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尚書精加洗覈,務令優衷。事在可通,「隨宜開許,損 公侵民,一皆止卻,明立定格,班下四方,永為恆制。」從 之。
永明七年,詔增官俸。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七年正月戊辰,詔曰:「諸大 夫年秩隆重,祿力殊薄,豈所謂下車惟舊,趨橋敬老? 可增俸,詳給見役。」
永明八年,詔增丞郎俸。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八年十二月戊寅,詔尚書 丞郎職事繁劇,卹俸未優,可量增賜祿。」
明帝建武元年詔增邑宰俸祿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建武元年十一月甲申,詔曰:「邑 宰祿薄俸微,不足代耕,雖任土恆貢,亦為勞費,自今 悉斷。」
建武三年,詔給百官見錢。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建武三年十二月詔,「今歲不須 光新,可以見錢為百官供給。」
東昏侯永元元年詔給三品以上官見錢
按《南齊書東昏侯本紀》,永元元年正月,詔「三品清資 官以上應食祿者,有二親或祖父母年登七十,並給 見錢。」
梁
武帝普通七年增校尉俸秩
按《梁書武帝本紀》:「普通七年夏四月乙酉,南州津改 置校尉,增加俸秩。」
大通元年詔官俸長給見錢
按《梁書武帝本紀》:「大通元年正月乙丑,詔曰:『朕思利 兆民,惟日不足,氣象環回,每弘優簡。百官俸祿,本有 定數,前代以來,皆多評准。頃者因循,未遑改革。自今 已後,可長給見錢,依時即出,勿令逋緩。凡散失官物, 不問多少,並從原宥。惟事涉軍儲,取公私見物,不在 此例』。」
太清 年定京官唯得稟食遙帶郡縣以取祿秩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食貨志》:「晉自中原 喪亂,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並謂之僑 人,皆取舊壤之名,僑立郡縣,往往散居,無有土著。而 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濕,無有蓄積之資。諸蠻 陬俚洞霑沐王化者,各隨輕重收其賧物,以裨國用。 又嶺外酋帥,因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饒,雄於鄉曲 者」,朝廷多因而署之,以收其利,歷宋、齊、梁、陳,皆因而 不改。其軍國所需雜物,隨土所出,臨時折課市取,乃 無恆法。定令列州郡縣,制其任土所出,以為徵賦。其 無貫之人,不樂州縣編戶者,謂之「浮浪人」,樂輸亦無 定數,任量准所輸,終優於正課焉。都下人多為諸王 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官品。 第一第二,佃客無過四十戶,第三品三十五戶,第四 品三十戶,第五品二十五戶,第六品二十戶,第七品 十五戶,第八品十戶,第九品五戶。其佃穀皆與大家 量分。其典計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 人,第五第六及公府參軍、殿中監、監軍長史、司馬、部 曲督、關外侯、材官議郎」已上一人,皆通在佃客數中。 官品第六已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 九品,及轝輦、跡禽、前驅、由基、彊弩司馬,羽林郎,殿中 冗從武賁、殿中武賁、持椎斧武騎武賁、持鈒冗從武 賁、命中武賁、武騎一人。客,皆注家籍。其課:丁男調布 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 租米五「石,祿米二石,丁女並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上 至六十為丁,男年十六亦半課,年十八正課,六十六 免課。女以嫁者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為丁。其男 丁每歲役不過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運丁役之。 其田畝稅米二斗,蓋大率如此。其度量,斗則三斗當 今一斗,稱則三兩當今一兩,尺則一尺二寸當今一 尺。其倉京都有龍首倉,即石頭津倉也。臺城內倉、南 塘倉、常平倉、東西太倉、東宮倉,所貯總不過五十餘 萬。在外有豫章倉、釣磯倉、錢塘倉,並是大貯備之處。 自餘諸州郡臺傳,亦各有倉。大抵自侯景之亂,國用 常褊,京官文武月別,唯得稟食,多遙帶一郡縣官,而 取其祿秩焉。揚、徐等大州,比「令僕班,寧、桂等小州比 參軍班,丹陽、吳郡、會稽等郡同太子詹事、尚書班,高 涼、晉康等小郡三班而已。」大縣六班,小縣兩轉,方至 一班,品第既殊,不可妄載。州郡縣祿米絹布絲綿,當 處輸臺傳倉庫。若給刺史守令等,先准其所部文武 人物多少,由《敕》而裁。凡如此祿秩,既通所部兵士給 之,其家所得蓋少。諸王、諸主出閣就第,婚冠所須及 衣裳服飾并酒米魚鮭香油紙燭等,並官給之。王及 主婿外祿者不給。解任還京,仍亦公給云。
北魏
孝文帝延興三年二月甲戌詔縣令能靜一縣劫盜者兼治二縣即食其祿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