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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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親。諸衛將軍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遇大禮。奏 補親屬。並依外官法。著為令。

乾道九年,詔「減定文武任子之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九年,詔文臣帶 職員外郎及武翼大夫以上生前未嘗奏薦者,與致 仕恩澤一名。即已嘗奏薦而被廕人身亡,許再請。應 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補授及三十年者亦與一名。又 詔武臣嘗任執政官,遇郊聽補文資。於是恩數視執 政者亦得之。蓋戚里宗王與夫攀附之臣皆爭以文 資錄其子,不可復正矣。自隆興著《酬賞實,歷對》用轉 官之法,遷官稍緩,至是郊恩之奏,視為減半,然猶未 大艾也。

淳熙三年定犯罪奏廕及任子參選覆試之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三年春正月,刪犯贓廕補法。 三月壬申,立任子參選覆試法。九月癸亥,詔自今犯 公罪至死者,其廕補具所犯奏裁,著為令。」

淳熙六年二月辛丑,立《武臣關升廕補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九年,詔「減任子。」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八月庚子。減皇后內命婦廕 補數。立文武臣遇郊奏薦員。限致仕遺表恩澤。視舊 法損三之一按《選舉志》。「淳熙九年始詔減任子員 數。自宰相、執政、侍從、卿監、正郎、員外郎分為五等。每 等降殺,以兩酌中定為止數。武臣如之。宰相十人、執 政八人、侍從六人,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帶執朝 奉郎至朝議大夫三人,通減三分之一」,於是冗濫漸 革。

寧宗慶元 年立補廕新格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寧宗慶元中,立 補廕新格,自使相以下有差,文臣中大夫、武臣防禦 使以下,不許遺表推恩。」

嘉泰元年詔宗女夫終身止任一子兩府使相不得奏門客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元年八月己卯,減奏薦恩 按《選舉志》:「嘉泰初以官冗恩濫,凡宗女夫授官者,依 舊法終身止任一子,兩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門客, 著為令。」

嘉定十四年夏四月乙丑命任子簾試於御史臺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五年。二月庚子。罷御史臺簾試任子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理宗寶祐四年詔勳臣後裔無世祿所在以聞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祐四年十一月,詔「開國以來勳 臣之裔,有能世濟其美而不世其祿者,所在州郡以 聞。」

熙宗天眷 年廕子不立限數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門廕之制,天 眷中一品至八品皆不限所廕之人。

海陵天德三年罷世襲萬戶

按,《金史海陵本紀》:三年十一月「癸亥,詔罷世襲萬戶 官。」

貞元二年定廕敘法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貞元二年定廕 敘法。一品至七品。皆限以數。而削八品用廕之制。

世宗大定四年詔試皇親就廕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大定四年五月, 「詔皇家袒免以上親就廕者。依格引試。中選者勿令 當儤使。」

大定五年,制「亡宋、亡遼教坊出身人,並許用廕。」更定 冒廕罪賞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五年十月制:「亡 宋官當廕子孫者,並同亡遼官用廕。」又曰:「教坊出身 人若任流內職者,與文武同用廕。自餘有勤勞者,賞 賜而已。昔正隆時,常使教坊輩典城牧民,朕甚不取。」 又更定冒廕及取廕官罪賞格。

大定七年,許司天臺官用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五月,命司 天臺官四品以上官。改授文武資者。並聽如太醫例 廕。其制凡正班廕亦正班。雜班廕雜班。

大定十七年,定「猛安謀克世襲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七年四月甲戌,制「世襲猛安謀 克,若出仕者,雖年未及六十,欲令子孫襲者聽。」十月 丁丑,制「諸猛安父任別職,子須年二十五以上,方許 承襲。」

大定二十年四月丁亥,定冒廕罪賞。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四年二月甲戌,制「一品職事者,庶孽子承 廕,更不引見。」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六年,制:「猛安謀克皆先讀女直字經史,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