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6 (1700-1725).djvu/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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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及在外各王府、各衛所、各倉庫當該者,俱准每兩 月一放,其五年一次疏通。凡告撥原籍司府州縣等 衙者俱准。如所告缺或裁革或守候人多仍許起送 赴部。又凡在京為事監生承差問發充吏、撥各衙 門著役。各府州縣,起送考退廩膳。生員充吏者、撥附 近府分

嘉靖三十年議准隨邊隨工辦省祭書吏優免例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年議准,隨邊隨工書吏敘功乞 免考辦省祭者,止免官辦,仍要考試省祭。」

嘉靖四十五年議准吏員加納京職告降之例。 按《明會典》議准,吏員加納京職者,查考中年月本行 下首,已經選過者,准其告降。若下首年分未選及者, 不准。

神宗萬曆元年議准邊吏兵部吏免考例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議准邊吏止免初考,兵部吏雖 初考,不許概免。」

萬曆六年題准:「告納農民冒籍治罪」之例。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題准,順天府所屬州縣衛所,凡 有告納農民者,務要嚴審是否土著。其屬軍衛者,亦 要移文州縣查勘,取具里老官族鄰佑保結,方准起 送。該府覆查明白,方准上納。如有冒籍者,革役遞回。 承行吏書保結人等,併究贓問革。」

萬曆七年,禁書吏濫敘邊功,停止聽缺考滿納銀例。 按明《會典》七年令:「今後書吏再不許濫敘邊功,希圖 免考。」又按《會典》,萬曆七年題准,除民間子弟上納 農民及知印承差照舊加納外,其餘自聽缺一年以 上至三考役滿上糧等項事例,盡行停止。在外通吏, 亦止於令史內考選,不許納銀。又按《會典》,萬曆七 年題准、各邊方督府等衙門書吏、及吏兵工三部、《都 吏令典》、并《錦衣衛令典》、不許假以「軍功效力」等項為 名、希免初覆考

萬曆九年議准考滿給冠帶例:禁軍議敘書辦 按《明會典》,萬曆九年議准,三考役滿吏典,有老疾不 堪應試者,請給冠帶,回籍榮身。近例:吏典考中一等 者,仍查役內有無過犯,無過照資格出身。若犯公私 徒杖罪及私笞減等不盡者,俱降級。若犯公私笞罪 減盡無科者,俱免降級。查審明白,同二等吏通類引 奏,冠帶入選。又按《會典》九年令各衙門軍功工完 等項,再有敘及書辦人等者,著該科參奏,吏典革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