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6 (1700-1725).djvu/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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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統十四年二月授福建降賊羅汝先黃琴為縣丞主簿

按:《大政紀》云云。

世宗嘉靖四十六年題准歸正人民授小旂百戶總旂等銜

按《明會典》:「凡虜中逃回人口,嘉靖四十二年題准:有 自虜中逃回,能率其黨類歸順者,計其眾寡,以次犒 賞。如十人即與小旂,百人即與百戶,三十名口以上, 與做冠帶總旂。仍各給官銀三十兩安家,令管束降 眾,隨營截殺。願歸者應付還家。」

皇清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凡錄用投誠官,順治八年題准投誠各官:

效力著功者,分別錄用。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該督撫於所屬投誠效

用各官內詳加選驗,有青年長技者,開造姓名、履歷、文冊具題。送部之日,本部查驗職銜,酌量籤補實缺。如有應留該省補用者,聽該督、撫指名題請。有仍願在標效用者聽。有年老痼疾,願回籍歸農者,給與執照,移咨原籍該撫安插。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題准福建、廣東、雲南三省投誠。」

官、與現任俸滿并候缺等官分缺推用。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投誠各官,不得補福建廣」

東、廣西、雲南四省員缺。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海上投誠官,如遇廣東、浙」

江、福建三省員缺,俱令迴避。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海上投誠官,遇江南、浙江」、

廣東、福建四省員缺,俱令迴避。其別省投誠者,不在此例。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題准,凡不准題補省分投誠」,

「官內如果歷有功績、才技優長、弓馬嫺熟者,該督提等保題,令其赴部考驗。如與保題相符,准照投誠年月先後推用;如與保題不符,督提等照徇庇」 例議處 。又題准:投誠官內有獻納城池,帶領官兵最多功大者,於原銜外酌量優加職銜,給與全俸。若帶領官兵不多、無大功者,仍給原銜全俸;帶領官兵少而無功者,降銜議敘,給與半俸。若隻身投誠,與勢窮來歸等官,有偽敕印劄可據者,副將以上,給守備職銜;參將以下,給守禦所千總及衛千總職銜 。又題准:投誠各官,總兵照原銜以副將缺用,副將照原銜以參將缺用;參將照原銜以遊擊缺用,遊擊照原銜以都司僉書缺用,都司僉書照原銜以守備缺用。守備照原銜以衛千總缺用 。又題准:投誠隨標效用官有呈請休致者,許以原品休致。

康熙十三年

五月十一日

上諭兵、刑二部:「蔡祿係福建投誠之人,念其來歸,加」

「以宮銜給之世職復從優擢用補授河南河北總兵官。理應殫竭忠忱、力圖報效不意其潛蓄逆謀、欲應吳逆披甲練兵約期煽亂經驛遞所設《筆帖式》密行報部奏聞差內大臣阿《密達》前往察訊已近懷慶令人喚彼乃并不出城迎接及入城往伊衙門輒敢放砲射箭拒敵因其叛形顯著俱行擒拏奏請正法朕」 以人命關係重大,恐有冤枉,復令詳加究審。據其兵丁家人口供稱:「蔡祿製造鳥鎗、買騾馬,與楊來嘉差人往來,同謀要迎吳逆,謀反情真。」 即將蔡祿父子併伊姪蔡鼎席及同謀罪犯人等俱行正法。其餘投誠墾荒弁兵,事無干涉者,概不株連。叛逆法所必誅。良善務加綏輯,國有成憲,軍民無得驚「疑。爾二部即通行曉諭,俾咸悉朕意。特諭。」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題准軍前投誠官員,統兵大」

將軍將軍等照功之大小酌給劄付,遇缺即用者,即酌量補用,仍行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