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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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日支米六合九勺。十一月至二月終不減支。其監 生家小,月支食米六斗。若雲南所屬并四川土官生, 許帶家人一名同食」廩米。其會饌物料,每人日支青 菜三兩,醃菜則一兩五錢,豆腐黃豆一合,磨造鹽三 錢,醬二錢,花椒五分,香油三錢,醋每四十人共一瓶, 麪三日一餐,每人八兩。造饅頭豬肉四兩,作饀酵糟 三錢,豆粉一兩,乾粉索為湯。乾魚三日一次,每人二 兩。柴每人日支二斤。

按《大政紀》:十五年五月「丁卯,敕諭國子監生,立志務 學,正儀慎言,勉務進修,無間晝夜。有乖此禮者,監丞 懲之。」

洪武十六年,令「考中歲貢、及都督府選送武臣子弟, 俱入監肄業。」定《撥堂積分法》及給燈油數,許監生歸 省,婚娶奔喪。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考中歲貢生員,送監再考,等第 分堂肄業。給監生讀書,燈油每月人一斤。令監生入 監三年,有父母者照地遠近定限歸省。其欲搬取家 小及成婚者亦如之。俱不許過限。父母喪照例丁憂。 如同居伯叔兄長喪而無子者,亦許立限奔喪。 按《大政紀》十六年八月丙辰,命都督府選武臣子弟 入國「學讀書。」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十六年,定監生三等高下,凡通 《四書》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堂一年半之上,文 理條暢者,升修道誠心堂一年半之上,經史兼通,文 理俱優者,升率性堂。升率性堂者方許積分。積分之 法:孟月試本經義,仲月試論及內科詔誥一章,季月 試史策及判語二。每試文理俱優與一分,理優文劣 者與半分,文理紕繆者無分。歲內積至八分者為及 格與出身,不及分者仍坐堂肄業。有輪差於內外諸 司,俾其習於政事,半年回學,晝則趨事於各司,夕則 歸宿於齋舍,優游之以歲月,琢磨之以義理,約束之 以規法、廩食。學校則俾其習經史歷事,各司則俾其 習政法,遇大比科許其就試。」其為教法,可為本末兼 舉矣。積分之法,始於宋,備於元。按:元延祐初,齊履謙 在國學行積分之法,每季考其學行,以次遞升,既升 上齋,踰再歲始為私試,詞理俱優者為一分,詞平理 優者為半分,歲終積至八分為高第,禮部集賢歲選 六人以貢。此即宋人積分之法,而節目稍有不同。至 明一依其制。

洪武十八年、定監生患病死喪侍養之例。令下第舉 人入監卒業、申諭武臣子弟入監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監生患病,官給醫藥。久病不痊 者,遣行人送還其家。俟愈入監經過,所司供藥物。死 亡者,給棺殮之,仍歸其喪。令會試下第舉人,送監卒 業。」令:「監生有父母年老無次丁者,許回原籍侍養。其 妻故子幼者,許送還鄉,給與腳力,立限回監。」

按《明通紀》:十八年八月,命都督府選武臣子弟入國 學讀書,諭之曰:「武臣從朕定天下,以功世祿。其子弟 長於富貴,又以父兄早沒,鮮知學問,宜令讀書知今 古,識道理,俟有成立,然後命官,庶幾得其實用也。」 洪武二十一年,令營造房屋,調治監生疾病,定婚娶 省親,立限告假法。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令工部於監前別造房百餘間, 具竈釜床榻,以處監生。疾病者,撥膳夫二十名給役。」 奏准畢姻搬取,照省親例,亦須入監三年者方許。 洪武二十一年,給遠省監生鈔。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給監生北平、山西、陝西、山東、廣 東、廣西、四川、福建人在監年深者,各鈔五錠,年淺者 各二錠,製冬衣。又給雲南選貢生員鈔錠,衣被靴襪, 撥房居住。」

洪武二十三年給直隸、雲南、四川監生鈔,許播州、貴 州子弟入學,闢監中射圃以習射。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給監生、直隸人各鈔四錠,製冬 衣。各布政司者,給以衣被,又給雲南、四川土官生鈔 錠,衣被靴襪。又令本監闢射圃,給監生弓矢習射。 按《明寶訓》,二十三年五月己酉,播州、貴州宣慰使司 并所屬宣撫司官,各遣其子來朝,請入太學。太祖敕 國子監官曰:「移風善俗,禮為之本;敷訓導民,教為之 先。」故禮教明於朝廷,而後風俗達於四海。今西南夷 土官各遣子弟來朝,求入太學。因其慕義,特允其請 耳。爾等善為訓教,俾有成就,庶不負遠人慕學之心。 洪武二十六年,許監生回籍肄業,并中都監生於國 子監。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令監生願回原籍讀書者聽。 又令并中都國子監生入監。」

洪武三十年定省親等項限期。

按《明會典》「三十年,定省親等項限期。其在路往回月 日,直隸限四箇月,河南、山東、江西、浙江、湖廣六箇月, 北平、兩廣、福建、四川、山西、陝西八箇月。其住家月日, 省親三箇月,畢姻兩箇月,送幼子還鄉一箇月。丁憂 照官員例,不計閏二十七箇月。」凡過限兩箇月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