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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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一體斟酌疏通。

嘉靖二十年令:選人有篤疾衰頹者,授以散官。 按「《明會典》二十年題准,聽選人員果係篤疾衰頹者, 揀選題請,授以應得散官。」

嘉靖二十一年、令、各衙門缺官、及時開報。其雲貴等 處州佐縣佐等官、以願告者選補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一年奏准,各衙門缺官,務要及 時開報,毋致遺漏。王府官有缺,長史司即行查奏,不 許隱占,希圖保陞。」題准雲貴兩廣除府佐及州縣 正官外,其州佐、縣佐及司府衛所首領官,於願告遠 方者選補。凡續附貼黃:嘉靖二十一年題准:官員 出身監生有歲貢納粟官生舉人選除,有大選揀選 遠方選乞恩功陞吏典,有省祭遠方選免考,免當該 納銀,免一二考納銀,免第三考,免辦事等項。今後開 報腳色,務要照前一一詳具,不許含糊,違者駁回,另 行再報。又按《會典》,「凡錦衣衛鎮撫司員缺。嘉靖二 十一年議准,本司係詔獄理刑之官,有缺,行該衛掌 印官,先於本衛各千戶內從公推選考試,送」兵部再 加詢訪考試,於內簡拔二員,疏名上請定奪。

嘉靖二十四年,定「長史教授選補法。」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四年題准:長史有缺,於進士貢 舉內慎擇學行老成者陞除。教授等缺,於各府州縣 學訓導內推選陞補。」

嘉靖二十五年,重王府官屬之選。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題准,「王府官屬,除工正、工副、倉 庫等官,照舊以吏員選除外,長史非科目出身,紀善 至典寶等官,非監生不許陞除,以重府僚之選。」 嘉靖二十六年,定邊境選用改調格。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六年題准:今後南北各邊兵備 守巡,正轄邊境者,皆不得以才力不足官改調。 按《大政紀》:「嘉靖二十六年三月,立邊方選用陞遷格, 諭吏部曰:『近年西北邊方多事,任用要在得人,爾部 內須留心選用,總督撫按官不時刺舉,以憑黜陟。西 南邊方亦用此例,其別立選用陞遷資格奏聞。 嘉靖二十』」七年,令在京各部寺等官考選科道,其遠 方員缺,不許監生告選,吏兵二部司官擇才請補。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七年題准,急缺科道官,將在京 各部寺等官考選改授。又題准:遠方員缺,就將正 選、急選并推陞人員原籍附近者銓補,不許監生告 選。又題准,吏兵二部司官缺,許將各衙門官素有 才識者、奏請調補

嘉靖二十九年,命慎簡督學官。

按《大政紀》:嘉靖二十九年閏六月,簡督學官。給事中 楊允繩上言:「祖宗取士,以經術為重,匪徒以繪句飾 章,校長一日也。邇來士子但逞浮靡之辭,不務篤行, 下者駔儈恣睢,干謁假託,皆緣督學官尚文藝而輕 行檢也。乞敕銓曹慎選督學官,用端士習。」帝曰:「督學 官實士子表率,今後慎選行誼端方者,以充其任,勿」 得徒尚《藝文》,循資濫擢。

嘉靖三十年、令中書官、於各衙門相應官、及進士內 選擇。其考選遠方、另立期限

按《明會典》,「凡制敕、誥敕兩房中書官,舊例皆以舉人、 監生、儒士相兼取用。嘉靖三十年題准:間於各衙門 相應官員及進士內選擇,其主事、評事改吏、禮二部 帶銜,進士授中書舍人,餘仍原職,分委兩房辦事。」 又題准:考選遠方,另立期限。舊限舉貢三年以上,今 限五年;援例六年以上,今限八年。非及期者,不准其 除授資格。舉人不得除府同知,歲貢不得除知州,援 例不得除通判、推官,其餘量照正選遞減。歷任後除 賢能異等聽撫按官奏薦陞用外,其餘必九年考滿, 方陞內地。遇有丁憂起復,仍補遠方。

按《大政紀》,嘉靖三十年夏四月,改定遠方選法。初,廣 東之高、雷、瓊州,廣西之桂、梧、南寧,俱屬遠方,聽除者 往往告就遠方,以規善地。給事中徐綱上言,「宜將高、 雷等府及二廣、雲、貴三司首領,遼東各衛經歷,俱改 正選,以絕覬覦。」吏部尚書李默復奏,「前項地方,俱非 民物豐饒之所,即間有之,亦嵐瘴可虞。苟非大不得 已,亦不樂往,宜照舊例注選。」帝命如科臣所陳,勿得 概選。初,默由嵩進,無敢異同。已而陸炳薦之。炳用,遂 異嵩。嵩銜之,故擬旨駁默若此。陸炳者,默武舉門生 也。

嘉靖三十一年,令「邊方州縣等官、專用北人」

按:《明會典》三十一年題准:「邊方州縣等官專用北人。 將山西、陝西、北直隸、山東、河南舉貢并援例監生,量 照願就遠方減年例,許令赴部考選。舉貢優等者授 以州縣正官或府佐貳,援例監生授以州縣佐貳。每 年春季舉行一次。」

嘉靖三十二年令科道不許以部屬改用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三十六年令兵部「酌定軍官憑限。」

按《明會典》:「凡軍官給憑。嘉靖三十六年令兵部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