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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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量文武授散官。其視品國官府佐應停者,依品子 納課,十歲而試,凡一歲為一選。自一選至十二選,視 官品高下以定其數,因其功過而增損之。 又按志: 「凡流外、兵部、禮部舉人,郎官得自主之,謂之小選。」 按《通典》,凡諸王及職事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 品以上及都督都護、上州刺史之在京師者,冊授五 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視五品以 上,皆敕授。凡制、敕授及冊拜,皆宰司進擬。自六品以 下旨授,其視品及流外官,皆判補之。凡旨授官,悉由 於《尚書》,文官屬吏部,武官屬兵部,謂之「銓選」,唯員外 郎、御史及供奉之官則否。凡吏部、兵部文武選事,各 分為三銓:尚書典其一,侍郎分其二。

供奉官若起居、補闕、拾遺之類,雖是六品以下官,而皆敕授,不屬選司。開元四年,始有此制。

高祖武德元年詔前隋蔡王智積等子孫皆選用州縣遠方赴調者皆用之

按《唐書高祖本紀》,武德元年六月乙酉,詔曰:「近世時 運遷革,前代親族,莫不夷絕。曆數有歸,實惟天命,興 亡之效,豈伊人力。前隋蔡王智積等子孫,皆選用之。」

按《選舉志》:「武德中,天下兵革新定,士不求祿,官不」

充員,有司移符州縣,課人赴調,遠方或賜衣續食,猶 辭不行。至則授用,無所黜退。不數年,求者寖多,亦頗 加簡汰。

太宗貞觀元年詔齊臣極言蒙難者褒敘以官議更選法不果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元年三月「丙午,詔齊僕射崔 季舒、黃門侍郎郭遵、尚書右丞封孝琰以極言蒙難。 季舒子剛、遵子雲、孝琰子君遵,並及淫刑,宜免內侍, 褒敘以官。」 按《選舉志》:太宗嘗謂攝吏部尚書杜如 晦曰:「今專以言辭刀筆取人,而不悉其行,至後敗職, 雖刑戮之,而民已敝矣。」乃欲放古令,諸州辟召。會功 臣行世,封乃止。它日,復顧侍臣曰:「致治之術,在於得 賢。今公等不知人,朕又不能遍識,日月其逝而人遠 矣。吾將使人自舉,可乎?」而魏徵以為長澆競,又止。按冊

《府元龜》作「貞觀元年正月事。」

貞觀二年,定「選官以四時注擬。」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貞觀二年,侍郎 劉林甫言,「隋制以十一月為選始,至春乃畢。今選者 眾,請四時注擬。」 按《劉祥道傳》:祥道父林甫,武德時 為內史舍人,歷中書、吏部二侍郎。唐沿隋制,十一月 選集,至春停。日薄事叢,有司不及研諦。林甫建請四 時聽選,隨到輒擬,於是官無滯人。始,天下初定,州府 及詔使以赤牒授官,至是罷,悉集吏部調至萬員,林 甫隨才銓錄,咸以為宜。按通鑑綱目作貞觀元年十二月事 貞觀  年,行東選。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太宗時以歲旱 穀貴,東人選者集於洛州,謂之東選。」

貞觀十九年,罷《四時選》,仍用舊期。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十九年馬周以 四時選為勞,乃復以十一月選,至三月畢。」

高宗總章二年始設長名榜定州縣升降為八等又造姓曆改狀樣及銓曆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初,銓法簡而任 重。高宗總章二年,司列少常伯裴行儉始設長名牓, 引銓注法,復定州縣升降為八等,其三京五府都護、 都督府悉有差次,量官資授之。其後李敬元為少常 伯,委事於員外郎張仁褘,仁褘又造姓曆,改狀樣、銓 曆等程式,而銓總之法密矣。然是時仕者眾,庸愚咸 集,有偽立符告而矯為官者,有接承它名而參調者, 有遠人無親而置保者。」試之日,冒名代進,或旁坐假 手,或借人外助,多非其實。雖繁設等級,遞差選限,增 譴犯之科,開糾告之令以遏之,然猶不能禁。大率十 人競一官,餘多委積不可遺。有司患之,謀為黜落之 計,以僻書隱學為判目,無復求人之意。而吏求貨賄。 出入升降。至武后時,天官侍郎魏元同深嫉之。因請 復古辟署之法。不報。

按:《冊府元龜》:總章二年十月「敕司戎諸色考滿入選, 司列諸色考滿入流人,並兼試一經一史,然後授官。」

咸亨三年正月辛未制雍洛二州人聽任本州官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上元二年行南選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高宗上元二年, 以嶺南五管黔中都督府得即任土人,而官或非其 才,乃遣郎官御史為選補使,謂之南選。其後江南、淮 南、福建大抵因歲水旱,皆遣選補使,即選其人,而廢 置不常,選法又不著,故不復詳焉。」

上元三年,遣御史同內外清正官,往桂、廣、交、黔等處 注擬。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高宗本紀》,上元 三年八月壬寅,置南選使,𥳑補廣、交、黔等州官吏。 按《冊府元龜》:「上元三年八月詔桂、廣、交、黔等州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