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6 (1700-1725).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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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控案牘一任,於各萬戶府知事內選用。」又省准: 「群牧監令譯史、知印、怯里馬赤、奏差人等,據諸色譯 史例從翰林院發補。知印、通事、長官選。令史、奏差、典 吏,俱有發補定例。其已選人考滿降等,敘有闕相應 人內選發。大都路令史,歷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 例陞提控案牘,減一資陞轉。有過者,雖貼滿月日不 減資。遇闕於所轄南北兩兵馬司并各州見役上名 司吏內勾補,有闕從本路于左右巡院、大興、宛平與 其餘縣吏通籍從上挨補,月日雖多,不得無故替罷。 違例補用者不准。除已籍記外,有闕依上勾補。覆實 司司吏,于諸州見役司吏內選,不敷則以在都倉庫 見役上名攢典發充,歷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 下、歷一考之上,亦許轉補京畿都漕運司令史,違例 收補,別無定奪。」又「各道廉訪司奏差出身,于本道 所轄上名州司吏內選取,九十月都目內任用。若有 路吏并典吏內取充者,歷兩考比依上例都目內陞 轉。」又制:典瑞監人吏,俱與七品出身。部議:「太府、利 用等四監同。省發者,考滿與六部一體敘。其餘寺監 令、譯史,正八品。奏差正九品。令典瑞監前典寶監人 吏出身同太府等監,係奉旨事理。」省議:「已除者,依舊 例定奪。」又部言:「衛率府勾當人員,令都省與常選 出身。議得:令史係軍司勾當之人,未有轉受民職定 奪,合自奏准日為格,係皇慶元年二月九日以前者, 同典牧監一體遷敘,以後者若係籍記寺監令史、常 選提控案牘補充,依上銓敘,自用者不入常調。」又 部議:「徽政院繕珍司見役令史,若係籍記寺監令史、 常調提控案牘」院兩考之上典吏,補充依內宰司令 史例,考滿除正。八通事、譯史、知印亦依上遷敘。自用 者降等,後有闕須依例發補,違例補充,別無定奪。 皇慶二年,議定內外諸吏前後年限不符者,以入役 為斷。又定崇祥院等衙門出身遷用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皇慶二年部議。 凡內外諸司吏員。舊以九十月為滿。大德元年改一 百二十月為滿。至大二年復舊制。一紀之間。受除者 眾。其元除有以三十月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為一 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陳訴。有礙選法。擬合依 已降詔條為格。係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後入役。至 未「復舊制之前,已除未除,俱以四十月為一考,通理 一百二十月為滿,減資陞轉。其未滿受除者,一體理 考定擬。餘二十六月已上,准陞一等。十五月之上,減 外任一資。十五月之下,後任理筭。改格之後,應滿而 不離役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又部議:「崇祥院人 吏,係部令史發補者,依例遷用,不應者降等敘。」又 部議:「徽政院延福司見役令史,若係籍記寺監令史、 常調提控案牘、本院兩考之上典吏補充者,依內宰 司令史例,考滿除正八品。通事、譯史、知印依上遷敘。 自用者降等,後有闕,須依例發補,不許自用。」又《省 准》:「中瑞司譯史,從翰林院發知印長官選保令史,奏 差參取職官一半,所選相應,考滿依例遷敘,奉懿旨 委用者,考滿本司區用,有闕以相應人補。征東行省 令譯史、宣使人等,舊考滿從本省區用,若經省部擬 發,相應之人,依例遷用,如不應者,雖省發亦從本省 區用。」又殊祥院所轄萬聖庫庫子、攢典,依崇祥院 諸物庫例出身。部議:如比上例,三十月轉補五品衙 門司吏,再歷三十「月,於四品衙門司吏內補用,其庫 子合于常調籍記倉庫攢典人內發補,六十月為滿, 于務都監內任用。自行委用者,考滿本衙門定奪。」 又《省准》:「河東宣慰司選河東山西道廉訪司書吏充, 令史,合迴避,按治道分選取,其餘亦合一體。」

延祐元年敕吏人轉官止從七品定腹裏路分司等衙門勾補除授之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元祐元年冬十月乙未,敕吏人轉 官止從七品,在選者降等注授。」

按《選舉志》:「延祐元年,省議:腹裏路分司倉庫子,于州 縣司吏內勾補,滿日同舊例陞轉。又:省准:章慶使 司秩正二品,見役人吏若同隨朝二品衙門,考滿除 正七品,緣係徽政院所轄司屬,量擬考滿除從七品, 自用者降等。如係及考部令史轉充考滿正七品,未 及考者止除從七品,有闕須依例補,不許自用。」 延祐二年,定各鹽場等衙門吏遷調出身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省准河間 等路都轉運鹽使司所轄場。分二十九處。二處改陞 從七品。司吏有闕。依各縣人吏一體。附近各處巡尉 捕盜司吏。依次以上名勾補。再歷一考。與各場鄰縣 吏互相遷調。和林路總管府司吏。以本處兵馬司吏 歷一考者轉補。再歷一考轉稱海宣慰令史。考滿除 正八品補,不盡者六十月受部劄,充提控案牘,沙、瓜 二州屯儲總管、萬戶府邊遠,比例一體出身。相應會 福院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若省部發去者,依例遷 敘。自用者考滿同二品衙門出身例,降一等添一資 陞轉,于常選教授、儒人職官并現役各部令史內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