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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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奏薦無子孫者,聽奏期親一人。」

至和二年罷輔臣以下乾元節任子

按:《宋史仁宗本紀》:至和二年九月「辛巳,罷輔臣宣徽 節度使乾元節任子恩。」

嘉祐元年夏四月丙辰裁定補廕選舉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六年,錄用外戚子孫。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秋七月戊子,錄昭憲皇太后、 孝明孝惠孝章淑德皇后家子孫,進秩授官者十有 九人。」

英宗治平 年以三歲磨勘易至高位獲廕者多改四歲磨勘少卿監以上遷官聽旨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英宗即位。郡縣 致貢奉人。悉命以官。知諫院司馬光建言。「監司太守 遣親屬奉表京師。不問官職高下。親屬近遠。推恩至 班行幕職權知州軍。或所遣非親。亦除齋郎及差使 殿侍。」此蓋國初承五代姑息藩鎮之弊。因循不革。爵 祿本待賢才。今此等受官誠為大濫。縱不能盡罷其 人。「若五服內親,等第受以一官,其無服屬,量賜金帛, 庶少救濫官之失。」然詔令已行,不從其議。時方患官 冗,言者皆謂由三歲一磨勘,其進甚亟,易至高位,故 獲廕者眾。乃令待制以上自遷官後,六歲無故則復 遷之,有過益展,年至諫議大夫止;京朝官四歲磨勘, 至前行郎中止。少卿、監限七十員,員有闕,以前行郎 中久次者補之。少卿、監以上遷官聽旨。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權罷同天節再奏薦。

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即位,「三月癸亥,詔入內 內侍省官已經壽聖節任子者,同天節權罷奏薦。」

神宗熙寧元年以奏廕濫始限人數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元年九月丁亥,減后妃臣僚 薦奏推恩。按《選舉志》:仁宗雖罷聖節恩,而猶行之 妃主。神宗既裁損臣僚奏廕,以宮掖外戚恩尤濫,故 稍抑之。舊諸妃遇聖節奏親屬一人,間一年許奏二 人,郊禮許奏一人,嬪御每遇郊奏一人,兩遇聖節與 一奏。後定諸妃每遇聖節并郊,許奏有服親一人,淑 儀、充儀、婕妤、貴人遇郊許奏小功以上親一人,位號 別而資品同者,許比類奏薦。舊公主每遇聖節、郊禮, 奏夫之親屬一人,公主生日許奏一人,後罷生日恩。 所奏須有服親皇親妻兩遇郊許奏期親一人,後罷 奏。舊郡縣主遇郊許奏親生子。右班殿直若庶子及 其夫之親,兩遇郊許奏借職一人,後親「子惟注幕職, 孫若庶子,兩遇郊方許奏一人。夫之親屬勿奏。舊臣 僚之妻為國夫人者,得遺表恩後除之。妃嬪、公主以 下非有服親之婿,不許奏。」既而曾布等又言:「臣僚陳 請恩澤,宜有定制,乃許見任二府歲乞差遣一人,宰 臣、樞密使兼平章事因事罷者陳乞轉官一人,指射 差遣二人,餘執政官並」各一人。待制以上乞差遣遷 學士者又一人。三路廣桂安撫使、知成都府、梓州差 遣一人,親孫、子循一資。廣南轉運、提點刑獄奏子孫 或期親合入官一人,成都、梓、利、夔路差遣一人,子孫 循一資。中書檢正官、樞密院檢詳官至員外郎,在職 及二年,遇大禮許補親屬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官, 雖未至員外,聽奏補。邕、宜欽極邊煙瘴知州,聽奏子 孫一人。凡因戰陣物故及歿于王事,許官其子孫。又 功臣繪像之家,如無食祿人,則許特奏子孫一人入 官。既定《銓試法》,任子中選者得隨銓擬注,其入優等, 往往特旨賜進士出身。

熙寧二年,罷「七十以上致仕推恩及袒免親,賜名授 官,錄勳臣子孫。」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二年四月「戍午,外任大使臣 年七十以上,令監司體量,直除致仕者,更不與子孫 推恩。六月,錄用勳臣子孫。十一月甲戌,詔祖宗之後 世襲補外官,非袒免親,罷賜名授官。」

熙寧三年春正月,錄唐、周後。

按:《宋史神宗本紀》:「三年春正月癸丑,錄唐李氏、周柴 氏後。」

熙寧四年三月辛亥,「錄唐李氏後。」冬十月,立任子出 官試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詔遺表乞恩任子過五年者不許職事官至朝奉郎始許任子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元祐元年,詔「諸 軍致仕停放人,其遺表恩該及子而過五年自陳者, 慮有冒濫,母推恩。職事官卿監以下應任子者,須官 至朝奉郎乃許奏。」又按《志》:哲宗既親政,詔復舊,凡 乞致仕而不願轉官者,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諸司使, 許奏補。本宗有服親一人,自奉議郎內殿承制以下, 許與有服親一人恩例。惟中大夫、中散大夫、諸司使 帶遙郡者,廕補外,仍與有服親恩例;若致仕未受敕 而身亡者,在外以陳乞至門下省日,在京以得旨日, 亦許乞有服親恩例一人。初,任子法以長幼為序,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