁宗即位,令翰林嚴試郡縣歲 貢試事六科,凡歷事監生,俱著還監進學。

按《大政紀》:二十二年十月丁卯,禮部引郡縣歲貢生 奏送翰林考試,諭大學士楊士奇嚴試之。諭曰:「百姓 不得蒙福者,由牧守匪人。牧守匪人,由學校失教。故 歲貢中愚不肖,十率七八。古事不通,道理不明,此豈 可授安民之寄?自今宜戒因循之弊,嚴考之本經、《四 書》,義不在文詞之工拙,但取有理致者,如或難得,即」 數百人中得一人亦可。蓋取之嚴,則無學者不復萌 僥倖之望,而有嚮進之志矣。

按明《昭代典則》:「永樂二十二年八月丁巳,皇太子即 皇帝位,九月,命歷事監生還監進學。中軍都督府奏, 本府歷事監生七人,今考所治吏事皆勤慎,請如例 送吏部循次授官。」上曰:「為士豈止習吏事而已?吏事, 末也。誠能窮經博古,達於修己治人之道,於吏事何 難?比士習日下,率逐末以圖進取,而昧於大經大法, 故用之往往厲民而辱國。自今監生歷事考稱者,仍 命還監進學,俾由科舉進,庶幾士皆可用,官得其人。」 於是通政司引奏六科辦事監生二十人,以滿日例 應還監,幸逢維新之治,願仍就六科辦事,以圖報效。 上進二十人者,諭之曰:「諸生不患無位,但當圖所以 無沗於位者,勿徒懷倖進之心。士有才德,使人求而 用之,上也;而求用於人,下也。諸生宜立志國家,教育 爾等,固將用之,無自汲汲其歸。進學有成,朕不汝遺。」 時六科給事中多闕,諸生萌僥倖之心,上灼知之,故 有是命。

按《明通紀》:「永樂二十二年十二月,授試事六科監生 吳信等二十人皆為給事中。先是,詔擇國子監生之 有學行者六十人,俾翰林嚴試之,拔其尢者二十八 人,命試事六科。未幾,皆授是職。」

宣宗宣德元年令監生給假違限者充吏選能幹監生照刷文卷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令監生給假還鄉,久不復監者, 量地遠近定限,以文憑到日為始,雲南、貴州、交趾十 箇月,浙江、江西、山東、河南五箇月,兩直隸四箇月。如 再不到者,皆發充吏。」

按明《昭代典則》:「宣德元年,命都察院選能幹御史,率 監生於東華門外廡下,照刷各監局文卷簿籍。 宣德二年,奏准九卿、翰林、科、道同監官揀選歷事監 生,年老者罷斥之。」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兩京國子監生及各衙門歷事 者,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翰林院堂上官,六科 給事中,公同監官揀選,凡年五十五以上,及殘疾鄙 陋,不堪教養任用者,皆罷為民,仍令錦衣衛指揮一 員巡視。」

宣德三年、定「歷事監生」更代則

按:《明會典》:「三年,令在京各衙門辦事監生,以半年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