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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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兩月期,違則本州遣送闕下,除籍不齒。」又定選人 試判,分為四等。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川峽、閩廣阻遠 險惡,中州之人,多不願仕其地。初銓格稍限以法,凡 州縣幕職,每一任近,即一任遠,川峽、廣南及沿邊不 許挈家者為遠,餘悉為近。既分川峽為四路,廣南東 西為二路,福建一路。後增荊湖南一路。始立八路定 差之制,許中州及土著在選者隨意就差,名曰指射, 行」之不廢。太平興國初,選人孟巒擬賓州錄事參軍, 詣匭訴冤,坐流海島。自是,得遠地者不敢辭。既而詔: 川峽、嶺南、福建注授,計程外給兩月期,違則本州不 得放上,遣送闕下,除籍不齒。或被疾,則所至陳牒,長 吏按驗,付以公據,廢痼未損,則條狀以聞。 又按《志》: 先是選人試判三道,其二全通而文翰俱「優,為上;一 道;全通而文翰稍堪,為中;三道俱不通,為下。判上者 職事官加一階,州縣官超一資,判中依資判下入同 類,惟黃衣人降一資。」至是增為四等,三道全次、文翰 無取者為中下。用舊判下格全不通而文翰又紕繆, 為下殿一選。按志未詳其年文獻通考以試判四等為元年事今從之 太平興國二年正月,詔給選人印紙曆子,三月立試 官銜選限。

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二年三月壬戌朔,始立 試官銜選限。」

按《燕翼貽謀錄》:先是,選人不給印紙,遇任滿給公憑, 到選以攷功過,往往於已給之後,時有更易,不足取 信。太平興國二年正月壬申,詔曰:「今後州府錄曹縣 令簿尉,吏部南曹並給印紙曆子外給公憑者罷之。」 自此奔競巧求者,不得以公憑營私,更易改給矣。 太平興國三年,詔犯贓官永不敘用。

按:《宋史太宗本紀》:三年六月癸未,詔「太平興國元年 十月乙卯以來諸職官以贓致罪者,雖會赦不得敘, 永為定例。」

太平興國六年,設差遣院考校京朝官之外歸者,幕 府官悉歸銓曹。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太平興國六年, 詔京朝官除兩省御史臺自少卿監以下奉使從政 於外受代而歸者。令中書舍人郭贄、膳部郎中兼侍 御史知雜事滕中正、戶部郎中雷德驤同考校勞績。 論量器材。以中書所下闕員擬定引對以遣。謂之差 遣院。蓋前代朝官自一品以下皆曰常參官。其未常 參者曰未常參官。《宋目》常參者曰「朝官」,祕書郎而下 未常參者曰京官。舊制,京朝官有員數除授,皆云替 某官,或云填見闕京官,皆屬吏部。每任滿三十月罷 任,則歲校其考策,取解赴集。太祖以來,凡權知諸州 若通判,若監臨物務官,無定員,月限既滿,有司住給 奉料,而見釐務者牒有司復文,所釐務罷則已,但不 常參,注授皆出中書,不復由吏部。至是,與朝官悉差 遣,院主之,凡吏部黃衣選人始許改為白衣選人。太 宗選用庶僚,皆得引對,觀其敷納可采者超擢之。復 慮因緣矯飾,徼幸冒進,迺詔應臨軒所選官吏,並送 中書門下,考其履歷,審取進止。舊制,州縣官南曹判 成,流內銓注擬。其職事官中書除授,然而歷任功過, 須經南曹考驗,遂令幕府官罷任並歸銓曹,其特除 拜者聽朝旨。又詔獄官關繫尤重,新及第人為司理 參軍,固未精習,令長吏察視不勝任者,奏判司簿尉, 對易其官。

雍熙四年以醫術人為翰林學士優給選人之注遠地者

按《宋史太宗本紀》:雍熙四年九月癸亥,校醫術人優 者為翰林學士。 按《選舉志》:雍熙四年,詔選人年六 十,勿注遠地,非土人而願者聽。凡任廣蜀福建州縣, 並給續食。初,嶺南闕官,往往差攝,至是,詔州長吏試 可者選用之,罷秩奏送闕下,與出身。

雍熙 年,以堂後官充職事官。又詔「流外出身不入 令、錄。」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雍熙時以堂後 官充職事官,入謝外不赴朝參,見宰相禮同胥吏。 按《文獻通考》:雍熙時詔「流外出身,曾坐真徒,歷四任, 不入令錄。」

端拱元年始以選人授京官為堂吏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端拱初,以河南 府法曹參軍梁正辭、楚丘縣主簿喬蔚等五人為將 作監丞,充中書堂後官。拔選人授京官為堂吏自此 始。」按文獻通考作端拱元年事

淳化四年定遷秩之制又詔京官未歷州縣不得擬知州通判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四年九月丙申。詔諸雜除禁 錮人。州縣有闕,得次補,以責效能自新勤幹者具聞 再敘。 按《選舉志》:淳化四年,選人以南郊赦免選,悉 集京師。帝曰:「並放選,則負罪者幸矣,無罪者何以勸。」 乃令經停殿者守常選。又詔司理、司法參軍在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