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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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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崔林、魏州刺史崔沔、荊州長史韋虛心、鄭州刺史 賈會、懷州刺史王丘,各掌其一。時左庶子吳兢上表 諫曰:「《易》稱『君子思不出其位』,言各止其所,不侵官也。」 此實百王準的。伏見敕旨,令韋杭等十人分掌吏部 銓選及試判將軍,遽召入禁中,次定,雖有吏部尚書 及侍郎,皆不得參其事。議者皆以陛下曲受讒言,不 信於有司也。然則居上臨人之道,經邦緯俗之規,必 在推誠,方能感物。抑又聞用天下之智力者,莫若使 天下信之。故漢光武置赤心於人腹,良有旨哉!昔魏 明帝嘗卒至尚書省,尚書令陳矯跪問曰:「陛下欲何 之?」帝曰:「欲按行省司文簿。」矯曰:「此是臣之職分,陛下 非所宜臨。若臣不稱職,則就黜退,陛下宜即還宮。」帝 慚而返。又陳平、丙吉者,漢家之宰相也,尚不對錢穀 之數,不問路死之人,故知自古天子至於卿士,守其 職分,而不可輒有侵「越也。況我大唐萬乘之君,卓絕 千古之上,豈得下行選事,頓取怪於朝野乎?凡是選 人書判,並請委之有司,仍停此十銓,分選依舊以三 銓為定也。」明年復故。

開元十四年,「令吏部精選法官。」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敕:「比來所擬法官,多不慎擇,或以資授, 或未適才。宜令吏部每年先於選人內精加簡試,灼 然明閑法理者留擬。其評事以上,仍令大理長官相 加簡擇,並不得授非其人。」

開元十五年,復定「選人糊名考判。」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五年九月 敕:「今年吏部選人,宜依例糊名試判,臨時考等第奏 聞。」

開元十六年。敕諸蕃應授官及放還者。各為立甲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六年五月 十日敕。諸蕃應授內外文武官。及留宿衛長上者。共 為一甲。其放還蕃者。別為一甲。仍具形狀年幾。同為 一奏。

開元十七年。詔選彊幹堪邊任者。為邊遠判官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七年三月 詔曰。邊遠判官。多有老弱。宜令吏部。每年於選人內。 揀擇彊幹堪邊任者。隨闕補授。秩滿量減三兩選與 留。仍加優獎。

開元十八年,作《循資格》,尋罷之。又敕:「附甲授官,無闕 者改擬。」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開元十八年,侍 中裴光庭兼吏部尚書,始作循資格。而賢愚一概,必 與格合,乃得銓授,限年躡級,不得踰越。於是久淹不 收者皆便之,謂之「聖書。」及裴光庭卒,中書令蕭嵩以 為非求才之方,奏罷之。乃下詔曰:「凡人年三十而出 身,四十乃得從事。更造格以分寸為差,若循新格,則 六十未離一尉。自今選人才業優異有操行及遠郡 下寮名跡稍著者,吏部隨材甄擢之。」 按《裴光庭傳》: 初,吏部求人,不以資考為限,所獎拔惟其才,往往得 俊乂任之,士亦自奮。其後士人猥眾,專務趨競,銓品 枉撓,光庭懲之,因行儉長名榜,乃為循資格,無賢不 肖,一據資考配擬,又促選限盡正月。光庭素與蕭嵩 不平,及卒。嵩奏「一切罷之。」

按:《冊府元龜》: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敕:「附甲授官,無闕 者卻牒中書門下改擬。」

開元二十年,定「開選門及團甲之期。」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二十 年二月己未,敕「文武選人承前例三月三十日為例, 然後開選門,比團甲進官至夏末。自今以後,選門並 正月內開,團甲二月內訖。」

開元二十四年。詔王子侍讀、侍講等官。計年放選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詔。王子未出閣侍讀侍講侍文侍書。 並取見任官充。經三年放選。與處分。習藝館諸色內 教。通取前資及常選人充。經二年以上。選日各於本 色量減兩選與處分。左右衛三衛及五品以上子孫。 經七年,雜衛、三衛經八年,勳官經九年,「並放選與處 分。」

天寶二年敕諸州醫學生等十年與散官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寶二年十 一月十六日敕,「諸州醫學生等,宜隨貢舉人例,申省 補署,十年與散官,恐年歲深久,簡勘無憑,仍同流外 附甲。」

天寶五載敕:「縣令准三選。」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天寶 五載春正月丁亥,敕「大小縣令並准畿官例三選。」 天寶八載六月,敕旨授官立攢符,下諸郡府。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通典》云云。

天寶九載敕縣令不得限以書判及循資格擬注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天寶九載敕, 吏部取人,必限書判。且文學政事,本自異科,求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