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相繼請復二十四司之制。至和中,吳育亦言:尚書 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廢為閒所,當漸復之。然朝論異 同,未遑釐正。神宗即位,厲意更新,置條例之司,設檢 正之官,兵部、軍器、大理、將作、學官、司農,各已修置董 正治官之屬舉矣,而名猶未正也。熙寧末,始命館閣 校《唐六典》。元豐三年,帝覽之大善,謂是《周官》之遺也, 摹以賜群臣,置局中書,命翰林張璪等詳定上帝亦 自考求故實,間下手詔,或親決以定其論。乃下詔「肇 新官制,凡曩之百官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 階。」已而詳定所上《寄祿格》。會明堂禮成,近臣選秩,即 用新制,而省、臺、寺、監、司、曹之官,各還其職矣。久之,尚 書新省成,帝自臨幸,召六曹長貳以下,詢以職事,因 誡敕焉,所謂《元豐新制》也。其立法,百官庶務皆以類 別,如省、曹、寺、監以長治屬,正而治之者也,故其法詳; 御史非其長而以察為官,旁而治之者也,故其法略; 都省無所不總統而治之者也,故其法《考成》。於是長 吏察月,御史察季,都省察歲,法至備矣。不特此也,兩 制以上不遷卿、監,舊制也,今自朝請大夫直遷太中 大夫,此非有合於古歟?少卿、監以七十員為額,舊制 也,今官至朝請大夫而止,待朝議有闕即補,此非有 合於古歟?然合者固多矣,而不合者亦不少也。蓋舊 制所以甄別流品者至為嚴密,「宰執、侍從之遷為一 等,卿列館職之遷為一等,進士為一等,世賞、雜流各 為一等。且進士等遷司諫,一人及第,并制科遷祠部, 進士出身遷屯田,世賞遷虞部,雜流遷水部。」夫司諫、 祠部、屯田、虞部,今之一朝奉郎也,而甄別若此,今有 之乎?六曹侍郎,其遷不等。侍從臣僚,自禮部遷戶部, 戶部遷吏部。常調臣僚,自工部遷刑部,刑部遷兵部。 夫六曹侍郎,今之一正議大夫也,而甄別若此,今有 之乎?舊制,前行郎中,進士則遷太常少卿,非進士則 遷司農、衛尉少卿,由司農衛尉少卿入光祿少卿。今 以一朝議該之,是十二年之官,一遷即為之矣。舊制: 六部尚書侍從則歷禮部、戶部、吏部,常調則自工而 刑,自刑而兵,累而至吏部。今以一銀青光祿該之,是 十二年之官,八年俱歷之矣。昔之流品甄別,今之流 品混淆。昔之官品難於進,今之官品易於高。流品有 別則人安其分,而無僥倖覬覦之心;官品不輕則名 器加重而天下知所趨向。今則「反是,烏得而無弊哉! 又,舊尚書省不總政務,而中書、門下合為一,故治速; 今總於尚書,而中書、門下析為二,故治緩。」厥後《翟思 奏言》,以為:「今天下之事,其煩簡多寡,蓋無異於未改 制之前。然昔以一官治之者,今析而為四五;昔以一 吏主之者,今增而為六七,故官愈多而吏愈眾,祿愈 廣而事愈煩。每朝廷文移下尚書省,又付吏部,又下 寺監,又下所領庫務,自下而達上者亦然。故不若專 責省部,則官省而吏少,事簡而功速矣。」味思之言,則 知元豐改制,適增冗官多事之弊而已,夫何名正之 有?善乎畢仲游之言曰:「官階隋、唐二十有九,而今寄 祿階二十有五,如益其階,與舊之官品相對,無併三」 遷、兩遷而為一階,則階正矣。遷舊日之品秩,凡議請、 減蔭、服章之名,必合三、五、七、九之數,無易前古之常, 以就新制之失,則品正矣。事大而變,則由寺、監而上 臺、省,或由臺、省而下寺、監;事速而小者,則許之專決, 或專達而不為次第。上下之道久,則事正矣。階正則 朝廷尊,名器重;品正則義理安,民志「定,事正則政務 決,期會信。」修此三者而官制立矣。豈以漢、唐之名不 當復,而五季為可循哉?元祐初,於朝議大夫六階以 上始分左右,既又慮流品之無別也,乃詔寄祿官悉 分左右,而詞人為左,餘人為右焉。已又慮其沮人為 善也,故紹聖罷之,而卿監以上不可不分,則存其五 焉。若乃文林、儒林、登「仕、將仕」,唐及國初已有之。元豐 至承務而止,選人之四等七資未釐也,此崇寧所以 自承直至將仕,凡換選人七階。大觀又增宣奉、正奉、 中奉、奉直四階。政和末,又改從政至迪功郎三階,於 是文階始備矣。而武階亦詔易新名。繼以新名未具, 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階,而文武官職益加詳 矣。大抵自元祐以後,漸更元豐之制,二府不分班奏 事,樞密加置簽書,戶部則不令右曹專典曹平而總 於其長,起居郎、舍人則通記起居而不分言動,館職 則增置校勘黃本。凡此皆與元豐稍異也。後蔡京當 國,率意自用,然動以「繼志」為言,首更開封守臣為尹、 牧,由是府分六曹,縣分六案,又改內侍省職為「通侍」 之號。已而修六尚局,建三衛郎,又更兩省之長為左 輔、右弼,易端揆之稱為太宰、少宰。是時,員既濫冗,名 且紊雜,甚者走馬承受,升擁使輩,黃冠道流,亦濫朝 品。元豐之制,至此大壞。及宣和末,王黼用事,方且追 咎元祐紛更,乃請設局以修《官制格》目為名,亦何補 耶?嗚呼!國初盡釋節度兵權而寵以虛名,不置殿中 監而止曰「都知、押班。」元豐正名於此,獨無所改,猶知 祖宗自有深意也。政和中,蔡京當國,悉加都知、押班 以大夫之名,曰「知省事」,曰「同知省事」,曰「簽書省夫。」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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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