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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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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如是無故違程,依格殿選。其有故違程者,須分 明』」出給得所在憑由,許至前冬赴集。今年赴任者,不 在此例。其特敕除授及隨幕判官赴任,不拘時月之 限。應授官人,至滿日替人未到間,宜令且守本官主 當公事,依舊請俸,州府亦不得差署攝官替下。如是 遭喪停任,身故假滿,非時闕官之時,只可差前資正 官及有出身人承攝。如逐處無正官及有出身人,即 選清強人承攝,仍依正官例支與俸錢,具名奏聞。閏 七月,吏部《流內銓狀》申:見行條件公事,銓司先准格 例,南曹十一月未開宿判成選人後,先具都數申銓, 銓司據狀便牓示選人,引納京諸司職官使家狀及 試判紙,三度牓引得齊足,方至十二月上旬內定日 鎖銓者。銓司若候南曹「十月內開宿,引納家狀,慮恐 遲滯。今後纔南曹鎖宿後,先牓示選人預納家狀,其 合保文狀、使職官司使印,限開曹後兩日內赴銓送 納,須得齊足。如限內不納到家狀、保狀、試紙名,便具 姓名落下,不在續納之限。」據納到文狀至十月二十 二日已前鎖銓,先准格例鎖銓後便牓示引驗正身, 告敕文「書三引限九日,如三度引不到者,便落下。銓 司自今後鎖銓日,便牓示選人,至次日引驗正身及 告敕文書,限三日內三引畢,如不到者,便落下。每年 南曹判成,選人中多有託故不赴,選司准格例伺候, 須及三引,計九日不到者,方始落下。」銓司今後有此 色人逐引不到,便據姓名落下。《先准格》,諸色選人,三 引畢後,賫使印保狀赴銓,并合保後,縣令、錄事參軍 重引驗合保審其才術。銓司欲三引後次日內重引 驗令錄審其才術及合保,如限內不到者,便據姓名 落下銓司引驗後,本行准格敕及將銓狀、歷任告敕 文書,限三日內點簡無違礙,具名銜關報試判注擬。 所有選人歷任,省草,於未注「官已前,相次修寫帖送 過院。選人所合注使員闕,鎖銓後便具狀申中書門 下,乞降指揮,應選人試判。今欲鎖銓內,預准敕於中 書省請印到逐人試紙,候點簡畢關報名銜齊足,次 日便定日試判三場,逐場次日申奏後,限兩日內供 納宣黃後,次日乞降可否。」敕命銓司自前注擬諸色 選人,准格三「注,每一注內有不伏官者,限三日內具 狀通退。三注都九日者,銓司自今後第一第二注牓 出後,各限次日內具通官伏官文狀,便具姓名落下。 第三注畢日開銓,不在通官之限。三注都五日,准格 銓司送省。逐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門下省畢,三月十 五日過官畢,三月三十日進黃移省畢,銓司三擬畢, 後省甲案便於格式司逐注旋覆闕入官,過院條寫 省歷,至十一月十四日已前牒送門下省畢,銓司門 下省但押定牒到,取兩日祗候,取判過堂,次日乞降 可否堂帖。其黃甲限四月內修寫勾勘印署,至十二 月六日牒送門下省,至十二月十九日進黃畢。所有 衙謝對敭,元在格限外,應行內諸司公事,或有忤繫, 申銓取裁,銓司便准《敕格》指揮。如銓司難議裁酌,即 申堂取裁。」

太宗天顯三年十二月丁未詔選遙輦氏九帳子弟可任官者

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世宗天祿五年夏五月詔州縣錄事參軍主簿委政事省銓注

按《遼史世宗本紀》云云。

聖宗統和二年諭選授詳穩勿限本部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二年三月乙卯,劃離部請今 後詳穩止從本部選授為宜。上曰:「諸部官惟在得人, 豈得定以所部為限。」不允。

興宗重熙十六年二月庚申詔世選之官從各部耆舊擇材能者用之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道宗大安二年夏六月壬子高墩以下縣令錄事兄弟及子悉許敘用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大安四年夏四月丁酉,立《入粟補官法》。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