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3 (1700-1725).djvu/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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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外任官不得挈家屬赴任者,許分添給錢贍本家。」 添給羊,凡外任給羊,有二十口至二口,凡六等。給米, 有二十石至二石,凡七等。給麪,有三十石至三石,凡 七等。傔從,有二十人至二人,凡七等。馬有十匹至一 匹,凡六等。

大中祥符五年,賜致仕官。全奉詔增文武官奉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五年冬十月己未,賜致 仕官。全奉 按《職官志》:大中祥符五年,詔文武官並 增奉。三師、三公、東宮三師、僕射各增二十千。三司御 史大夫、六尚書中丞郎、兩省侍郎、太常宗正卿、內客 省使、上將軍各增十千。橫班諸司各增五千。朝官五 品正中郎將已上,諸司使副各增三千,京官內殿承 制、崇班、閤門祗候各增二千,供奉官各增一千五百, 奉職、借職增一千,餘如舊。

大中祥符七年。詔三班使臣。自今父母亡。勿住奉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云云。

大中祥符 年,詔「江、浙、荊湖及河北、河東邊遠州軍, 並許借奉。」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初,川陝、廣南、福 建幕職州縣,並許預借奉錢,大中祥符間,又詔江浙 荊湖遠地麟府等州,河北、河東緣邊州軍,自今許預 借兩月近地一月奉錢。」

仁宗天聖七年詔罷天下職田尋復給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天聖七年八月丁亥,「詔罷天下職 田,官收其入,以所直均給之。」 按《職官志》:「天聖中,上 患職田有無不均,吏或多取以病民。詔罷天下職田, 悉以歲入租課送官,具數上三司,計直而均給之。朝 廷方議措置未下,仁宗閱具獄,見吏以賄敗者,多惻 然傷之。詔復給職田,毋多占佃戶及無田而配出所 租」,違者以「枉法論。」

慶曆 年始詔限職田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慶曆中,詔限職 田,有司始申定其數:凡大藩長吏二十頃,通判八頃, 判官五頃,幕職官四頃,凡節鎮長吏十五頃,通判七 頃,判官四頃,幕職官三頃,五十畝。凡防、團以下州軍, 長吏十頃,通判六頃,判官三頃五十畝,幕職官三頃。 其餘軍監長吏七頃,判官、幕官並同。防、團以下州軍, 凡」縣令,萬戶以上六頃,五千戶以上五頃,不滿五千 戶並四頃。凡簿、尉,萬戶以上三頃,五千戶以上二頃 五十畝,不滿五千戶二頃。錄事參軍比本判官,曹官 比倚郭簿、尉。發運制置,轉運使、副,武臣總管,比節鎮 長吏。發運制置判官,比大藩府通判,安撫都監,路分 都監,比節鎮通判,大藩府都監,比本府「判官,黃汴河、 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比節鎮判官。節鎮以下至軍 監,諸路走馬承受并砦主,都同巡檢,提舉捉賊、提點 馬監,都大巡河,不得過節鎮判官,在州監當及催綱、 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不得過簿尉。」自此 人有定制,士有定限,吏以職田抵罪者,視昔為庶幾 焉。

神宗熙寧二年月增官吏米麥料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熙寧二年,中書 門下:「天下選人奉薄,多少不一,不足以勸廉吏。欲月 增米麥料錢。縣令、錄事參軍三百七十六員,舊請米 麥三石者並增至四石。司理、司法、司戶主簿,縣尉二 千五百一十三員,舊請米麥兩石者並增至三石。防 團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一百七十二員,舊請米麥二 石者,並增至三石,每月通增米麥三千七十餘石。」從 之。

熙寧三年,詔「均定成都府官吏奉給有差。」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成都府路提點 刑獄司,以本路職田令逐州軍歲以子利稻麥等拘 收變錢,從本司以一路所收錢數又紐而為斛斗價 直,然後等第均給。自熙寧三年始知成都府一千石, 轉運使六百石,鈐轄二員,各五百石;轉運判官視鈐 轄,通判二員,各四百五十石,簽判、節推、察推、知錄、幹 當」糧料院,監軍資庫都監,都巡檢,巡檢,以大使臣、走 馬承受、京朝官、知縣,各二百石。監商稅、市賈院、交子 務,視職官。城外巡檢,排岸十縣巡檢,各一百五十石。 司理,司戶,司法,府學教授,監甲仗庫,各一百石。知眉、 蜀彭雅邛嘉簡陵州、永嘉軍,視成都通判,其通判減 三之一。知威、黎、茂州,視眉蜀通判。其都「監、監押、駐泊 都巡檢、簽判、推、判官、知錄,京朝官并職官知縣。監棚 口鎮,視成都職官。監押、巡檢、同巡檢、駐泊初等職官, 或權入職官。錄事參軍,縣令試銜知縣,視成都城外 巡檢。司理、司戶、司法,諸縣主簿、尉,應監當場務選人, 監稅、監鹽、巡轄馬鋪,視成都曹官。應諸縣令、佐係職 員權攝者,不給。歲有豐」凶,則數有少剩,皆隨時等級 為之增減。

熙寧 年,重定職田額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官吏職田:熙寧 間復詔詳定。凡知大藩府二十頃,節領十五頃,餘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