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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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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四卷目錄

 銓衡總部彙考四

  宋一太祖建隆三則 乾德三則 開寶八則 太宗太平興國四則 雍熙二則 端

  拱一則 淳化二則 至道一則 真宗咸平三則 景德二則 大中祥符五則 天禧二

  則 乾興一則 仁宗天聖五則 明道二則 景祐一則 寶元一則 康定一則 慶曆

  八則 皇祐一則 嘉祐四則 英宗治平二則 神宗熙寧五則 元豐四則 哲宗元祐

  五則 紹聖二則 元符二則 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寧四則 大觀三則 政和四則

   重和一則 宣和三則 欽宗靖康一則

銓衡典第四卷

銓衡總部彙考四

宋一

太祖建隆 年銓法損益五代之制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宋史選舉志》:「太祖設官 分職,多襲五代之制,稍損益之。凡入仕有貢舉、奏廕、 攝署、流外、從軍五等,吏部銓惟注擬州縣官、幕職、兩 京諸司六品以下官皆無選。文臣少卿監以上中書 主之,京朝官則審官院主之,武臣刺史副率以上內 職樞密院主之,使臣則三班院主之。其後典選之職 分」為四:文選曰「審官東院,曰流內銓」,武選曰「審官西 院,曰三班院。」

建隆三年,詔「注司法參軍以律疏試判兩京百司,酌 用舊人。」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三年九月乙未,詔注諸道司 法參軍,皆以律疏試判。 按《劉溫叟傳》:「溫叟拜御史 中丞,建隆三年,兼判吏部銓,因上言曰,伏見兩京百 司,漸乏舊人,多隳故事。雖檢閱具存於往冊,而舉行 須在於攸司。蓋因年限得官,歸司者例與減選,冬集 赴調,授任者尋又出京。兼有裁滿初官,不還舊局,但 稱前資,用圖免役。又有嘗因停任,切欲歸司,而《元敕》 不該,無由復職。遂使在司者失於教習,歷事者難於 追還。伏望自今諸司職掌,除官勒留及歸司者,如理 減外欠三選以下,仍須在司執行公事,及三十月即 許赴集。如理選外欠三選以上,及在官不成資考者, 即准元敕處分。」若在任停官及在司停職者,經恩後 於刑部出給雪牒,卻勒歸司。如無闕員,即令守闕。餘 依《敕格》處分。

建隆四年,詔「選常參官宰縣。」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藩郡監牧,每遣 朝臣攝守,往往專恣。太祖始削外權,命文臣往莅之。 由是內外所授官,多非本職,惟以差遣為資。歷建隆 四年,詔選朝士分治劇邑,以重其事。大理正奚嶼知 館陶,監察御史王祐知魏,楊應夢知永濟,屯田員外 郎于繼徽知臨清。常參官宰縣自此始。舊制,畿內縣 赤,次赤,畿外三千戶以上為朢,二千戶以上為緊,一 千戶以上為上,五百戶以上為中,不滿五百戶為中 下。有司請據諸道所具版圖之數升降天下縣以四 千戶以上為望,三千戶以上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 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自是,注擬以為資 敘。又詔:「周廣順中,應出選門州縣官,於」南曹投狀,「準 格敕考校,無礙,與除官。其敘復者,刑部檢勘送銓。」

乾德二年春正月甲申詔著四時聽選式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先是選格未備, 乾德二年命陶穀等議,凡拔萃制舉及進士九經判 中者並入初等,職官判下者,依常選初入防禦團練 軍事推官,軍事判官者,並授將仕郎、試校書郎。周三 年得資,即入留守兩府節度推官,軍事判官並授承 奉郎、試大理評事,又周三年得資即入掌書記,防禦 團練判官,並授宣德郎,試大理評事兼監察御史,周 二年得資即入留守兩府。節度觀察判官,並授朝散 大夫,試大理司直兼監察御史,周一年入同類職事。 諸府少尹又周一年送名中書門下」,仍依官階分為 四等。已至兩使判官以上,次任入同類職事者,加檢 校官或轉運憲銜。凡觀察判官以上緋,「十五年乃賜 紫。每任以周三年為限,閏月不預。每周一年,校成一 考,其常考依《令》《錄》例書中上公事闕遺,曾經殿罰者, 即降考一等。若校成殊考,則南曹具功績請行酬獎。 或考滿未代,更一周年,與成第四考。隨有罷者,不赴 集。其奏授職事書校、考第,並準新格參選。」自是銓法 漸有倫矣。帝又慮銓曹惟用資歷,而才傑或湛滯,乃 詔吏部取赴集選人歷任課績多而無闕失,其材可 副升擢者,送中書引驗以聞。

乾德三年。詔還諸道幕職。令錄。經引對者計程減選 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三年五月辛未朔。詔還諸道 幕職。令錄。經引對者。以涉途遠近。差減其選。

乾德四年七月癸酉,令「吏部南曹引驗選人可升擢 者,具名聞奏對見。」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開寶 年令選人到京即赴集不必限四時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時仕者愈眾,頗 委積不可遣。開寶初,令選人應格者到京即赴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