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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十卷目錄

 廕襲部彙考二

  宋二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六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四則 淳熙三則 寧宗慶

  元一則 嘉泰一則 嘉定二則 理宗寶祐一則

  金熙宗天眷一則 海陵天德一則 貞元一則 世宗大定七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

  安一則 泰和四則 宣宗興定一則

  元世祖至元十二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三則 仁宗延祐三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二則 文宗天曆一則

  明一太祖洪武十四則 惠宗建文二則 成祖永樂九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正

  統四則

選舉典第一百十卷

廕襲部彙考二

宋二

高宗建炎元年重定補廕法宰執子弟以恩澤任待制以上者皆罷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高宗中興,重定 補廕法,內外臣僚子孫期親大功以下及異姓親隨 文武各有等秩。」見《職官志》。建炎元年,詔宰執子弟以 恩澤任待制以上者並罷。

紹興元年九月錄用元符末上書人子孫

紹興三年秋七月,初許任子就試。丁卯,詔「訪求累朝 勳臣曹彬等三百人子孫,以備錄用。」

按以上《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四年,詔「文武官依舊不限年,年及三十,聽依條 補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四年,詔「文 武大中大夫以上及見帶兩制職名,依舊不限年內 無出身,自授官後以及十五年,年及三十,不係宮觀 貴降之人,聽依條補廕。」

紹興七年。詔宰執侍從致仕遺表不得及異姓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中書舍人 趙思誠言。孤寒之士。名在選部。皆待數年之闕。大率 十年不得一任。今親祠之歲,任子約四千人。是十年 之後增萬二千員。科舉取士不與焉。將見寒士有三 十年不得調者矣。祖宗時仕至卿監者。皆實以年勞 功績得「之,年必六十,身不過得恩澤五六人。厥後私 謁行橫恩廣,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員數比祖 宗時不知其幾倍,而恩例未嘗少損,有一人而任子 至十餘者。此而不革,實蠹政事,望議革其弊。」會思誠 去國,議遂革。舊法惟贓罪不許任子,《新令》併及私罪 徒,有司以為拘礙者多,遂罷新令。又詔:宰執、「侍從致 仕遺表惟補緦麻以上親,毋及異姓。」

紹興二十二年,詔「武臣薦奏長官結保詭冒者連坐 之。」又詔「后族不得任從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二年,「以武 臣多出軍中,爵秩高而族姓少,凡有薦奏,同姓皆期 功,異姓皆中表。閭巷之徒附會以進,命須經統轄長 官結罪保明,詭冒者連坐之。」帝於后妃補廕,每加裁 抑,詔「后族不得任從官。」

紹興二十九年,詔「錄出使後嗣。」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九月「甲申,詔建炎以來 使未還而後嗣無祿者,與一子官。」

孝宗隆興元年減任子之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孝宗即位,思革 冗官。初詔百官任子,遇郊恩權免奏薦。年七十人,遇 郊不許奏子。俄又詔未奏者許一名。隆興元年,以張 宋卿言,廕補冗濫,立為定法。凡員外轉正郎,正郎轉 侍從,卿監之至中大夫。每初遇郊則聽任一子,再經 則不許復請。遺表之恩各減其一,減年之類亦去其 半。至府史之屬。武功之等。亦倣此差降之。

隆興二年,詔:「朝官老而不致仕者,遇郊勿廕。」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二年秋七月,詔內外文武官 年七十不請致仕者,遇郊毋得補廕。」

乾道二年六月癸未詔七色補官人毋任子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三年,詔「宗室、戚里、女夫之類致仕,與奏一名,嘗 奏者不再奏。」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乾道三年詔「非 泛補官,如宗室戚里女夫捧香、異姓上書獻頌、隨奉 使補官,陣亡女夫異姓給使減年之類,轉至合奏薦 官,候致仕與奏一名,嘗奏者不再奏。」

乾道四年。詔宗室袒免親。奏補親屬。並依外官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詔宗室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