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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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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司、上縣簿尉,太廟齋郎,入下州判司、中縣簿尉,郊 社齋郎。試銜無出身人入下州判司、中下縣簿尉,諸 司入流人入下州判司、下縣簿尉。

按:《燕翼貽謀錄》:國初擢用人才,不問資序,有初補京 官便除知州,或差通判,既不知仕塗之艱苦,小官往 往遭其慢視,又且未歷民事,不諳民間疾苦。淳化四 年十月庚午,蘇易簡上言,「初任京官,未歷州縣,不得 擬知州、通判。」詔從之。然惟施之常調爾,若人主特除, 則又不在此例。呂公弼年十九,以水部員外郎即知 廬州,正如易簡所論,不以《改制》而止也。

淳化 年,許「嶺南攝官,各路選二十員。」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淳化間,詔嶺南 攝官,各路惟許選二十員以承乏,餘悉罷歸。始令嶺 南幕職許㩦族行受代,不得寄留。」

至道 年詔劍南州縣官勿以族行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道初,申詔:「劍 南州縣官不得以族行,敢有妄稱妻為女奴,㩦以之 官,除名。」初,滎州司理判官鄭蛟冒禁㩦妻之任,會蜀 賊李順構亂,其黨田子宣攻陷城邑,而蛟捕得之,擢 為推官。至是,知梓州張雍奏其事,上命戮蛟,而有是 詔。

真宗咸平二年詔親王毋兼官以郊錄用功臣後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二年十一月「壬午,詔親王領 大都府節鎮者,勿兼長史。丙戌,祀天地於圜丘,以太 祖、太宗配,大赦天下,錄功臣子孫之無祿者。」

咸平四年,詔「試經補京官及親選州縣官。」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二月壬戌,詔群臣子弟奏補 京官者試一經。 按《劉綜傳》:「咸平四年,綜言,天下州 郡長吏審官皆據資例而授,未為得人。自今西川、荊 湖、江浙、福建、廣南知州,或地居津要,或戶口繁庶之 處,望親加選任。其執政舊臣及給舍以上知州處,亦 擇官通判。又京朝官當任遠官者,率以父母未葬為 辭,意求規免。請自今父母委未葬者,許請告營辦,審 官投狀,並明言父母已葬,方許依例考課,違者並罷 其官。」從之。

咸平 年,詔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選荊湖、福建人 注授。又定流外人銓用法。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咸平間,以新、恩、 循、梅四州瘴地,選荊湖、福建人注之。吏部銓擬官悉 標其過犯,自是凡注惡地,令不須書。」又詔「規避遐遠, 違期受代,勘鞫責罰,就移遠地。」 又按志,凡流外補 選,五省、御史臺、九寺、三監、金吾司、四方館職,掌每歲 遣近臣與判銓曹就尚書同試律三道,中者補正名 理勞考。三館、祕閣楷書,皆本司試書札,中書覆試補 授。後以就試多懷挾傳授,乃鎖院巡搜糊名。凡試百 司吏人,問律及疏,既考合格,復令口誦所對,以防其 弊。其自敘勞績,臣僚為之陳請,特免口誦,謂之「優試。」 得優試者率中選。後遂考試百司人,歲以二十人為 額,毋得僥倖求優試。為職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戶 勒留有至諸衛長吏、兩省主事者。」學士、審官、審刑院、 登聞檢鼓院、糾察刑獄司,皆選取諸司吏人,或以年 限,或理本司選。然中書制敕及五院員闕,多即遣官 特試書劄,驗視材質。制敕院須堂後官以下親屬,五 院須父祖有官者,樞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試驗。宣徽 院、三司、各省、閤門、三班院,「皆本司召補,至其首者出 職。凡出職者,樞密院、三司皆補借職以上,餘或補州 縣。內廷諸司主吏、三司大將亦有補三班借職者。中 書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帶諸州上佐;樞密 院主事以上,皆帶同正將軍,餘多帶遠地司戶簿尉。」 先是,勒留出官及選限,皆無定制,其隸近司,有裁三 二年即堂除外官者。咸平末,命翰林學士承旨宋白 與兩制、御史中丞同詳定之。白等請令中書沿堂五 院行首、副行首,依舊制補三班、通引、堂門直省發敕 驗使臣,遇闕依名次補,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則 一年授後七年出官。宣徽院貼房至都勾押官、軍將 至知客、押衙,各六等,並以次補。至勾押官、押衙「及五 年以上出官,補三班或簿尉。學士院孔目官,補正三 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後五年出官。驅使官,補正 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後八年出官。三館孔目 官、書直庫表奏守當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 後守當官,八年,書直庫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 職。其職遷補者,許通計年考,有」奉錢官者更留三年。 典書、楷書《五選集》準格,三館入流,歲數已少,無得以 諸色優勞減選。閣門、客省承受、驅使官轉次第,並依 本司舊例,補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則二年授後, 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並如舊制。審刑院本無職掌 名額,於諸司選差正名,令不以有無勒留。審官五年、 審刑三年出官以前,諸司請自今勒留並比《七選集》 授官例,赴選日不以州縣地望為資敘。從之。後又定 客省承受行首,歲滿補殿直、奉職,御書院、翰林待詔、 書藝祗候十年以上無犯者,聽出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