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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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選舉於郡國屬功曹,於公府屬東西曹,於天臺屬 吏曹尚書,亦曰「選部」,而尚書令總之。

章帝建初元年初舉孝廉郎中補長相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元年「夏五月辛卯,初舉孝 廉,郎中寬博有謀,任典城者,以補長、相。」

建初五年,詔以直士補外官。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五年夏五月辛亥,詔曰:「朕思遲 直士,側席異聞,其先至者,各以發憤吐懣,略聞子大 夫之志矣,皆欲置於左右,顧問省納。」建武詔書又曰: 「堯試臣以職,不直以言語筆札。今外官多曠,並可以 補任。」

建初 年,詔「尚書郎限滿者,補千石令史。」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 按《鄭弘傳》,「弘為淮陰太 守,四遷。建初為尚書令。舊制,尚書郎限滿補縣長令 史丞尉,弘奏以為臺職雖尊,而酬賞甚薄,至於開選, 多無樂者,請使郎補千石令史為長。帝從其議。」

和帝永元六年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選補郎吏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六年「三月丙寅,詔曰:『朕以 眇末,承奉鴻烈,陰陽不和,水旱違度,濟河之域,凶饉 流亡,而未獲忠言至謀,所以匡救之策。寤寐永歎,用 思孔疚。惟官人不得於上,𥟖民不安於下,有司不念 寬和而競為苛刻,覆案不急,以妨民事,甚非所以上 當天心,下濟元元也。思得忠良之士,以輔朕之不逮。 其令三公、中二千石、二千石、內郡守相舉賢良方正、 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昭巖穴,披幽隱,遣詣公車,朕 將悉聽焉』。」帝乃親臨策問,選補郎吏。

永元七年,以所選郎官出補長、相。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七年夏四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詔曰:『元首不明,化流無良,政失於民,讁見於天。深惟 庶事,五教在寬,是以舊典因孝廉之舉,以求其人。有 司詳選郎官寬博有謀才任典城者三十人,既而悉 以所選郎出補長、相』。」

永元十四年,初復郡國上計補郎官。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云云。

上計今計吏也。《前書音義》曰:「舊制,使郡丞奉歲計。武帝元朔中,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與計偕,拜為郎中。中廢。今復之。」

元興元年選三署郎補謁者長相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元興元年春正月戊午,引三署 郎召見禁中,選除七十五人,補謁者、長相。」

安帝永初元年詔嚴長吏無故去職之罰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永初元年:「秋九月丁丑,詔曰:『自 今長吏被考竟未報,自非父母喪無故輒去職者,劇 縣十歲、平縣五歲以上,乃得次用』。」

永初二年,詔「擇王主官屬,下至郎、謁者外補。」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二年九月庚子,詔王主官屬墨 綬下至郎、謁者,其經明任博士,居鄉里有廉清孝順 之稱,才任理人者,國相歲移名與計偕,上尚書公府, 通調,令得外補。」

元初六年詔選三府掾屬及孝廉郎補令長丞尉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元初六年「春二月壬子,詔三府 選掾屬高第能惠利牧養者各五人,光祿勳與中郎 將選孝廉郎寬博有謀,清白行高者五十人,出補令 長丞尉。」

延光二年定三署郎察舉之制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延光二年「八月庚午,初令三署 郎通達經術任民牧者,視事三歲以上,皆得察舉。」

順帝陽嘉元年詔以刺史二千石之選歸任三司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陽嘉元年閏十二月辛卯,詔曰: 「間者以來,吏政不勤,故災咎屢臻,盜賊多有,退省所 由,皆以選舉不實,官非其人,是以天心未得,人情多 怨。《書》歌股肱,《詩》刺三事。今刺史二千石之選,歸任三 司,其簡序先後,情覈高下,歲月之次,文武之宜,務存 厥衷。」

質帝本初元年桓帝即位詔秩滿百石十歲以上有殊才異行乃得參選贓吏子孫不得察舉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本初元年閏六月庚寅,即皇帝 位。秋七月丙戌,詔曰:『孝廉廉吏,皆當典城牧民,禁奸 舉善,興化之本,恆必由之。詔書連下,分明懇惻,而所 在翫習,遂至怠慢,選舉乖錯,害及元元。頃雖頗繩正, 猶未懲改。方今淮夷未殄,軍師屢出,百姓疲悴,困於 徵發。庶望群吏,惠我勞民,蠲滌貪穢,以祈休祥。其令 秩滿百石,十歲以上,有殊才異行,乃得參選。臟吏子 孫不得察舉。杜絕邪偽請託之原』。」令廉白守道者得 信其操,各明守所司,將觀厥後。

桓帝永壽二年詔課試諸生有高第者補吏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不載。 按《通典》,「永壽二年甲午, 詔復課試諸生,補郎、舍人。其後復制,學生滿二歲,試 通二經者,補文學掌故;其不通二經者,須後試復,隨 軰試通二經者,亦得為文學掌故。其已為文學掌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