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6 (1700-1725).djvu/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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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司、長史司、儀衛司、群牧所、市舶提舉司,各司吏撥。 在京大理寺、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 順天府、各衛典吏。在外苑馬寺、各監,典仗所、典膳所、 紀善所、奉祠所、工正所、典寶所、良醫所、典儀所,「并各 縣司吏。斷事司、理問,審理所司吏、典吏。都布經歷司、 長史司、儀衛司、市舶提舉司千戶,并各州典吏。撥在 京翰林院。左、右二春坊、國子監、鴻臚寺、欽天監、太醫 院、上林苑監司吏、典吏。錦衣衛及京衛鎮撫司,各千 戶所司吏。在外按察司并府經歷司,及各司、府照磨 所,苑馬寺、各監典仗、典膳、紀善、奉祠、工正、典寶、良醫、 典儀各所典簿廳,并各縣典吏。衛河提舉司吏。撥在 京十」三道吏、書、典吏,巡撫書吏,戶部、刑部、都察院、順 天府各照磨所。司獄司,行人司典吏,光祿寺、上林苑 監各署。京縣兵馬司,寶鈔提舉司,文思院、營繕所司 吏、典吏,各百戶所司吏。十庫,并各門御馬等倉攢典, 柴炭司、旛竿、蠟燭二寺,并順天府庫攢,在外倉攢,撥 在京馬房、草場。稅課司攢典。抽分局、巡檢司、閘壩吏, 在外巡檢司,稅課司局、儒學、驛遞、閘壩、河泊、茶引、司 獄等吏,及各倉庫攢典,撥京、通二倉守支攢典。弘治 十四年題准,在外兩考倉場攢典扣算。八年之上,一 考倉攢,一考巡司等衙門。九年之上,鹽課司攢典。十 年之上,俱撥周歲不守支衙門。其餘俱撥周歲守支, 三年不守支衙門。今例兩考倉場攢典、六年免辦、及 一考倉攢、一考巡司驛遞等衙門吏典已及七年免 辦者、俱撥在京不守支馬房倉草場攢典。其餘俱撥 京通各衛守支倉分并宣課稅課等。三年衙門司吏 典吏

武宗正德十二年定南京府部知印著役考滿類奏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五府六部等衙門知印有缺,本部 咨吏部請旨點撥到部,轉送該衙門著役。三年役滿 到部,咨送吏部考試,同九年周歲考滿官類奏。」

世宗嘉靖元年定告給冠帶告願降選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令吏員冠帶不願仕者,照依資 格授職。閒住在原籍者,赴各司府告勘給授,類冊繳 部。」又,凡告願降選,「嘉靖元年,令吏員上糧等項,正 從八品,告願從九品司府倉大司使、雜職告願長官 司吏目者聽。」

嘉靖六年,又減免「吏役辦事年限。」

按「《明會典》,凡吏典辦事,舊例俱以三年為限。成化二 十二年奏減半年。弘治四年又奏減三箇月。十一年 又奏減三箇月,止辦二年。」嘉靖六年,詔吏役辦事再 免半年,即撥當該。其當該三十六箇月內,仍革去俸 糧半年,倉攢守支七年,鹽課司攢守支八年,俱免辦 事未及六年八年者,扣算補辦,全無守支者不免。 嘉靖七年奏准、願告除授遠省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奏准吏員行取挨選未及願告 雲貴等巡檢長官司吏目、倉副使者,考驗除授。」 嘉靖十一年,定吏農援例例。

按:「《明會典》,凡吏農援例。嘉靖十一年題准:在外吏農 援例免其二考起送到部,該辦事者,不許重納。在京 辦事未滿,并未撥當該者,必查在外曾歷兩考,不係 援例者,方准送納。」

嘉靖十八年題定「考試揀撥之例。」

按:《明會典》凡揀撥,嘉靖十八年題准:「通吏例不考。」其 應考揀都吏者,每歲春秋二季當堂考試,酌取其經 考二次不中者,即照本等行頭參撥。其餘各行酌量 原定缺之繁簡,分為急撥、大撥二項。每歲二季考揀, 分取二等。列一等者充事繁急撥之缺,列二等者充 事簡大撥之缺。或本行人多缺少,仍照舊搭撥供役。 其寫字粗拙,文移不通、并老疾殘廢者,照例革退為 民。《近例》每雙月考揀

嘉靖二十一年定納銀吏員、不許撥送隨工隨邊。及 混免臨選覆考之例

按《明會典》:「凡隨工隨邊當該辦事官吏,嘉靖二十一 年奏准:在外納銀未經歷事之人,不許撥送隨工隨 邊。再希減免,又脫京考。其應免考者,止免初考,不免 臨送覆考。」

嘉靖二十三年題准、「三考援例冠帶」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三年題准三考援例冠帶吏典 止照援例資格冠帶,不許再行告考。

嘉靖二十七年題准、降撥、告撥南京本籍、及監生承 差生員充吏撥歷之例

按《明會典》凡降撥,嘉靖二十七年題准,每兩月鬮撥 吏典,除各行正撥外,其人多缺少,情願告降者,量為 兼搭,每年止許二次。近例:每雙月搭撥一次。若有願 守本行者聽。如搭撥後丁憂者,起復之日,仍照原搭 撥缺鬮補。不許指以做破,混補本行,以起規避。三考 滿日,俱照二考應撥衙門資格出身,敢有營求坐名 注撥等項奸弊,聽本部開送法司治罪。于礙應參官 員,一併參究。又凡聽撥挨缺未到願撥南京各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