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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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無公憑,將來選時,降資注官。自此後選人更有失 墜,則須卻於本處具所失因繇,重具批給。如違,准前 《殿選》一件,據申,選人有今任文書備足,只歷子內批 到上任月日,即別有解繇,或公憑文書,證據分明。自 今已後,宜亦准前項指揮收豎。此後更有此色選人, 並同有過停官例處分。右奉敕:宜依吏部南曹具此 分明曉告,及遍下諸道州府,應是選人,各令知委。如 守官滿日,未給得「解繇、歷子等文書,隨處不得便令 辭謝。如逐州府輒有邀難,不便出給,罪在本判官并 錄事參軍。」七月,敕:「諸道奏薦州縣官,各定員數,今宜 增益,以廣搜揚。使相先許一年薦三人,今許薦五人; 不帶使相先許薦二人,今許薦三人;直屬京防禦、團 練使先許薦一人,今許薦二人。念應舉之流,甚艱難 於取事;當及第之後,尚迢遞於授官。小而得簿尉者 全稀,老不為令錄者極眾。即不得薦新罷任及諸格 之人。如未曾有官,即許奏初官,已有官者,當別比擬。」 吏部南曹奏:「前守鄆州盧縣令李玭,歷任內兩任祕 書丞,一任國子《毛詩》博士,雖前任有昇朝官,伏緣今 任官,合准格五選集,候選足日,取解赴常調。」敕旨:「州 縣官帶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內供奉、監察裏行及省 銜者,皆非正秩,尚出銓曹,況曾三度昇朝,豈可一例 守選?所宜振發,以勵操修。應州縣官內有曾在朝行 及佐幕,罷任後准前資朝官賓從例處分。其帶省銜 已上,并內供奉裏行及諸已出選門者,或降授令錄 者,罷任日並依出選門例處分,不在更赴常調,便與 除官。兼州縣官其間書得十六考者,准格敘加朝散 階,准出選門例處分。如不書得十六考,雖已過朝散 階,不在此例。」八月,敕:「諸道奏薦州縣官,前銜內有賜 紫金魚袋。」先於長興元年有敕,「州縣官若循常轍,十 六考方得敘緋,儻或已佩金章,固難卻為令錄。必若 藉其才器,則可別任職資。文資官結銜內已有金紫, 尚不許薦為州縣官,其武職銀青階,亦宜條理。諸道 詳文資、賜紫例,不得奏為州縣官。」九月,《前溫縣令杜 同,文獻時務》,長吏年七十已上者,請不除令、錄,其合 格應選者,請授散官。敕旨:「耄年為政蒞事,或有昏蒙 老成之人,安知不可師範。宜令銓司,此後有」全不任 待者,即別以優散官資注擬。十一月,敕:「闕員有限,人 數常多,須以高低,定其等級。起今後,兩使判官罷任 後,宜一年外與比擬;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二年 外與比擬;兩使惟巡、防禦團練推官、軍事判官等,三 年後與比擬。仍每遇除授,量與改轉官資或職次。其 有殊常勤績,與議優昇。若有」文學智術,超邁群倫,或 為眾所稱,或良知迥舉,察驗的實者,不拘年月之限。 其才器卑低,階緣得事者,宜量事於州縣中比擬。若 州縣官中,有文學雄奧,識略優深,亦量才於班行及 諸道判官比擬任使。況諸選人之內,多是勤苦立身, 每於調集之時,皆有等差選限,准茲幕吏,難使雷同。 所貴皆免湮「沉,遞承驅策。」

長興三年敕:「選人合格,即與注擬,其進策可行論條 件,以定減選。」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正 月敕:「守選之軰,例是艱貧。合格之時,漸多衰老。更添 雜犯,轉見憂嗟。方當開泰之期,宜軫單貧之眾。自今 後合格選人,歷任無違礙者,並仰吏部南曹判成。如 文解差錯,不合式樣,罪在發解官吏。兼貢舉之人,辛 勤頗甚,每年隨計,終日食貧。須寬獎勸之門,俾釋羈 棲之歎。今年落第舉人,所司已納家狀者,次年便赴 所司就試,並免再取文解。兼下納文解之時,不在拘 以三旬,但十月內到者,並與收受。」九月,敕:「朕大啟四 門,無遺片善,繼有智能之士,來陳利害之言。是命擢 量,貴行酬獎,須論條件,以定等差。應進策人等,若是 選人所進策內一件可行,與減兩選,兩件,減四選三 件已上,便依資與官。如無選可減,及所欠選數則少, 可行事件則多,據等級更優與處分。如是諸色舉人, 貢院自考試本業格式,不在進策之限。如智謀宏遠, 文藝優長,或一言可以興邦,一事可以濟國,是為奇 傑,難預品量,待有獻投,旋令擬議。」

長興四年,定「諸色官蔭補子孫并州縣官減選及雪 冤獄超注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二 月,中書奏,「諸道州縣官甚有闕員。前資官皆拘選限。 其間有朝廷選擇,侯伯薦揚,得者無多,餘難驟進。或 病跧於陋巷,或老謝於窮途。宜開振滯之門,雅合推 恩之道。今等第減選者,一選者無選可減。親公事得 資考者,宜優與處分。不得資考者准格施行。兩選、三 選者減一選,四選五選者減兩選,六選七選者減三 選,八選九選者減四選,十選十一選者減五選,十二 選者減六選。」千牛進馬、童子齋郎挽郎,宜准《元和處 分。敕旨》:「常調之中,無媒者眾;省員之外,有闕常多。方 隆遠大之規,更顯激揚之理。兼先赴南郊行事,未授 新命,及一考前丁憂州縣官等,今後到闕者,宜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