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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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臣薦舉,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年進士五 人以上皆得試,第一人,及第不十年有至輔相者。今 第一人兩任方得試,而第二人以下不復試,是高科 路塞矣。往時大臣薦舉即召試,今只令上簿,候缺人 乃試,是薦舉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勞 老病之人,此臣所謂薦舉路狹也。」帝納之,故有是命。 韓琦、曾公亮、趙概等舉蔡延慶以下凡二十人,皆令 召試。宰臣以人多難之,帝曰:「既委公等舉之,苟賢,豈 患多也!」先召試蔡延慶等十人,餘須後時。

神宗熙寧八年始召試教職又試館職者易以策論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初內外學多朝廷特注後令國子監取其舊試藝等格優者用之熙

寧八年,始立教授試法,即舍人院召試大義五道。 又按《志》,神宗以進士試策,與制科無異,遂詔罷之。試 館職則罷詩賦,更以策論

元豐七年令教官有缺聽監學選在任官兼充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豐七年,令諸 州無教官,則長吏選在任官,上其名於監學,審其可 者使兼之。」

哲宗元祐元年九月丁卯試中書舍人蘇軾為翰林學士知制誥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元祐元年復制 科奏上,而次年奏論六首,御試策一道,召試除官推 恩,略如舊例。 又按志,凡廷試前一年,舉奏官具所 舉者策論五十首。右正言劉安世建言:「祖宗之待館 職也,儲之英傑之地,以飭其名節,觀以古今之書而 開益其聰明,稍優其廩,不責以吏事,所以滋長德器, 養成名卿,賢相也。近歲其選寖輕,或緣世賞,或以軍 功,或酬聚斂之能,或徇權貴之薦,未嘗較試,遂獲貼 職,多開倖門,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詔執政,詳求文學 行誼,審其果可長育,然後召試,非試毋得輒命,庶名 器重而賢能進。」

元祐三年,詔「館職召試如舊,罷教官試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三年,詔大臣奏 舉館職。並如舊召試除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劉 安世復奏曰:「祖宗時入館鮮不由試。惟其望實素著。 治狀顯白。或累持使節。或移鎮大藩。欲示優恩。方令 貼職。今既過聽臣言,追復舊制。又謂朝廷特除不在 此限。則是人材高下。資歷深淺。但奏舉皆可直除,名 為更張,弊源仍在。願倣故事,資序及轉運使方可以 特命除授,庶塞僥倖,以重館職之選。」 又按《志》,元祐 中罷試法,已而論薦益眾,乃詔須命舉乃得奏。

紹聖元年詔學官皆召試三省立優等人免召試格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紹聖元年詔學官並召試國子監長貳臺諫官外監司皆許薦舉

按《選舉志》:「紹聖初,三省立格,中制科及進士甲第,禮 部奏名在上三人,府監、廣文館第一人,從太學上舍 得第,皆不待試,餘召試兩經大義各一道,合格則授 教官。元符中,增試三經。」

徽宗大觀四年改立詞學兼茂科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觀四年詔宏 詞科格法未詳,不足以致文學之士,改立詞學兼茂 科,歲附貢士院,試取毋過三人。」

政和二年增宏詞科為五人定召試學官十人取一之制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政和增為五人, 不試檄書,增制誥,以歷代史事借擬為之,中格則授 館職,宰臣、執政親屬毋得試。 又按志,政和二年,臣 僚言:「元豐召試學官六十人,而所取四人,皆知名之 士,故學者厭服。近試率三人取一,今欲十人始取一 人,以重其選。」從之。自是或如舊法中書選注。又嘗員 外添置八行應格人為大藩教官,不以蒞職,隨廢。或 用元豐試法,更革無常。

宣和 年罷試上舍乃隨進士試於禮部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云云。

高宗紹興元年五月丙午初復召試館職之制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紹興元年,「初復 館職試,凡預名者,學士院試時務策一道,天子親覽 焉。」然是時校書多不試,而正字或試或否。 按《職官 志》續又參酌舊制,校書郎、正字召試學士院而後命 之。

紹興二年。定召試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年,詔舉賢良 方正能直言極諫科,一遵舊制。自尚書兩省諫議大 夫以上,御史中丞、學士、待制各舉一人。凡應詔者先 具所著策論五十篇繳進。兩省侍從參考之,分為三 等。次優以上召赴祕閣,試論六首,於九經、十七史、七 書、《國語》「《荀揚》《管子》《文中子》。內出題,學士兩省官考校, 御史監之。四通以上為合格,仍分五等。入四等以上 者,天子親策之。第三等為上,恩數視廷試第一人;第 四等為中,視廷試第三人,皆賜制科出身;第五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