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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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試今年及第舉人進士李飛等六十九人,內〈三禮 〉》、劉瑩、李斐、李銑、李道全、明筭、宋延美等五人,所試判 語皆同。尋勘狀皆稱「晚逼試,偶拾得判,草寫凈實,不 知判語不合一般者。敕旨:「貢院擢科,考詳所業,南曹 試判,激勸為官。劉瑩等既不攻文,合直書其事,豈得 相傳槁草,侮瀆公場。載究情繇,實為忝冒。」及至定期, 覆試果聞,自懼私歸,宜令所司落下,其所給春闕,仍 各追納兼放罪許再赴舉。兼自此南曹凡有及第人, 試判之時,切在精專點簡,如更有效此者,准例處分。 是月,中書奏:「吏部流內銓諸色選人,先條流試判兩 節,並委本官優劣等第申奏,文優者宜超二資注擬, 其次者以同類官注擬。所以勵授毫之作,亦不掩歷 任之勞。其或於理道全疏者,以人戶少處州縣同類 官中比擬,仍准元敕。業文者任徵引古今,不業文者 但據公理判斷,可否不當,罪在有司。兼諸色選人,或 有元通家狀,不實鄉里名號,將來赴選者,並令改正, 一一豎本貫屬鄉縣,兼無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宜並 不加選限。」從之。是月,敕:「先條流見任州縣官及前資 守選官,所有歷任文書,委所司點勘,無違礙則准前 收豎,給與公憑,任將來參選者。」訪聞諸色選人,有今 年合格者,因請公憑,久淹京闕。若候本道請解,即須 來歲授官,多是甚貧,誠為可憫。況已及選限,因取本 任文解不及。前件選人今年合格,已請得公憑者,宜 令吏部南曹,准今冬選人例𥳑勘施行。如是欠選者, 候選數足日,「准格取本任文解赴集。」十二月,太常丞 孔知邵奏:「諸道行軍司馬、副使、兩使判官已下,及團 練軍事判官,並請依考限,欲滿一月前,本處聞奏朝 廷,選替補授。」敕旨從之。兼上佐官、令錄、判司、主簿等, 亦准此指揮。或有丁憂及不赴任,因事停官、拋官兼 身死,並具月日申奏。如不依指揮,罪在本判官。 長興二年,定選人換給公憑、磨勘文書之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正 月,吏部南曹奏:「前齊州臨邑縣令趙諲等十人,納到 歷任文書,合給公憑。」敕旨:其換給公憑,仍令所司以 綾紙收豎,取本行尚書侍郎列署出給。其先已出給 者,宜候將來赴選之時,依此重給。四月敕:「舉選人眾, 例是艱辛。曾因兵火之餘,多無敕甲。不有特開之路, 皆為永棄之人。其失墜春闕冬集者,宜令所司取本 人狀。當及第之時,何人知舉同年及第人數幾何,如 實,即更勘本貫得同舉否。授官者亦先取狀,當授官 之時,何人判銓,與何人同官,上任罷任,何人交代?仍 勘歷任處州縣,如實,則別取有官三人保明施行。」五 月,中書奏:「吏部南曹狀申,准敕換給諸」色官員告身 公憑。伏緣點簡選人歷任文書,其間多有格後違礙 事節,若旋具姓名申覆,伏恐漸積人多,互起陳論,交 慮壅滯,當曹不敢施行者。中書據南曹所申事節,逐 件條流。如後一件,據申選人納到今任文書,多於解 繇及歷子內批書考第。准天成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敕,新格已前,即許施行。「自新格已後,亦多有解繇歷 子,內批豎考數,本處元本給到考牒格前,特許施行, 甚為優假。格後更聞違越,須重條流。」今日已前有此 色選人,宜且與收豎。此後選人,如有解繇,及批得歷 子分明,無考牒者,殿一選,有得歷子,無解繇考牒,殿 兩選,如只有解繇考牒,不批得歷子,殿三選,如無三 件文書,便同有過停官一件。據申,應諸色選人,新格 下後批歷子,後時者五年後批者,不在磨勘之限。今 有格前罷任及新格下後罷任者,格下經六年七年, 方批入仕歷子,或有全不批歷子,只給到公憑。今日 已前有如此者,特與磨勘施行。此後纔罷任一月內, 須批給得解繇歷子,違過一月殿一選,過三「個月不 批給得者亦同。有過停官」一件:據申,「應諸色承應出 身及童子及第,例是抬年,及陷歲數,兼幼補身名,引 驗之時,多有差異者。今日已前,有此色選人,並須引 驗辨認,兼召保官委是正身,別無謬妄,則與改正詣 實,年幾施行。此後更有此色身名並同謬濫」處分一 件,據申,「河北諸色官員納到告敕文書,例稱本處,無 不較考,只有解由河東、河北及鳳翔已西,不知選格, 須明告諭,仍令吏部南曹各一本解繇考牒、解狀式 樣,遍下逐處,此後並須文書備足,免誤選人。如今日 後公然更有違越,並准前殿選,今日已前不在此例」 一件,據申,諸色前資官告身,今任入仕歷子,或批到 上任月日,或「是有名假故批歷子處,多無觀察使及 刺史具銜押署,只有錄事參軍批署者。逐處長吏,自 此後並須依格文押署,如故違者,本人殿兩選。其今 日已前違程式者,且宜特與磨勘收豎。」一件,據申:諸 色官員歷官兩任至五任,今任文書備足。內有一任 至兩任,失墜前任解繇,或考牒歷子,又無公憑,及稱 「元不給得,即別有公據。自此但知認中興已來所授 告身」為定。其已前或有歷,任稱失墜,如是傳授他人, 有此糾告,及所司點勘彰露,並准纍行《敕命》科罪。今 日已前人墜考牒解繇歷子,如有公憑者,亦與收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