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奏
聞。 又順治八年
恩詔准「直省儒學恩貢一名、仍以正貢作恩貢、次貢」
作歲貢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題准:凡正貢有缺,務查人文,未」
「經到部在一年以內者,將原給批咨硃卷追繳。挨次取年力精壯、文學優長者一人補貢。定限於該貢年分,次年到部,方准收考。如將年遠貢缺濫補市恩者,起送到部,即將本生發回,革廩肄業,提學官參究 。」 又題准:歲貢正陪,俱以屢經科舉者方准,仍以食糧年深為序,同補則以原考案為序。除停廩未復者、緣事「開糧者,服闋及告病給假過限不補。考者,服滿未補而緣事停降未復而丁憂者,俱扣算作曠外,其餘俱不作曠。停、降、考復,緣事辯復者,以文到日為始,准其實數。降增而復補廩者,准前後通算,就中較其糧數,以年月最深者為正貢,其次以是為差。」 每遇考貢之期,文到,提調官即取教官廩膳,里鄰合例甘結,備造年貌、籍貫、科舉次數,起送考選。如值出巡,遇便投考,考取領文日,即開糧作缺。若已領硃卷而丁憂患病者,仍作該年貢數,不另補。如一年內人文未到部而病故或問革者,有司將原領卷單追繳,另送考選。如領過盤費,問革者追,病故者免。若於考後衰老荒疏,不堪充貢者,同致仕例,以示優恤。《不補貢》內有捏添科舉、隱匿停降、及受賄讓貢并爭貢者,俱黜革。起送官吏,一併查究。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題准貢監願考中書者,列名送」
吏部彙考 又凡准貢順治十年議准監生生
員捐助「城工一千兩以上者,准為貢監,坐監三箇月,歷事一箇月。五百兩以上者,生員准入監,坐監六箇月,歷事三箇月,聽吏部考用。」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題准直省考貢,限於一日內。」
考經書策論四篇,務取經書通明,策論淹貫之士。考完日,照題定科場解卷限期,將原卷印封解部磨勘,不許轉發謄紅,以滋改竄之弊。其貢卷到部,如有文理荒謬者,禮部會同禮科指名參處 。又順治十一年議准,恩、拔副牓貢生,亦於四月十五日
廷試照例公閱。止序卷次先後,不定職銜。將恩拔
副牓貢生及歲貢生中,英年願入監肄業者,一併送監,依期坐監。撥歷後,吏部會同內院、禮部公考,以定職銜 。凡功貢,順治十一年定「隨征廩生,俱准貢監。」 生員有軍功二等,准作監生。更有軍功二等,准作貢監。此外有軍功,俱作紀錄。又順治十一年
恩詔「直省儒學廩生內通行考試經書策論,慎加選。」
擇,務取學行兼優者,拔取一名,充貢送部。其提學院道將各生原卷解部。仍令本生謄寫硃卷,粘連貢單。於布政司起文。取該府州縣學各印結齎投本部,彙送內院,以候
廷試、各提學院道、仍將充貢生員姓名籍貫、備造
花名文冊,報部存查 。又議准:直省鄉試副牓,各送監肄業。內廩生副牓,照恩拔貢生例,坐監六箇月。增附生副牓,照歲貢例,坐監八箇月。永為定例 。凡覺羅廕生,順治十一年議准,照各官廕生例,一體送監讀書,期滿仍開送宗人府。凡聖裔監生恭遇
聖駕臨雍、及
躬詣闕里、於陪祀《五氏》生員內、選擇十五名、送監讀
書 。凡貢監有歲貢生、恩貢生、選拔貢生、副牓貢生、貢監生、功貢生、准貢生或赴部。
廷試、或送監肄業、或咨吏部考用 。凡例監生員、
「《俊秀》援例入監」 事例不一。由各該部題准遵行。或咨送本監讀書,或在籍准作監生,免其入監。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覆准撤回八旗教習生員,令」
禮部會同國子監、於監生中嚴加考試選補,教習有成、優加錄用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題准撰文中書,於舉貢內擇」
文理優長,學問淹博者選用。辦事中書,於貢監生員內擇文理平通、字畫端楷者選用。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題准在歷在監官貢監生願」
考辦事中書者送部彙考 又議准貢監生
廷試,上卷以知縣用,中卷以「州同、州判、縣丞用。」
順治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