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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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宗正德四年令考選監生除補邊遠教職及王府教授

按《明會典》:「正德四年題准,雲貴并各邊省軍衛有司 首領,衛學及王府教授缺多,令願告遠方監生考選 除補。」

正德十一年奏准、復監違限治罪、及《行查例》。

按《明會典》十一年奏准,各項應復監監生,違限一年 以上者,俱送問。私回原籍日久,已經呈部行提之後, 月內到者,送監痛治壓撥一月外到者,送問,雖有患 貼公文,不准其養病痊可。監生除往回水程外,扣至 三年之上到部者,暫送肄業,原籍行查無礙,方准撥 歷。若有別故,仍行送問。但行查監生,俱照此例。 正德十二年奏准查冊監生上選例。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吏部《查理須知》文冊監生比 南京後湖查冊例,五箇月准作實歷,送部上選聽用。 凡後湖查冊監生,正德十二年奏准,三箇月滿日,准 作實歷,其餘九箇月於別衙門歷事奏補,完日上選。」 正德十六年停捐納監生。

按:《明會典》:「十六年詔生員納銀入監,大壞選法,今後 再不許奏聞。」

世宗嘉靖元年奏准捐納監生分別等第選用給銜按明會典嘉靖元年奏准納粟納馬等項監生照弘治元年例臨選考試分作三等上中二等與科貢一

體選用。下者、填注衙門職銜、冠帶閑住

嘉靖二年奏准查冊監生人數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後湖查冊,監生實取三百五十 名。」

嘉靖六年奏准、南北改歸、及支糧給假授銜閑住之 例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監生告改南監者,禮部儀制司 給與號紙,令備寫「入監坐班」、「告改年月日」、「緊關」字面, 用印鈐蓋,親齎赴南京禮部投驗。自南改北者亦如 之。奏准監生入監,即與支糧。奏准監生到監半年之 上,父祖年老更無次丁,或身老子幼,俱許取具鄉里 保結放回省視千里之內者,准放六月;二千里之內 者,准放八月,餘皆一年。其復監違限一月以上,雖有 患帖,通不作實在之數。 又令見在肄業監生,有年 老願告冠帶榮身者聽。

嘉靖八年奏定「歷事監生患病調治例。」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各衙門歷事監生,如果患病,止 許在外調治,不許放回作缺。有恃頑私自逃回者,各 衙門開送吏部,酌量地方遠近,定限行提到部送問, 完日補歷。如違限半年以上者,革為民。」

嘉靖九年題准「科貢援例兩途監生選用法」: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凡取選,酌量人數多寡,年分久 近,大約以百名為率,科貢六分,援例四分。」

嘉靖十年奏准,到監撥堂,歷事更替,例復歲貢舊法。 按《明會典》十年奏准,「以後起送歲貢到監,遵祖宗監 規,通送廣業堂,每月嚴加考試,學業進修,方許以次 升至率性堂,撥送各衙門歷事。中間如有累經考居 優等,行誼著聞,堪以任用者,於年終具奏,本部會同 吏部覆考得實,奏請送吏部,同聽選監生一體相兼」 選用。其覆考不上者,仍發該監照常撥歷。又奏准,歲 貢坐監,遵照監規,由廣業堂漸升至率性堂,然後積 分量與出身,果有才學,超然異常,取自上裁擢用。又 奏准:各衙門歷事,監生三箇月,考勤之後,仍歷一年。 其餘寫本一年,清黃寫誥清軍清匠三年,以至出巡 等項,俱照舊制日月為滿,方許更替。其歷事并《出巡 奏》內既例該監生僉名,凡事可否許其公同議擬,舉 察奸弊

按《大政紀》:嘉靖十年十二月,復歲貢士舊法。初,歲貢 生員,計廩食次第與計偕上。張孚敬奏,選儁以貢,不 計廩食。孚敬去夏言,請復舊法,從之。

嘉靖十一年題准、監生上選、布政給文、及督學貢非 其人處分之例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舉人、監生上選將及十年者, 方許本布政司給文赴部。有仍前朦朧詐冒起送者, 承行官吏并本人治罪。」

按《大政紀》:十一年五月,申嚴歲貢非人法。禮部奏歲 貢事宜。帝曰:「邇來督學官曠職日甚,貢非其人。今後 不入式,三人以上,奪級別用,五人以上,對簿按問,所 貢士不依期至京,不得秋月補試。」

嘉靖十四年題准、「捐納監生、限年放回」之例

按:《明會典》十四年題准:納銀生員,年二十四歲以下 者,本監定限放回,依親候明文行取作養。

嘉靖十五年奏准、舉人曠業監生、違限、及逃回、分別 處分例

按《明會典》十五年奏准:「南北直隸并浙江等布政司, 將原在部在監告病并依親搬取畢姻等舉人,俱以 文書到日為始,限三月內起送,發監肄業。如違限半 年者,准在監作曠三月,計月加曠。若有違至半年,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