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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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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使使司,具闕繇,附便使牒中書門下,送吏部依 闕准式處分。其所闕官有職務稍重者,委本府長官 於見任及本司官中𥳑擇,權令勾當,正官到日停,不 得更差前資及白身等攝。吏部及制、敕所授官,委中 書門下及吏部甲制敕出後,三日內下本州,准《令式》 計程一月,不到任,本州報中書門下吏部用闕。如灼 然事故,准敕勒留,不在此限。其違程人六品以下,本 色內殿一兩選,許同會闕。不成人例,五品以上,停一 二年。其殿選人,諸州諸使不得奏用。」

廣德二年,詔「慎左右丞、侍郎、御史及京兆府判司等 選法。」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二月制: 「臺省之官,事資履歷,刺史、縣令,任在親人,職務所經, 是為理本。其左右丞、侍郎、御史中丞等,取曾任刺史 者,郎官亦取曾任縣令者。并所選御史,亦宜於錄事 參軍、縣令中簡擇,仍須資歷稍深者。其有官非累歷 才行,特堪任用者,自布衣以上任所在聞薦,委中書 門下尚書省考試,堪任者不在此限。其天下諸州府 長官及縣令,有清白著聞,善政稱最,能招緝逃亡、編 附復業、戶口增多者,具狀聞奏,朕當差人按覆,與所 舉狀同者,超資進改。又諸州府授官違程不到任,六 品以下,各於本色內殿一兩選同會闕不成例處分。 五品以上,停一二年與處分。」三月,詔:「中書門下兩省 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御史五品以上,諸同正 員三品以下,諸王駙馬中要周期上親,及女婿、外甥, 不得任京兆府判司、畿令、赤縣丞、簿、尉。」從京兆尹魏 少游所請也。

永泰元年詔州縣官不得用本貫人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永泰元年七 月,始詔不許百姓任本貫州縣官及本貫鄰縣官,京 兆、河南府不在此限。」

大曆元年詔選人得自相舉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大曆元年二 月,詔許吏部選人自相舉,如任官有犯,坐舉主。從吏 部侍郎王延昌所請也。

大曆四年正月吏部以選士多闕員少請用授官計 上日成三考闕許之。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大曆六年,准「吏、兵二部,毋得檢勘別敕授官。」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元載傳》載,輔國勢重,進 拜中書侍郎,得意甚,益矜肆。時擬奏文武官功狀多 謬舛,載虞有司駮正,乃請別敕授六品以下官,吏部、 兵部即附甲團奏,不須檢勘,欲事權出於己。

按《文獻通考》:「大曆六年,元載為相,奏凡別敕除文武 六品以下官,乞令吏部、兵部無得檢勘。從之。」

大曆十二年敕:「要官子孫,勿授州縣官。」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二年六月 敕:「見任中書門下兩省五品以上,尚書省三品以上 子孫合授官者,一切擬京官,不得擬州縣官。」

德宗建中元年敕大理太常官委吏部與本司注擬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建中元年正月敕大理法官及太常禮官宜委吏部每至選時簡

擇才識相當,與本司商量注擬。

興元元年六月詔簡官以畫日為定十月詔正員武官及以禮去任者作格限條件聞奏十一月敕選補條件所注官依式處分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興元元年六 月詔:「應去冬奉天行在給敕牒授官人等,宜令中書 門下簡勘,牒及憑據分明,即依授官月日進畫。以後 簡官日並畫日為定,不得用所行下月日。」十月詔軍 衛及帥府五品以上正員武官得替及以禮去任者。 宜令兵部准五品以上天官例,每年作格限條件聞 奏。是年,敕吏部侍郎劉滋知洪州選事。

時京師寇盜之後,天下蝗旱,穀價翔貴,選人不能赴調,乃命滋江南典選,以便江嶺之人,時稱「舉職。」

十一月嶺南選補使右司郎中獨孤愐奏。「伏准建中 四年九月一日敕。選補條件所注擬官。便給牒放上。 至上都付吏部團奏給告身。」敕旨。「准式處分。」

貞元元年罷議省減官員之令敕清資常參官各舉選人依資注擬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 元年九月「癸卯,御史大夫崔縱奏,准制勘會內外官 員,商量併省停減,詳議聞奏者。伏以兵戎未息,仕進 頗多,在官者既合序遷,有功者又頒褒賞。比來每至 選集,不免據闕留人,常患遺才,仍招怨望。況有恩詔 甄錄功勞,諸道敘優,人數甚廣。見須處置,不可稽留。 今若停減吏員,實恐未便於事,非但成優者無官可 授,抑又敘進者無路可容,本冀便人,翻成斂怨。事仍 舊貫,以適時宜,更待事平,然後經度。」制從之。

按《冊府元龜》,貞元元年三月敕:「宜令清資常參官,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