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者,四十五月受省劄錢穀官。其餘充補之人,六十 月依上例遷用。本把元係本衙門請俸,一考典吏轉 補者,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其餘補充者,九十月亦依 上例遷用。上都東西萬盈、廣積二倉司倉,與倉官一 體,二周歲為滿。」又議:「廉訪司書吏、貢察院書吏,不 盡者,九十月除正九品。行臺察院書吏,轉補不盡者 如之。內臺察院書吏轉部,年高不願轉部者,九十月 除從八品。」又詔:「中外吏員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 十月滿參詳歷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 年內制,外任減一資。所有詔書已後在選未曾除受, 并見告滿之人,歷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筭,外 任一資,不須再減。」省擬:「以九十月為滿,餘有月日,後 任理筭。應滿而不離役者,雖有役過月日,不准。」 至大三年,定泉貨監等衙門選補出身例。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省准,「泉貨 監令史。于各處行省應得提控案牘人內選。參用正 從九品流官。山東、河東二監,從本部于相應人內發 補。考滿依例遷用。見役自用之人,考滿降等敘,有闕 以相應人補。」又省准:各路庫子。于各處錢穀官內 發補。擬不減界,考滿從優定奪。江北庫子止依舊例。 和林「設立平準行用庫,庫子宜從本省相應人內量 選二名,二周歲為滿,近下錢穀官內定奪。」又省准: 「詹事院蒙古書寫,如係翰林院選發之人,四十五月 遇典用等監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與職官相參,補用 不敷,從翰林院選發。」和林行省典吏,轉理問所令史, 四十五月發補稱海宣慰司令史,轉補不盡「典吏,須 歷六十月依上發補。中瑞司掌謁司典書,九十月與 寺監令史一體除正八品。行臺察院書吏,俱歷九十 月,依舊出身敘,任迴添一資陞轉。內臺察院轉部,行 臺察院轉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貢內臺察院、各道 廉訪司書吏,先役書吏,歷九十月,擬正九品,任迴添 一資陞轉。」省議:「廉訪司書吏,上名貢部,下名轉察院, 不盡者通九十月除正九品;察院書吏三十月轉部, 不盡者九十月除從八品。非廉訪司取充,則四十五 月轉部,不盡者考滿除正九品。」又省准河西廉訪 司書吏人等月日。部議:「合准舊例,雲南六十月,河西、 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為滿。」又部言:「和林係 邊遠酷寒之地,兵」馬司司吏歷一考,餘轉本路總管 府司吏,補不盡者六十月陞都目。總管府吏再歷一 考,轉稱海宣慰司令史,考滿除正八品,不係本路司 吏轉補者,降等敘補,不盡者六十月。部劄提控案牘 內任用蒙古必闍赤,比上例定奪。又《部議》:「晉王位 下斷事官正三品,除怯里馬赤知印,例從長官所保。 蒙古」必闍赤,翰林院發。令史,以內史府考滿典吏并 籍記寺監令史發補,九十月除正八品,與職官相參 用。奏差亦須選相應人,九十月依例遷用。自用者考 滿本衙門定奪。
至大四年,定江西等處儒學提舉等衙門書吏補用 遷敘例。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省准,江西 等處儒學提舉司司吏。舊從本司公選。後從國子監 發補。宜從本司選補。典瑞監首領官,令譯史等依典 寶監例選用,考滿遷敘。」部議:「長信寺通事一名,例從 所保。譯史、知印、令史、奏差從本衙門選一半職官。餘 相應人內選,考滿同自用遷敘。典吏二名就便定奪。 其自用者降等敘。」又省准:「會福院令史、知印、通事、 譯史、宣使、典吏,俱自用前擬,不拘常調,考滿本衙門 區用。」隆禧院令史人等,如常選者,考滿依例遷敘,自 用者不入常調,於本衙門區用。
仁宗皇慶元年定文成庫等衙門庫子書吏委用遷敘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皇慶元年,部議 文成供須藏珍三庫。本庫庫子依太府監庫子例,常 選內委用。考滿比例遷除,有闕于常調人內發補。自 行選用者,考滿從本院定奪,若係常選任用者,考滿 依例遷敘。」又部議,「廉訪司職官書吏合依通例選 取,不許遷敘,候書吏考滿通理敘用。職官先嘗為廉 訪司書吏者,避元役道分,并其餘相應職官,歷三十 月減一資。又教授、學正、學錄并府州提控案牘、都吏 目內委充職官,各理本等月日。其餘歲貢儒吏依例 選用。又廉訪司奏差內臺、行臺典吏有能者,歷一考 之上選充書吏,通儒書者充儒人數,通吏業者充吏 員數。」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依 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選充,五折四。令史,書寫、 書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轉部省典吏,係六部銓寫 典吏轉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轉各部 令史。自用之人,并轉補不盡省典吏,考滿發補寺監、 各道宣慰司令史。又凡衛翼吏員陞轉,皇慶元年, 樞密院議:「各處都府并總管,高麗、女直、漢軍萬戶府 及臨清萬戶府,秩三品。本府令史有闕,于一考都目、 兩考吏目,并各衛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