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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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未入監會試臨期方至者,送問查勘明白,方准入 試。凡依親給假在家援例生員,限三月內起送,發監」 肄業。如有違限,照例送問。其私自逃回者,許該監查 報本部轉行法司提問治罪。又奏准:納銀監生私逃 二月以上者,發回原學肄業。

嘉靖十八年奏准,南北各項監生疏通選用例 按《明會典》十八年奏准,取選南北監雜歷監生,照依 正歷監生,舉貢官恩六分,援例四分,後遇各行壅滯 者,一體斟酌疏通。

嘉靖十九年奏准、兩京監生私逃處分例

按:「《明會典》十九年奏准兩京國子監監生,不分在監 在歷、私逃回籍三月以外者,發回原學肄業;半年以 上,一體革退為民。」

嘉靖二十四年題准、「歷事監生、不通律意」、及雇人代 替、分別處分例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各衙門撥到歷事監生,俱 要常川在公供事,講習律令。每三月考勤之時,嚴加 考校。如有律意不通者,不送附選,仍責習學,以俟再 考。其有私自回家,雇人代替者,查究得實,即將代替 人參送法司問罪。監生仍照行止有虧,革罷為民。 嘉靖四十三年議准:聽選監生,兵部考試,弓馬優者, 銓補邊方。

按《明會典》四十三年議准:「聽選監生,未取到部者,先 行兵部會同戎政衙門,照武舉例比照,較弓馬優劣, 咨部驗試,各照資格銓補。邊方考驗不中者,令候常 選。」

嘉靖四十五年議准、「捐納京職、監生《告降》」例。

按《明會典》議准:監生加納京職者,查上選年月,本行 下首,已經選過者,准其告降。若下首年分未選及者, 不准

穆宗隆慶元年奏准坐班歷事回籍監生科舉例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奏准,凡監生坐班歷事,務要依 期完事,給引還鄉。如有告假及丁憂等項,須保勘的 實,方許給引放回,勒限起送,補班補歷。如有託故遷 延,直至科舉臨期方到者,不准入試。其回籍監生,有 志進取者,聽令於本省科舉提學官一體考送。如拆 卷填榜,監生已經取中者,不許避嫌棄置。」

隆慶二年奏准捐納監生,未經實歷者,不准送鄉試。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凡遇鄉試年分,一應援例生暫 收入監,未經查回實歷者,不論生員民生出身,不拘 例前例後入監,不許考送應試。

隆慶三年奏准、各色監生、分別給廩撥歷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援例廩增附生員,邊方優等次 等生,武學曾經科舉生入監者,支領撥歷俱各照舊。 其青衣發社,沙汰附學名目生,俊秀隨任等子弟,武 學未經科舉生、武舉生入監者,實坐班一「年。以後,如 果用心向學,能通文理者,給與全廩;僅守監規,略知 文理者,給與半廩。若愚頑弗率,全不識文理者,仍不」 給廩。俱各再令實坐班一年,然後上序。給廩者,撥正 歷,不給廩者撥雜歷。如坐班一年半,以願撥長差者 聽。

隆慶五年,奏准量增各衙門歷事員數,及減歷期。 按《明會典》五年,以監生數多,歷缺不敷,奏准各衙門 正歷每二名量增一名,仍減歷期。三月止歷九箇月 為滿,暫行二年。

神宗萬曆元年奏准嚴查監生雇替治罪之例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奏准:今後援例生儒俊秀子弟, 及歷事考勤監生,報名朝見,查出不係正身,即將替 身參送法司問罪,本生徑行革退。其投文併歷事撥 到之日,如有仍犯前項等弊,一概不許准收,仍將雇 替之人重究。」

萬曆三年奏准「舉人由監送會試,及下第舉人入監 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舉人未經入監,及監事未畢者, 俱以文書到日為始,限三箇月起送入監肄業。若未 經入監,雖有原籍公文,不准入場。以後每科會試畢 日,凡舉人下第及中副榜,不願就教者,盡數分送兩 京國子監肄業。並不許假借名色,告送順天府給引 回籍。順天府亦不許徑自給引,違者參究。」其赴部會 試者,除監滿撥歷外,其餘必由兩監起送,方准入場。 萬曆九年,又題准增歷、減期法及歷事監生名數。 按《明會典》九年,吏部又以人多歷少,題准照隆慶五 年例,增歷減期。以後通行遵守。凡納粟等項,監生照 例坐堂十年,挨次撥歷。若中鄉試者,通計先年坐監 月日撥歷。其未冠願坐監者,亦滿十年,方作復監之 數。凡歷事監生名數,吏部四十一名,戶部五十三名, 禮部一十三名,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 十四名,都察院六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 五名,行人司四名,五軍都督府五十名,謂之正歷。三 箇月上選,滿日增減不定。又有各衙門寫本,戶部十 名,禮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