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
武帝泰始三年詔議增吏俸
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三年「九月甲申,詔曰,古者以 德詔爵,以庸制祿,雖下士猶食上農,外足以奉公忘 私,內足以養親施惠。今在位者祿不代耕,非所以崇 化之本也。其議增吏俸。」
太康元年定王公以下占田及佃客之制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平吳之後,有司 奏詔書,王公以國為家,京城不宜復有田宅。今未假 作諸國邸,當使城中有往來處。近郊有芻槁之田,今 可限之國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處。」近郊田,大國 田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城內無宅,城外有者 皆聽留之。又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貴賤占。田 品第一者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第三品四十 頃,第四品三十五頃,第五品三十頃,第六品二十五 頃,第七品二十頃,第八品十五頃,第九品十頃。而又 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 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之。而又得蔭人 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 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舉輦跡禽前驅《由基》、強弩 司馬,羽林郎殿中穴從武賁,殿中武賁持椎斧武騎 武賁持鈒穴從武賁,命中武賁,武騎一人。其應有佃 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 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 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是時天下無事,賦稅均平,人 咸安其業而樂其事。〈按冊府元龜作太康元年事〉
簡文帝咸安二年詔量增官俸
按《晉書簡文帝本紀》:咸安二年三月乙卯,詔曰:「往事 故之後,百度未充,群僚常俸,並皆寡約,蓋隨時之義 也。然退食在朝,而祿不代耕,非經通之制。今資儲漸 豐,可籌量增俸。」
孝武帝太元四年詔權減官俸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太元四年「三月壬戌,詔曰:『年穀 不登,百姓多匱,其詔御所供事從儉約,九親供給,眾 官廩俸,權可減半』。」
宋
武帝永初元年詔增百官俸
按《宋書武帝本紀》,永初元年六月「丁卯,即皇帝位。戊 寅詔曰:『百官事殷俸薄,祿不代耕,雖國儲未豐,要令 公私周濟。諸供納昔減半者,可悉復舊,六軍見祿,粗 可不在此例。其餘官寮,或自本俸素少者,亦疇量增 之』。」
永初二年二月制「中二千石加公田一頃。」
按:《宋書武帝本紀》云云。
文帝元嘉二十七年正月制州縣俸祿聽依臺除二月減百官俸三月又減俸
按:《宋書文帝本紀》,「元嘉二十七年正月辛未,制交、寧 二州假板郡縣俸祿聽依臺除。二月以軍興,減百官 俸三分之一。三月乙丑,淮南太守諸葛闡求減俸祿 同內百官,於是州及郡縣丞尉並悉同減。」
孝武帝大明二年春正月詔復郡縣田秩并九親祿俸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大明四年冬十月制「郡縣減祿。」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大明五年五月制「帝室期親朝官非祿官者月給錢 十萬八月制方鎮所假白板郡縣年限依臺除食祿 三分之一不給送。」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大明六年二月,復百官祿。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前廢帝永光元年二月減州郡縣田祿之半
按:《宋書前廢帝本紀》云云。
明帝泰始五年六月以軍興已來百官斷俸並給生食
按:《宋書明帝本紀》云云。
順帝昇明元年八月復郡縣祿田
按:《宋書順帝本紀》云云。
南齊
武帝永明元年詔還郡縣丞尉田秩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元年正月壬子詔曰:『經邦 之寄,寔資莅民,守宰祿俸,蓋有恆準。往以邊虞告警, 故沿時損益。今區㝢寧晏,庶績咸熙,念勤簡能,宜加 優獎。郡縣丞尉可還田秩』。」 按《豫章王嶷傳》,永明元 年,嶷領太子太傅。宋氏以來,州郡秩俸及供給,多隨 土所出,無有定准。嶷上表曰:「循革貴宜,損益資用。治 在」夙均,政由一典。伏尋郡縣長尉,俸祿之制,雖有定 科,而其餘資給,復由風俗。東北異源,西南各緒,習以 為常,因而弗變。緩之則莫非通規,澄之則靡不入罪, 殊非「約法明章,先令後刑」之謂也。臣謂宜使所在各 條公用公田,秩石迎送,舊典之外,守宰相丞,何有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