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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3 (1700-1725).djvu/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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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黜彼貪怠,陟此清勤也?竊以大使巡省,必廣迎送 之費;御史馳糾,頗回威濫之刑。且蹔爾往還,理不委 悉,縱有簡舉,良未平當。愚謂宜令三司、八座、侍中、黃 門各布耳目,外訪州鎮牧將治人守令能不。若德教 有方,清白獨著,宜以名聞,即加褒陟。若治績無效,貪 暴遠聞,亦便示牒,登加貶退。如此則不出庭戶,坐知 四方端委垂拱,明賞審罰矣。」詔付外依此施行。 熙平二年,遣使巡行黜陟。又詔詳定吏部勳簿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熙平二年春正月,詔遣大使巡 行四方,黜陟幽明。按《盧同傳》:「肅宗世,朝政稍衰,人 多竊冒軍功。同閱吏部勳書,因加檢覆,覈得竊階者 三百餘人。同乃表言:竊見吏部勳簿,多皆改換,乃校 中兵奏按,並復乖舛。臣聊爾揀練,已得三百餘人。明 知隱而未露者,動有千數。愚謂罪雖」恩免,猶須刊定。 請遣一都令史,與令僕省事各一人,總集吏部、中兵 二局勳簿,對勾奏按。若名級相應者,即於黃素楷書 大字,具件階級數,令本曹尚書以朱印印之。明造兩 通,一關吏部,一留兵局,與奏按對掌。進則防揩洗之 偽,退則無改易之理。從前以來,勳書上省,唯列姓名, 不載本屬。致令竊濫「之徒,輕為苟且。今請征職白民, 具列本州郡縣三長之所。其實官正職者,亦列名貫, 別錄歷階,仰本軍印記其上,然後印縫,各上所司。統 將都督,並皆印記,然後列上行臺。行臺關太尉。太尉 檢練精實,乃始關刺,省重究括,然後奏申。奏出之日, 黃素朱印,關付吏部。頃來非但偷階冒名,改換勳簿 而已,或一階再取,或易名受級,凡如此者,其人不少。 良由吏部無簿,防塞失方。何者?吏部加階之後,簿不 注記,緣此之故,易生僥倖。自今敘階之後,名簿具注 加補日月,尚書印記,然後付曹郎中別作抄自印記, 一如尚書郎中自掌,遞代相付。此制一行,差止姦罔。」 詔從之。同又奏曰:「臣頃奏以黃素為勳,具」注官名、戶 屬及吏部換勳之法。事目三條,已蒙旨許。臣伏思《黃 素勳簿》,政可粗止姦偽,然在軍虛詐,猶未可盡。請自 今在軍閱簿之日,行臺、軍司、監軍、都督各明立文案, 處處記之。斬首成一階已上,即令給券,一紙之上,當 中大書,起行臺統軍位號,勳人甲乙。斬三賊及被傷 成階以上,亦具書於券。各「盡一行,當行豎裂。其券前 後皆起年號日月,破某處陳某官某勳印記為驗。一 支付勳人,一支付行臺記,至京即送門下,別函守錄。 又自遷都以來,戎車屢捷,所以征勳轉多,敘不可盡 者,良由歲久生姦,積年長偽,巧吏階緣,偷增遂甚。請 自今為始,諸有勳簿已經奏賞者,即廣下遠近,云某 處勳判,咸令知聞」,立格酬敘,以三年為斷。其職人及 出身限內,悉令銓除,實官及外號隨才加授。庶使酬 勤者速申,立功者勸。事不經久,僥倖易息。或遭窮難, 州無中正者,不在此限。又勳簿之法,征還之日,即應 申送。頃來行臺督將,至京始造,或一年二歲,方上勳 書,姦偽之原,實自由此。於今以後,軍還之日,便「通勳 簿,不聽隔月。」詔復依行。按冊府元龜作熙平二年事

孝昌元年詔郡守刺史每歲終列令長守相以定考課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孝昌元年二月壬寅,詔曰:「勸善 黜惡,經國茂典。其令每歲一終,郡守列令長,刺史列 守相,以定考課,辨其能否。若有濫謬,以考功失衷論。」

孝莊帝建義元年遣使巡方黜陟

按《魏書孝莊帝本紀》:「建義元年五月丁巳,以尚書右 僕射元羅為東道大使,征東將軍、光祿勳元欣副之。 巡方黜陟,先行後聞。」

後廢帝中興元年詔檢覈虛增官號者

按《魏書後廢帝本紀》:中興元年十有一月,詔曰:「王度 刱開彝倫,方始所班官秩,不改舊章,而無識之徒,因 茲僥倖,謬增軍級,虛名顯位,皆言前朝所授,理難推 抑。自非嚴為條制,無以防其偽竊。諸有虛增官號,為 人發糾,罪從軍法。若入格檢覈無名者,退為平民,終 身禁錮。」

文帝大統十一年令朝士皆審才受爵

按《周書太祖本紀》:「魏大統十一年春三月,令曰:『古之 帝王所以外建諸侯,內立百官者,非欲富貴其身而 尊榮之,蓋以天下至廣,非一人所能獨治,是以博訪 賢才,助己為治。若知其賢也,則以禮命之。其人聞命 之日,則慘然曰:『凡受人之事,任人之勞,何捨己而從 人』?又自勉曰:『天生儁士,所以利時。彼人主者欲與我 為治,安可苟辭』』?」於是降心而受命。及居官也,則晝不 甘食,夜不甘寢,思所以上匡人主,下安百姓,不遑恤 其私而憂其家,故妻子或有飢寒之弊而不顧也。於 是人主賜之以俸祿,尊之以軒冕,而不以為惠也;賢 臣受之,亦不以為德也。位不虛加,祿不妄賜。為人君 者,誠能以此道授官,為人臣者,誠能「以此情受位,則 天下之大可不言而治矣。昔堯、舜之為君,稷、契之為 臣,用此道也。及後世衰微,此道遂廢,乃以官職為私 恩,爵祿為榮惠。人君之命官也,親則授之,愛則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