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於吏部選人中各舉一人,堪任縣令、錄事參軍者, 所司依資注擬,便於甲歷具所舉官名銜,仍牒報御 史臺。如到任政理尤異,及無贓犯,事跡明著,所司錄 舉官姓名聞奏,當議褒崇。仍長名後二十日內舉畢。 仍永為常式。」七月,吏部奏:「選人淹滯多時,理須權宜 發遣。請量取建中四年授官至今計日成三考闕注 擬。其授替人,皆於常例稍屈,宜量事優當,委所司選 限畢後,具所用闕人名銜聞奏,至選日,各減一選。」 貞元二年九月,詔:「自今內外文武缺官,於文武班中 量才望相參敘用。」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吏部奏:「據准今年二月十三 日敕,除臺省常參官,餘六品以下,並准舊例部付本 司處分者。其六品以下選人中,有人才書判無闕相 當,承前准格皆送中書門下。又立功狀奏請,要有褒 揚等令,並委本司注擬,即不同常格。選人若無闕相 當,一一令待續闕,事即停滯,必招喧訴。應緣功狀及 非時與官,合授正員額內,并選限內無闕注擬者。伏 請量事計日,用成三考闕。如臨時人數稍多,注擬不 足,灼然須處置發遣,即請兼用兩考以上得資闕,并 量人才資序注擬,准敕送中書門下詳定可否。其六 品以下,有官資稍高合入五品,縱非五品,亦請依前 送名。」敕旨兩考闕不在用限。其三考「闕,如非當年,准 格令用,除別敕授官人外,亦不在用限。如闕員不足, 選人事須處分者,臨時奏聽進止。餘依二月敕。」其月 又敕:「五品准式不合選補使注擬,宜付吏部簡勘,送 中書門下。其據資敘,卻合授六品以下官,任便處分。」 五月,吏部奏:「伏准貞元元年七月二十五日敕,諸州 府及京五品以上官,停使下郎官御史等,宜付所司 作條件聞奏」者。緣諸色功優,非時授官,闕員稍多,請 作節限。許集上州刺史兩府少尹《四赤令》,停替後許 一月日於都省陳牒,納文狀畢簡勘同具繇歷,每至 月終,送名中書門下。仍請不試太原河中鳳翔江陵 成都興元府少尹赤令及《原兆鴘赤令》中下州刺史, 諸使「不停減,郎官御史等停官,當年並聽集。六品以 下常參官以禮去任者,當年聽集。正員官,京兆府先 申中書門下省簡勘未成,失文曆者,其中先東西在 遠,不及選集,並請依後許合集人,限所在陳牒,隨例 赴集。選人有明經、進士、道舉、明法出身,無出身人有 經制舉、宏詞拔萃及第、判入等清白狀、陟」狀,并曾有 上下考較奏成,及考義名聞制,及敕褒獎者。或曾任 郎官御史,《起居》《補闕》、拾遺,太常博士,兩府畿赤官,使 下郎官,觀察使,節度都團練、防禦、度支、水陸運、鹽鐵 使,留守判官、支使、推官、書記等;制、敕分明。貞元元年 十二月以前離任者,一切聽集。併六府少尹鴘赤令, 並不在此試例。應未及一「考以下,被替丁憂、服滿廢 省患解、侍親解,并隔絕不止,州府縣昇降等官,並聽 當年集。緣未得資,望准六品以下選人例,所試狀縱 入下等,望臨時據人材定留放。其違程上人,經免殿 者聽集,仍卻還本道本色官。應准格未合集人,其中 有文詞博贍,學術精通,灼然為眾所知,亦任於所在 州府程狀,本州長官精加選擇堪獎拔者,具解由送, 依例赴集,至省審考覈,有才實相副,別狀送名。如有 踰濫,其本州署申解牒,本判官量事科罰。四品五品 官,中庸衰疾,情願致仕者,但是正員官,不限考數,任 於所在州府陳牒,依合集人狀樣通繇歷准前送本 道觀察使上省,不用身到禮部附學官先及第人,黃 蘭吏部者,並聽集,准例式狀定留放。應集合試官,並 望准舊例狀一道,仍准建中二年格例及大曆十二 年六月制,請條委左右僕射、兵部尚書、侍郎同考試。 其狀考入上次等,具名所試狀,依限送中書門下。其 考入下等者任還。」七月,復置吏部小選。
貞元三年,定「嶺南、黔中等處選法。」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十一月 十日敕:「嶺南、黔中選,舊例補注訖,給牒放上,其俸除 手力、紙筆、園廚雜給之外,餘並待奏申敕到後,據旨 給付。其福建選補使宜停。其桂、廣、泉、建、賀、福、韶等州, 宜依選例省補。」
貞元四年,吏部奏攢勘選人繇歷狀樣。又詔:「額內官 勿更注擬,諸道幕府判官等,並折資處分。」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貞元四年,吏 部奏,「艱難以來,年月積久。兩都士類散在遠方,三庫 敕甲又經失墜。因此人多罔冒,吏或詐欺。分見官者 謂之擘名,承已死者,謂之接腳。乃至敕旨,皆被改張 毀裂。如此之色,其類頗多。所以選集加眾,真偽混然。 謹具繇歷狀樣,乞委觀察使諸州府縣,於界內應有 出身以上,合依樣通狀,發到所司攢勘,即姦偽必露, 冤抑可明。」
按《冊府元龜》:四年正月一日詔:「額內官勿更注擬,見 任者三考勒停。諸道幕府判官及軍將,比奏改准例 多超日,應從散漫入清望官者,並折資處分。」八月,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