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元帥府所轄廣濟庫庫子,攢典自行踏逐者,比依 三倉例,六十月於近下錢穀官內定奪。」 又按《志》:九 年,省准:獄典歷一考之上,轉各部典吏 翰林國史 院書寫。考滿除從七品,有闕從本院於籍記教授試 准應補部令史內指名選用。 太常寺典吏,歷九十 月注吏目。 工部符牌局典吏,歷三十月轉各部典 吏。 「翰林國史院蒙古書寫」,四十五月轉補寺監蒙 古必闍赤。 宣徽院所轄寺監令史,有闕,於到部籍 記寺監令史,與本院考「滿典吏挨次發補。」 又按志, 九年,部擬:「闊闊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選發,考滿正 七自用者降等。」 部議:外任五品以下職官,若歷過 隨朝及在京倉庫鹽鐵等職,曾經陞等減資外,以後 至大德九年格前歷及在外兩任或一任六十月之 上者,並與優減。未及者不拘此格。 又按志,九年宣 慰司,大同等處屯儲軍民總管萬戶府,從三品。司吏、 譯史、委差人等,九十月為滿。司吏除酌中錢穀官,委 差近下錢穀官。 又按《志》:「凡保舉職官,大德九年,詔 臺諫五品以上官,各舉廉能識治體者三人,行省臺、 宣慰司、廉訪司各舉五人。」
大德十年,令「中書省用人,宜加遴選。」又定「巡檢、宣使 等遷轉選補,各依資考。」
按《元史成宗本紀》:十年三月辛亥,中書省臣言,「近侍 傳旨以文記至省者凡一百五十餘人,令臣擢用。其 中犯法妄進者實多,宜加遴選。」制曰:「可。」 按《選舉志》。 十年省奏,奉旨,腹裏巡檢任回及考者,止於巡檢內 注授。所歷未及者,於錢穀官內定奪,通理巡檢月日。 各處行省所設巡檢,考滿者,咨省定奪。未及考滿者, 行省於錢穀官等職內委用,通理月日,依舊陞轉。不 及一考,如係告蔭并提控案牘,例應轉充者,於雜職 內委用,考滿各理本等月日,依例陞轉。 又按志,十 年,省擬,中政院宣使於本衙門三考之上典吏及正 從九品職官內選用,以色目漢人相參,自行踏逐者 降等。 又按志,十年議各投下官員,非奉省部明文, 毋得擅自離職。 又按志,十年,戶刑禮部合選令史, 有闕於籍記令史上十名內,并職官到選正從九品 文資流官內試選。 又按志,十年,江浙行省運司書 吏,九十月陞都目,添一資陞轉,如非各路散府上州 司吏補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各處蒙古軍元帥 府令史,大德十年,擬於本府所轄萬「戶府并奧魯府 上名司吏內,年四十以下者選補,呈院准設,歷一百 二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萬戶府知事遷用。 各省鎮撫司令史,於各萬戶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內 選取,受行省劄,三十月為滿,再於各萬戶府提控案 牘內,歷一百二十月知事內定奪。」 各衛翼令史,有 出身轉補者,九十月正八,無出身者從八內定奪。 又按志:十年省准,中政院寫懿旨必闍赤,依寫聖旨 必闍赤一體出身, 八番順元海北海南宣慰司都 元帥府極邊重地令譯史人等,考滿依兩廣福建例, 於江南遷用。 又按志:十年省准,諸路吏六十月須 歷五萬石之上倉官,一界陞吏目,一考陞都目,一考 陞中州案牘,或錢「穀官通理,九十月入流。五萬石之 下倉官,一界陞吏目,兩考都目,一考依上陞轉補。不 盡路吏,九十月陞吏目,兩考陞都目,依上流轉。如非 州縣司吏轉補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大德十一年五月,武宗即位,詳定銓選之制。
按《元史武宗本紀》:大德十一年五月甲申,即皇帝位。 「六月壬子,鐵木兒不花、憨剌合兒等言:舊制,樞密院 銓調軍官,公議以聞。比者近侍自擇名分,從內降旨, 恐壞世祖定制,且誤國事。在成宗時,嘗有旨輒奏樞 密事者,許本院再陳。臣等以為自今用人宜一遵世 祖成憲。」帝曰:「其遵前制,餘人勿輒有請。」又言:「軍官與 民官不同,父子兄弟,許其相襲,此世祖定制。比者近 侍有輒以萬戶、千戶之職請于上者,內降聖旨,臣等 未敢奉行。」帝曰:「其依例行之。」秋七月丙戌,御史大夫 月兒魯言:「舊制,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宣政院許得 自選其人,他司悉從中書銓擇,近臣不得輒奏。如此 則紀綱不紊。」帝嘉納之。八月甲午,中書省臣言:「內降 旨與官者八百八十餘人,已除三百,未議者猶五百 餘,請自今越奏者勿與。」帝曰:「卿等言是。自今不由中 書奏者,勿與官。」又言:「外任官帶相銜,非制也,請勿與。」 制可。御史臺臣言:「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宣政院得 自選官,具有成憲。今監察御史、廉訪司官,非本臺公 選,而從諸臣所請。自內降旨,非祖宗成法。」帝曰:「凡若 此者,卿等其勿行。」九月,丙子,中書省臣言:「內外選法, 向者有旨,一遵世祖成制,兩宮近侍遷敘,惟上所命。 比有應入常調者,夤緣驟遷,其已仕廢黜及未嘗入 仕者,亦復請自內降旨。臣等奏請禁止,蒙賜允從。是 後所降內旨復有百餘,臣等已嘗銓擇奉行,第中書 政務」,他人又得輒請,責以整飭,其效實難。自今銓選 錢穀請如前制,非由中書議者,毋得越奏制從之。 按《選舉志》:十一年詔:色目鎮撫已歿,其子有能,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