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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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一切違戾規矩者,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 除名,從學正、錄糾舉。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從本監 議罰之。應已補高等生員,其有違戾規矩者,「初犯殿 試一年,再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之。正、錄知見而不 糾舉者,亦從本監議罰之。應在學生員,歲終實歷坐 齋不滿半歲者,並行除名。除月假外,其餘告假,並不 准算,學正、錄歲終通行考校。應在學生員,除蒙古、色 目別議外,其餘漢人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及不肯 勤學者,勒令出學,其餘責罰,並依舊規。」 又按《志》,「仁 宗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設生員百人,蒙古五十人, 色目二十人,漢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學者常 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廩餼。」乃減去庶民子弟一百 一十四員,聽陪堂學業,於見供生員一百名外,量增 五十名。元置蒙古二十人,漢人三十人,其生員紙札 筆墨止給三十人,歲凡二次給之。

英宗至治元年命世家子弟入國學

按《元史英宗本紀》:「元年五月乙未,命世家子弟成童 者入國學。」

泰定帝泰定元年許下第舉人入監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定元年,中 書省奏「下第舉人不願仕者,令備國子員。」

泰定三年,更積分法為《貢舉》。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三年三月丙寅,考試國子生。」 按《選舉志》:泰定三年夏六月,更積分而為貢舉,並依 世祖舊制。其貢試之法,從監學所擬,大概與前法略 同,而防閑稍加嚴密焉。其本學正錄各二員,司樂一 員,典籍二員,管勾一員,及侍儀舍人。舊例舉積分生 員充之,後以積分既革,於上齋,舉年三十以上,學行 堪範後學者,為正錄;通曉音律、學業優贍者為司樂 幹局;通敏者為典籍管勾。其侍儀舍人,於上中齋舉 禮儀,習熟,音吐洪暢,曾掌春秋釋奠。每月告朔,明贊 眾與其能者充之。

泰定四年,敕「國子監依舊制升貢。」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四年九月,敕國子監仍舊制,歲 貢生員業成者六人。」

明宗天曆二年定伴讀員歲貢法

按《元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天曆二年春三 月,惟伴讀員數。自初二十人歲貢二人,後於大德七 年定四十人歲貢六人。至大四年定四十人歲貢四 人,延祐四年歲貢八人。」為淹滯。既額設四十名,宜充 部令史者四人,路教授者四人。是後又命所貢生員, 每大比選士,與天下士同試於禮部,策於殿廷,又增 至備榜而加選擇焉。

文宗至順元年國子生積分又中式者試官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十二月,國子生積分及 等者,省臺、集賢院、奎章閣官同考試,中式者以等第 試官,不中者復入學肄業。」

順帝元統二年詔國子監條例悉依舊制

按《元史順帝本紀》。「二年三月。詔國子學積分膳學錢 糧。悉依累朝舊制。」

至元六年許積分監生會試

按《元史順帝本紀》:「六年十二月,國子監積分生員,三 年一次,依科舉例入會試,中者取一十八名。」

至正七年試國子生補教職

按《元史順帝本紀》,「七年三月庚戌,試國子監會食弟 子員,選補路府及各衛學正。」

明一

太祖洪武元年始令俊秀充監生選侍太子讀書給其廩餼後又定撥歷之例

按《明會典》:「洪武初,令品官子弟及民間俊秀能通文 義者,充國子學生。 又令監生分撥在京各衙門歷 練事務,三箇月考覈引奏,勤謹者送吏部附選,仍令 歷事,遇有缺官,挨次取用。平常者再歷,才力不及者 送監讀書,奸懶者發充吏」

按明《昭代典則》:「洪武元年二月,命選國子監生周琦 等十人,侍太子讀書禁中。」

按《明通紀》:「太祖幸太學還后,聞太學諸生有攜挈妻 孥者,無所仰給,勸上以月糧給其家,遂為永制。」 洪武二年,給監生冬夏衣,諭監生習騎射。

按:《明會典》:「二年,給監生冬夏衣。」

按明《昭代典則》:「二年六月丁卯,上諭國子學官曰:『治 天下以人材為本,人材以教導為先。今太學之教,本 之德行文以六藝者,遵古制也。人材之興,將有其效。 夫山木之所生,川水之所聚,太學人材之所出。欲木 之常茂者,必培其根;欲水之長流者,必濬其源;欲人 材之成效,必養其德性。苟無作養之功而欲成其材, 譬猶壅百川而欲水流,折方長而求大木,其可得哉』!」 召國子生問曰:「爾等讀書之餘,習騎射否?」對曰:「皆習。」 曰:「習熟否?」曰:「未。」乃諭之曰:「古之學者,文足以經邦,武 足以戡亂,故能出將入相,安定社稷。今天下承平,爾 等雖務文學,亦豈可忘武事?《詩》曰:『文武吉甫,萬邦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