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10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又奏准、四川邊遠地方、東川等處首領屬官、許以

本省別府人相兼選用。

嘉靖八年,定「內外文武官銓選之制。」及「翰林院除授 法。」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題准,湖廣永順等宣慰司、施、毛 等宣撫司,南渭等安撫司、鎮南等長官司經歷吏目 等官,以本省別府與鄰省人員相兼銓補。令兩京 三品以上及科道官,各舉所知,仍從吏部議奏定奪。」

又按《會典》:令「五府掌印并兩廣、湖廣等處總兵官。」

缺,除提督團營將軍不推外。其餘提督坐營及都督 有才望者,照舊與公侯伯一體推用凡護衛儀衛 司等官。嘉靖八年議准、王府奏保冠帶書辦官,先行 撫按查勘,果係相應在府旗校餘丁、奏請定奪。親王 通前毋過五名。郡王通前毋過三名。若來歷不明、遊 蕩術士、及一應無行止之人,提問發遣。凡武職《御 覽揭》帖。嘉靖八年題准、將前項武職官履歷貫址年 歲、及曾經舉劾考語、開造揭帖二本。每孟月一日、送 兵科。次日早朝、掌科官將一本御前奏進、一本留科 查考

按《大政紀》:嘉靖八年夏四月,楊一清題請教庶吉士 官。帝曰:「改選庶吉士,命官教習,乃我太宗皇帝之制, 在當時固為盡善。邇年以來,祇為大臣市恩,無益於 國,此後不必選留,一體除用。中外諸臣果有學行卓 異者,吏部訪奏,收入翰林,以備擢用。方獻夫上言:『館 閣乃儲材之地,賢相名臣多出其間。我太祖洪武癸 丑,命編修張唯等十人入文華殿肄業,以宋濂為師。 太宗永樂甲申,選進士楊相等就文淵閣讀書,供賜 甚盛。列聖相承,按為故事,前後得人為多。邇年來選 留不能盡公,所教或非其道,樹恩立黨,於國無益,誠 如《聖諭》所云者。吏部訪收,信得其要。但翰林院原設 侍講、侍讀各二員,修撰三員,編修、檢討各四員。邇年 太濫,講讀、修撰至十五六人,編修、檢討至二三十人, 亦或一官全缺,亦非經制。宜將各官於原設外量增 數員,不必過多,除一甲三人銓補之餘,聽吏部照缺 推補。編修、檢討於主事、御史、給事中、評事、中舍、行人、 博士、助教、推官、知縣、學官、進士內訪補,講、讀、修撰於 郎中、員外郎、左右給』」事寺正、寺副,太僕、光祿丞,同知、 知「州、通判內訪補。其學士、庶子、諭德、贊善、洗馬等官, 亦論資序遷,勿分內外,庶事體畫一,經久可行。」帝從 之。自是盡逐舊官,而置所陰厚其中矣。

嘉靖九年,詔:「內外文職不許無故添設監生入選,以 百名為率,大臣子弟止與在京職官。」

按:《明會典》:「嘉靖九年詔:內外文職添設太多,今後遇 缺填補,不許無故添注。」「凡監生入選,嘉靖九年題 准,凡取選,酌量人數多寡,年分久近,大約以百名為 率,科貢六分,援例四分。」

按《大政紀》:嘉靖九年冬十月,革大臣子弟避臺諫官, 改授翰林都御史。胡璉子效才時為御史,乞恩避職。 上謂吏部曰:「大臣子弟避臺諫者,即改翰林,此近年 陰私弊政,非祖法也。今後止與在京職官,著為令。」 嘉靖十年,定歲貢、監生考選除授注。

按《明會典》,「嘉靖十年,令舉人、歲貢、監生有賢能者,一 體考選。給事中、御史并部屬、京職,題准聽選。監生 願告衛學及郡王府教授者,與願告遠方監生一同 選補。」又令歲貢生員願就教職,送翰林院考試文學 優長居上等者,量授學正、教諭,其餘仍除訓導。 嘉靖十一年,定舉、監給文赴選,及庶吉士考選法。 「按《明會典》,『嘉靖十一年題准,舉人監生上選將及十 年者,方許本布政司給文赴部。有仍前朦朧詐冒起 送者,承行官吏并本人各治罪』。」凡庶吉士考選,「嘉 靖十一年令內閣會同吏禮二部覆試,監察御史監 試,錦衣衛官校巡察。」

嘉靖十二年,令錦衣衛帶俸官,朔望點閘,以備推用。 按《明會典》,「凡錦衣衛五所當駕千百戶所鎮撫。」洪武 以來,舊額本衛堂上官,就於各所原係錦衣衛官子 孫承襲。平日行止端方,人物爽利,備知事體,帶俸官 內推選具奏,行部銓補。嘉靖十二年題准:錦衣衛空 閒帶俸官,除犯徒罪者,開送營操。其無過犯者,各照 「舊帶俸。每月朔望點閘一次。習練駕儀。以備推用。」 嘉靖十四年,更定《庶吉士考選法》。

按《明會典》:「凡庶吉士考選,嘉靖十四年令禮部引進 士赴文華殿門外,賜題考試。」自後選庶吉士皆賜題, 仍於東閣前考試。

嘉靖十六年,定:「歲貢生員通授訓導。」

按《明會典》,「歲貢生員,十六年題准仍通授訓導。」 嘉靖十七年,令內外文職官員,不許無故更調。 按《明會典》:「凡內外官以才能更調。」嘉靖十七年,令內 外文職官員,須久任責成,不許無故更調。

嘉靖十八年令舉貢官恩援例各行壅滯,一體疏通 按《明會典》十八年奏准,取選南北監雜歷監生,照依 正歷監生,舉貢官恩六分,援例四分,後遇各行壅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