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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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法」,又立官員赴任程限,其各路令史、奏差司吏等, 俱依資銓敘。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三月丁巳,詔軍民官已除以 地遠官卑不赴者,奪其官不敘。乙丑,詔諸王、駙馬所 分郡邑達魯花赤,惟用蒙古人三年依例遷代,其漢 人、女直、契丹名為蒙古者皆罷之。中書省臣言,自內 降旨除官者,果為近侍宿衛,踐履年深,依已除敘。嘗 宿衛未官者,視散官敘。始歷一考,準為初階。無資濫 進,降官二級。官高者量降各位下再任者,從所隸用, 三任之上聽入常調。蒙古人不在此限。」從之。 按《選 舉志》:凡赴任程限,大德八年,定赴任官在家裝束假 限二千里內三十日,三千里內四十日,遠不過五十 日。馬日行七十里,車日行四十里。乘驛者日兩驛,百 里以上止一驛。舟行上水日八十里,下水百二十里, 職當急赴者,不拘此例。違限百日外依例作闕。 又 按志,直省舍人,大德八年擬歷六十月者,始令其從 政。 又按志,八年部議,湖廣行省所轄散府司吏充 倉官,依河南行省散府司吏充倉官,比總管府司吏 取充者降等定奪。 又按志,八年省准,「和林兵馬司 掌管案牘人等,比依下州合設吏目一員,於籍記吏 目外發補,任回從九品遷用,添一資陞轉。 司吏量 擬四名,從本司選補,通吏業者六十月提控案牘內 任用。」 又按志:八年,部呈,各寺監保本處典吏補奏 差,若元係請俸典吏本把人等補充者,考滿同自行 踏逐者降等敘。 又按志:八年,各道宣慰司令史遇 闕,以籍記部令史下名發補,新除正從九品流官內 選取。 又按《志》:八年省議,院臺以下諸司吏員,俱從 吏部發補。據曾經省發并省判籍定,典吏令史,從吏 部依次試補。元籍記典吏見在寫發者,遇各庫攢典 試補 省掾,每名設貼書二名,就用已籍記者,呈左 右司,關吏部籍定,遇部典吏闕,收補。歷兩考,從上名 轉省典吏,除一考外,餘者折省典吏月日,兩考陞補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通折四 十五月。補不盡省典吏,六十月,遇寺監令史、宣慰司 令史有闕,依次發補。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貢部定例》, 寺監令史歷一考,與籍記部令史通籍發補各部令 史。寺監見役人等,雖經准設,未曾補闕,不許轉部,考 滿依舊例遷敘。其省部典吏、書寫人等,轉入寺、監,宣 慰司,願守考滿者聽。」 御史臺令史一名,選貼書二 名,依次選試相應充架閣庫子,轉補典吏,三十月發 充各道廉訪司書吏,再歷一考,依例歲貢 三品衙 門典吏,歷三考陞宣使,補不盡,本衙門於相應闕內 委用。 部典吏一考之上,轉省典吏,補不盡者,三考 補本衙門奏差。兩考之上,發寺監宣慰司奏差外,據 六部係名貼書,合與都省寫發人相參,轉補各部典 吏。補不盡者,發各庫攢典。都省寫發人有闕,於六部 係名貼書內參選不盡者,依舊發各庫攢典。 又按 《志》:八年部言:「行都水監准設人吏,令史八人,奏差六 人,壕寨一十人,通事、知印各」一人,譯史一人,公使人 二十人。都水監令譯史、通事、知印考滿,俱於正八品 遷用,奏差考滿,正九品,自用者降等,壕寨出身,并俸 給同奏差。行都水監係「江南刱立衙門,令史比例,合 於行省所轄常調提控案牘內選取。奏差、壕寨人等, 亦須選相應人,考滿比都水監人吏降等。江南選用, 典吏、公使人」從本監自用。 又按《志》:「八年,部議擬,利 用監自大德三年八月已前入役者,若充各衙門有 俸令史,及本監奏差典吏轉補,則於應得資品內選 用,由庫子本把就陞。并白身人,於雜職內通理定奪。 自用之人,本監委用。」

大德九年,詳定《官吏銓注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九年六月庚辰,詔天下孝子 順孫堪從政者,量才任之。親年七十別無侍丁者,從 近遷除。 按《選舉志》:九年部呈,都吏目已於典吏內 銓注,宜將籍記案牘驗歷仕,以遠就近,於吏目闕內 參注,各理本等月日。 又按志,九年擬宣徽院典吏, 九十月補宣使,并所轄寺監令史。 又按志,九年省 判,凡選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願試吏員程式,許補 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試者,別無定奪到部,未試之人, 依例考試。 又按《志》:九年省准,都城所係在京五品 衙門司吏,歷兩考轉補京畿都漕運兩司令史,遇闕 以倉庫攢典歷一考者選充,及兩考則京畿都漕運 兩司籍名,遇闕依次收補。 上都寺監令史有闕,先 儘省部籍記常調人員發補,仍於正從九品流官內 并應得提控案牘內選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滿 陞充都吏目典史,准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寧、隆興三 路司吏歷兩考之上者參用。 又按《志》:九年省准:「提 舉和林倉、昔寶赤八剌哈孫倉、孔古列倉司吏,六十 月酌中錢穀官內委用資成庫庫子出身。」部議:「比依 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監,武備寺庫有闕,如係本衙 門典吏請俸一考轉補者,六十月為近上錢穀官。其 餘補充之人,九十月依上遷用。 和林等處宣慰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