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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送問復監。不及一箇月,有患病文憑者,送監。其四 川、兩廣、福建過一年之上,「北平、山西、陝西、湖廣半年 之上,浙江、山東、河南、江西五箇月之上,直隸三箇月 之上,俱發充吏。禮部引奏發落」
惠宗建文二年更定歷事監生選用法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三年十月,更定歷事監生選用 法。凡歷事一年為滿,考分三等,上者即授官,次下者 再歷一年復考,上者亦即授官,次量材選授,下還國 子讀書。
者,送問復監。不及一箇月,有患病文憑者,送監。其四 川、兩廣、福建過一年之上,「北平、山西、陝西、湖廣半年 之上,浙江、山東、河南、江西五箇月之上,直隸三箇月 之上,俱發充吏。禮部引奏發落」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三年十月,更定歷事監生選用 法。凡歷事一年為滿,考分三等,上者即授官,次下者 再歷一年復考,上者亦即授官,次量材選授,下還國 子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