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年改僕射為丞相,中書為紫微,門下為黃門,侍中 為監,至五年而復舊;二十四年改主爵為司封,天寶 元年盡易三省之名,而以「吏部為文部,兵部為武部, 刑部為憲部」之類,先後自為異同也。如此,其制安得 與周之六官同?其所以同者,不過曰「《尚書》以政邦理、 以宣邦教,《門下》以和萬邦、以弼庶務」,「《中書》以釐萬邦、 以度百揆」之文而已。吁,《六典》象周為制,既非其實,元 豐又復象唐以正名曷,若各修祖宗之法,為不失舊 也哉?
《宋代官制》
宋初官制,有「三省、六曹、二十四司、九寺、五監」,其名秩 無慮皆唐舊。三公、三師不常置,亦獨為親王使相加 官,「三省長官亦不授,以同平章事領相職,參知政事 副焉。」而中書、門下、尚書省並列於外,別於禁中置中 書為政事堂,與樞密院為兩府,蓋析一相而二。樞密 主兵,而天下財賦若內府,若中外度支,悉三司使領 焉。蓋同平章事,於漢為丞相;參知政事,其御史大夫 也;密院,其太尉;三司使,其計相也。官名仍唐,而義類 依倣先漢者如此。大凡一品以下,謂之文武官,未常 參者謂之「京官。」樞密、宣徽、三司使副學士、諸司而下, 謂之「內職」,殿前都校之下,謂之軍職。外官則有親民、 釐務二等,而監軍、巡警亦比親民焉。其官人受授之 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 文學之選,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其次又以別流品,則 有階,而文階之等二十,武階之等五十有六,以至幕 職州縣之等七,散官之等四,凡四色焉。以敘年勞,則 有勳,而自上柱國至武騎尉,凡十有二級焉;以寓封 賞,則有爵,而自王至男凡九等焉,此其略也。初,太祖 以節使登極,患異時藩方專恣,而故等夷為節度使, 以異姓領,相銜者不下數十人。會入朝,乃用趙普計, 召諸鎮,賜宴便殿,罷其兵,賜第進秩,奉朝請,而命尚 書郎及監寺官權知州軍事,以三年更代。於是閫帥 外不得擅土,而州各置通判一員,軍民之政令統焉, 以收「州將之權。大州或二人,而所領支郡得直隸京 師。其所屬縣員缺,特選常參官強幹者往知縣事,示 天下無外。王者一統,即遠州縣邑皆輟朝臣出守治 之也。」於是定考判之制。京朝省、寺、曹監及外州郡百 官,並別敕往蒞,於內稱主判,於外稱奉使,即筦庫,皆 京朝名銜。親其事,咸出命於中書,而體局於前代大 變矣。太宗時,詔朝官奉使出州縣,判知者受代還,令 中書舍人考校年勞、品量、才器,而以中書堂所下闕 員引對奏授之,曰「差遣院。」又置磨勘院,殿最為黜陟。 已廢差遣院,歸審官院,主京朝官考,而置考課院,掌 諸司幕職官考,而體局始定。已,頗用臺臣言,改補闕、 拾遺為司諫,正言為諫官。置起居院,專左右史之職, 修起居注送史館,置諸路提刑官為監,糾州縣吏治。 蓋漸漸議正官名矣。然沿襲日久,制不無刓敝。咸平 四年,司諫楊億上疏曰:「國家遵舊制,並建群司,然徒 有其名,不舉其職,只如《尚書》會府上法,文昌法本是 資政典攸出。今之存者,但吏部銓擬,秩曹詳覆,自餘 租庸、筦榷」,由別使以總領;尺籍伍符,非本司所校定。 職守雖在,或事有所分;綱領雖存,或政非自出。丞轄 之名空設而無違可糾;端揆之任雖重而無務可親。 周之六官,於是廢矣。且如寺監素司於掌執,臺閣咸 著於規程,「昭然軌儀,布在方冊。國家慮銓擬之不允, 故置審官之司;憂議讞之或濫,故設審刑之署。恐命 令之或失,故建封駁之局。」臣以為在於紀綱植立,不 在於琴瑟更張。若辨論官材,歸於相府,即審官之司 可廢矣;詳評刑辟,屬於司寇,即審刑之署可去矣;出 納詔命,關於給事中,即封駁之局可罷矣。至於尚書 二十四司,各揚其職;寺、監、臺閣,悉復其舊。按《六典》之 法度,振百官之遺墜,端拱而天下治,豈難也哉!若乃 員外加置,苟非其材,故「竈下羊頭」,形於嘲詠;「斗量車 載」,播厥風謠,國體所先,尤須慎重。竊睹班簿,員外郎 及三百餘人,郎中亦及百數有餘,太常、國子博士、殿 中丞、舍人、洗馬俱不下數百人,率為常參,皆著引籍。 不知職業之所守,多由恩澤而序遷。今宜按《唐制》,應 九品以上官,並「定員數。昔者秦人開郡置守,漢以天 下為十三部,命刺史以領之,自後因郡為州,以太守 為刺史。降及唐氏,亦嘗變更,曾未數年,又仍舊貫。今 多命省署之職出為知州,又設通判之官以為副貳, 此制權宜,豈可經久?宜並置刺史,以戶口多少置其 奉祿,分上中下,與常參官比視階資,出入更踐,省去」 通判之目,但置從事之員,建廉察之府以統臨,按輿 地之圖而區處,而又復置支郡隸於大府,量地里而 分割,如漕運之統臨,則名分有倫,官業自舉。又當今 功臣之稱,始於德宗,扈蹕將士,並加「奉天定難功臣」 之號,因一時之賞典,為萬世之通規。近代以來,將相 大臣有加至十餘字者,尤非輕遽,不「可遵行,所宜削 除,以明憲度。蓋當文化誕敷之際,正舊章咸秩之時 也。」奏上,論者嘉之。然以因襲既久,難於驟革。既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