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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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百中無一,況古來良吏,豈必文人?又限循資格,尤 難獎擢。自今以後,簡縣令但才堪政理,不得限以書 判及循資格注擬。諸畿、望、緊、上、中,每等為一甲,委中 書門下察問,選擇堪者,然後奏授大理評事。緣朝要 子弟中,有未歷望畿縣,便授此官,既不守文,又未經 事。自今後有此色及朝要至親,並不得注擬。

天寶十一載,吏部廢門下過官三銓注官之法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初諸司官兼知 政事者,至日午後乃還本司視事,兵部吏部尚書侍 郎知政事者,亦還本司,分闕注唱。開元以來,宰相位 望漸崇,雖尚書知政事,亦於中書決本司事以自便, 而左右相兼兵部吏部尚書者,不自銓總。又故事必 三銓三注,三唱而後擬官,季春始畢,乃過門下省。楊 國忠以右相兼吏部尚書,建議「選人視官資,書判狀, 述功優宜對眾定留放。」乃先遣吏密定員闕,一日會 左相及諸司長官於都堂注唱,以誇神速。由是門下 過官、三銓注官之制皆廢,侍郎主試判而已。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天寶十一載十一月庚申,楊國 忠為右相兼文部尚書。十二月甲戌,楊國忠奏請兩 京選人,銓日便定留放,無長名。」

按《通典》十一載:「楊國忠為吏部尚書,以肺腑為相,懼 招物議,取悅人心,乃以選人非超絕當留及藍縷當 放之外,其餘常選,從年深者率留,故惷愚廢滯者咸 荷焉。其明年,三銓注官,皆自專之,于尚書都堂,與左 相相偶唱注,二旬而畢,不復經門下省審,侍郎不得 參其議。」

按《冊府元龜》十一載七月詔曰:「政理之源,實惟選士; 銓綜之道,必在至公。比來文武選人調集者,及於留 放末日引過,或甄鑒匪周,或紀綱不一,以資取捨,詎 免流言。須議事以制法,亦因時而革弊。自今以後,吏 部選人,宜審定格限頒示,令集銓之日,各量官資書 判,狀跡功優,據闕合留,對眾便定。豈惟免淹時日,抑 亦共表公平。見收者既無濫升,被放者亦當斂分,則 自近及遠,以絕倖求。其有宏詞博學,或書判特優,超 越流軰者,不過限以選數聽集。其武部選人,試日較 等第功優,亦對眾便從留放。仍永為常式,並作條件 處分。」是月,敕:吏部選人書判藍縷,及雜犯不合得留 者,不限選數並放。除此之內,先從選「深人,一概並留。 其選深被放人,選淺得留名。其留放逗留,榜示選人, 各令知悉,仍以單狀奏聞,不須更起條目。」十二月二 日,吏部尚書楊國忠奏請兩京選人集銓日便定留 放,無長名。遂詔吏部選人調集者,宜審定限格,令集 銓日量官資書判,狀跡功優,據闕合留,對眾便定。 天寶十三載,令伎術官各於本局置員外。又敕:「嶺南 人有詞藻可稱者,奏聞銓授。」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十三載吏部 奏。「準格伎術官各於當色本局署員外置。不得同正 員之數。」從之。

按《冊府元龜》十三載七月二十七日敕:「如聞嶺南州 縣,近來頗習文儒。自今以後,其嶺南五府管內白身 有詞藻可稱者,每至選補時,任令應諸色鄉貢舉,仍 委去使准式考試,有堪及第者,具狀聞奏。如有願赴 京者亦聽。其前資官并常選人等,有詞理兼通,才堪 理務者,亦任此選及授此官。」

肅宗至德二年詔中書門下訪擇刺史上佐等官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至德二年二 月詔:「刺史、上佐、錄事、參軍、縣令,委中書門下速於諸 色人中精加訪擇補擬。判司丞以下,宜令所由先于 兩京潛藏不事逆賊及故託疾病官中,簡擇考資深 才堪者銓注,續發遣。」

乾元二年詔諸州府不得奏請官員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乾元二年三 月丙辰詔:「自來諸州府多有奏請官者,或先無闕員, 所司雜授,授即與替,深紊紀綱。自今以後,州縣官有 灼然衰暮,暗弱無政,及犯贓私,切須與替者,仰具事 由聞奏。如緣軍州文要官,吏部任簡擇,并具闕由聞 奏。所奏人皆須具歷任考第、甲授日月同奏。」

乾元三年,詔「選在京閒司官出授外職。」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閏四月 詔:「設官以理,本在安人,遞遷之政,務於利物。今寰瀛 之內,兵革未清,加以時或不登,物皆踴貴,軍儲是急, 廩稍靡供,冗官之流,固甚勞弊。其京閒司官等有材 堪釐務者,令中書門下即類例量資歷出授外官。」

代宗廣德元年二月敕諸州府縣闕官報部處分秋七月定刺史縣令計年改轉法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代宗本紀》,「寶應 二年秋七月壬子,改元廣德,大赦天下。刺史縣令自 今後改轉,刺史以三年為限,縣令四年為限,員外及 攝試不得釐務。」

按《冊府元龜》:廣德元年二月敕:「諸州府及縣令,今後 每有闕官,宜委本州府當日牒報本道觀察、節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