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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3 (1700-1725).djvu/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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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奉戶。 按《職官志》:開寶四年十二月,詔節察防團 副使權知州事,節度掌書記,自朝廷除授及判別廳 公事者亦給之。副使非知州掌書記奏授而不釐務 者,悉如故,給以折色。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十一月罷州縣奉戶十二月詔增給米麥

按《宋史太宗本紀》,開寶九年冬十月癸丑,即皇帝位。 十一月戊辰,罷州縣奉戶。十二月,改是歲為太平興 國元年。 按《職官志》:大平興國元年詔曰:「耕織之家, 農桑為本,奉戶月輸緡錢,蠢茲細民,不易營置,罷天 下奉戶,其本官奉錢並給以官物,令貨鬻及七分,仍 依顯德五年十二月詔,增給米麥。」

太平興國二年,詔「諸道募職州縣官,給一分見錢、二 分折色。」西川諸州募職官,常奉外給錢五千。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太平興國二年 二月,詔「諸道所給幕職州縣官奉,頗聞官估價高,不 能充七分之數,宜令三分給一分見錢,二分折色,令 通判面估定官物,不得虧損其價。」四月,令西川諸州 幕職官奉外,更增給錢五千。

雍熙三年定文武官奉錢並給實價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雍熙三年,「文武 官折支奉錢舊以二分者,自今並給以實價。」

端拱元年詔幕職州縣官半給緡錢半給他物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端拱元年六月 詔曰:「州郡從事之職,皆參贊郡畫,助宣條教,而州縣 之任,並飭躬蒞政,以綏吾民,廩祿之制,宜從優異,庶 綏豐泰,責之廉隅。除川陝、嶺南已給見錢外,其諸州 府幕職州縣官料錢,舊三分之二給以他物,自今半 給緡錢,半給他物。」

淳化元年詔給致仕官半奉給諸州軍監等官茶宴錢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元年五月甲午,給致仕官半 奉。 按《職官志》:淳化元年五月,詔致仕官有曾歷外 職任者,給半奉,以他物充。 又按《志》:淳化元年九月, 「詔諸州軍監縣無公使處,遇誕降節,給茶宴錢。節度 州百千,防、團、刺史州五十千;監三泉,縣三十千。嶺南 州軍以幕府州縣官權知州,十千。」

淳化三年,令「京東、西等路幕職、州縣官當給他物者 給錢。」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淳化三年十一 月,「令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幕職州縣官料錢當給 以他物者,每千給錢七百。」

至道二年詔官滿三十月者仍給料錢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料錢,至道二年 詔:「先是京官滿三十月罷給,自今續給之。」

真宗咸平元年詔有司重定奉給折支之數文武官分奉他所身沒追索者悉蠲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真宗即位,以三 司估百官奉給折支直,率增數倍,詔有司重定,率優 其數。咸平元年六月,詔:「文武群臣有分奉他所而身 沒,未聞訃已給者,例追索,可憫。自今川陝、廣南、福建 一季,餘處兩月,悉蠲之。」

咸平三年九月。詔群臣月奉折支物。無收其算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云云。

咸平 年,令「檢校故事,申定職田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職田:「周自卿以 下有圭田不稅,晉有芻槁田,後魏宰人之官有公田, 北齊一品以下公田有差。唐制,內外官各給職田,五 代以來遂廢。咸平中令館閣檢校故事,申定其制,以 官莊及遠年逃亡田充,悉免租稅,佃戶以浮客充,所 得課租,均分如鄉原例,州縣長吏給十之五,自餘差 給。其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頃;防禦、團 練州三十頃,中上刺史州二十頃,下州及軍監十五 頃。邊遠小州,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下縣七頃。轉運使、 副十頃,兵馬都監、押、砦主、釐務官、錄事參軍、判司等, 比通判、幕職之數而均給之。」

咸平五年,增川、陝官奉錢。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五年秋七月癸亥,「增川陝官 奉錢」 按《職官志》:「咸平五年七月,增川陝路朝官使 臣等月給添支。」

景德二年七月詔諸州職田如有災傷準例蠲課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云云。

景德四年,詔「掌事文武官月奉給實錢。」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景德四年九月, 上以承平既久,賦斂至薄,軍國用度之外,未嘗廣費 自奉,且以庶官食貧勸事,遂詔「自今掌事文武官月 奉給折支,京師每一千給實錢六百,在外四百,願給 他物者聽。」

大中祥符二年詔外任官不得挈家屬者分添給錢贍本家又添給雜物有差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大中祥符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