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6 (1700-1725).djvu/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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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十六年

九月初八日

上諭:「遣往廣西巡撫傅弘烈軍前筆帖式噶爾西拖。」

洛傅弘烈,「自歸正以來,盡力報效、綏定地方;朕深嘉焉!傳諭知之。爾等亦宜殫心勉勵,凡伊所司檔案之外,他事無得干預。」

康熙二十年

十二月初九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李霨、學士格爾古德、阿蘭。」

「泰、石柱、王守才、張玉書,賞罰乃國家之大柄,忠逆實臣節之大防。從古帝王敷治戡亂,未有忠不賞而逆不罰者,但其中情有輕重,故法有寬嚴,必功罪分明,予奪精確,始稱允協。前總兵官王永清身膺重任,甘心從賊,及大兵抵滇,圍困省城,為日甚久,猶不歸順,乃與夏國相隨。在奔竄迨,計無復之,始來投誠,故拏」 禁其子、封其家產。今文武官員見在雲南仍不投順者,可察出如王永清之例一併封拏。其應作何結案?曾經議政王等議:「俟雲南省城克復之後再議。」 今議此案時,應將從賊受職歸順後未經定議官員品秩稍大者,通行察出具奏。其從賊官員前已歸順、曾經奉旨從寬免罪者,不必概行察議。此「內有原為大吏,靦顏從逆、又受偽職者,名節棄滅,大玷人臣之誼,若輩不合仍令居官,應俱革任,著議奏。儻其間有效力真確,功績甚著之人,應酌量留任,仍於各名下明白開注,勞績見在候缺者,俱停其錄用。」 至明歲以後,文武各官舉行大計軍政,凡屬從賊受職歸順者,俟督撫提鎮開造計冊到「日,吏兵二部應行察明罷黜。著議政王貝勒大臣會議具奏。」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題准投誠官自投誠後,歷

有功績至加等加銜者,該督、提具題咨部驗明功績。人文到部之日,准以原銜照功加例註冊推用,免其考射。止有軍功紀錄者,不照此例。又題准:「海上投誠」 各官,遇近海員缺俱准推補,停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