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 又按《志》,「凡省選之制,自熙宗皇統八年以上京 僻遠,始命詣燕京擬注,歲以為常。」
海陵天德二年以班內祗人充尚衣承奉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尚衣承奉,天德 二年格,以班內祗人選充。」
天德 年。詔定忠武以下昭信以上官銓授法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右職官。天德 制。忠武以下與差使。昭信以上兩除一差。
天德四年四月丙寅朔,有司請今歲河南、北選人並 赴中京銓注,從之。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凡吏部選授之 制,自太宗天會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頒 新官制。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選人並赴中京,吏 部各置局銓注。又命吏部尚書蕭頤定河南北官通 注格,以諸司橫班大解并大將軍合注差人,依年例 一就銓注。餘求仕人分四季擬授。遂為定制。」
貞元元年定南選北選格并定雜班局分人銓授法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進士所歷之階及所循注之職貞元元年制南選初除軍判丞簿
〈從八品〉次除防、判、錄事。〈正八品〉《三、除下令》。〈從七品〉《四中令》、推 官、節、察、判。〈正七品〉五六皆上令。〈從六品〉北選:初,軍判、簿、尉, 二下令,三中令,四上令,已後並上令,通注節、察、判、推 官。 又按《志》:「雜班局分鷹坊子、尚食局廚子、果子、廚 子、食庫、車、本把、儀鸞、典幄、武庫、槍寨、司獸錢帛、庫官、 旗鼓、笛角、唱曲子人、弩手傘子。」貞元元年制,弩手傘 子,尚廢局小底尚食局廚子,並授府州作院都監。 貞元二年,命百官擬注,依舊明數。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貞元二年命擬 注時依舊令求仕官明數。」〈謂面授也〉不許就本鄉。若衰病 年老者。毋授繁劇處。
正隆元年定進士律科經童授官格其省令史則以密院臺等吏人充國史院書寫出職同太常檢討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進士所歷之 階及所循注之職,正隆元年格,上甲者初上簿軍判、 丞、簿、尉,中甲者初中簿軍判、丞、簿、尉,下甲者初下簿 軍判、丞、簿、尉,第二任皆中簿,軍判、丞、簿、尉,三、四、五、六 七任皆縣令回呈省。 又按志,凡特賜同進士者,謂 進粟出使回歿于王事之類,皆同雜班,補廕亦以雜 班。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縣丞,四軍判,五、 六防判,七、八下令,九中令,十上令。尋復更初注下等 軍判、丞、簿、尉,次注中等軍判、丞、簿、尉,第三注上等軍 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又按《志》律科經 童,正隆元年格,初授將仕郎,皆任司候。十年以上並 一除一差。十年外則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 簿,四主簿,五警判,六市丞,七諸縣丞,八次赤丞,九赤 縣丞,十下縣令,十一中縣令,五任上縣令,呈省。 又 按《志》,省令史,正隆元年止於密院臺及六部吏人令 史內選充。 又按志,國史院書寫,正隆元年定制,女 直書寫試以契丹字書,譯成女直字,限三百字以上。 契丹書寫,以熟於契丹大小字,以漢字書史譯成。契 丹字,三百字以上,詩一首,或五言、七言四韻,以契丹 字出題,漢人則試論一道,遷考、出職,同太常檢討。 正隆二年,定恩例補蔭及右職令譯史等官銓授、出 職之制。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恩例補蔭同進 士者,謂大禮補致仕、遺表、陣亡等,恩澤補承襲、錄用, 并與國王并宗室女為婚者。正隆二年格,初下簿,二 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回呈省。 又 按志,右職省令史、譯史,正隆二年更為五十月遷一 重,初考女直人遷敦武校尉,餘人遷保義校尉,百五 十月「出職係正班,與從七品。若自樞密院臺六部轉 省者,以前已成考月數通算出職。」 又按《志》,「御史臺 令史、譯史,正隆二年格,百五十月出職,皆九品,係正 班。」 又按《志》,「樞密院令史,正隆二年制,遷考與省同, 出職除係正班,正從八品。」 又按《志》,部令史、譯史,正 隆二年遷考與省右職令史同,出職九品。 又按《志》, 「檢法知法正隆二年,嘗定六部所用人數及差取格 法,初考兩考皆除司候,三考者除上簿。」 又按志「奉 御十六人,以內駙馬充,正隆二年格,同符寶郎。」 又 按志「妃護衛,正隆二年格與奉職同。」 又按志「知把 書畫十人,正隆二年格,同奉職。」 又按志「隨局內藏 四庫本把二十八人,正隆二年格,同奉職。」 又按《志》, 「符寶典書四人,舊名牌印令史,以皇家袒免以上親 有服外戚功臣子孫為之。正隆二年格,出職九品。」 又按《志》,太常寺檢討二人,正隆二年五十月遷一重, 女直遷敦武,餘人進義,百五十月,出職係雜班。 又 按《志》:內侍御直內直六十四人,正隆二年格,長行人 五十月遷一重,女直人遷敦武,餘人遷進義,無出身。
又按《志》:「護衛」 ,正隆二年格,每三十月遷一重初考。
「女直遷敦武,餘遷保義,百五十月,出職與從五品以 下,從六品以上除。」 又按《志》,「符寶郎十二人,正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