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3 (1700-1725).djvu/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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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人,錢千貫,幣十八段,絹八十匹,綿八百兩。有大小令人大 小承御大小近侍俸各異正六品:尚儀御侍以下,錢五百貫,幣十 六段,絹五十匹,綿二百兩;正七品,司正御侍以下,錢 四百貫,幣十四段,絹十四匹,綿百五十兩。正八品,典 儀御侍以下,錢三百貫,幣十二段,絹三十匹,綿百兩。 正九品,掌儀御侍以下,錢二百五十貫,幣十段,絹二 十六匹,綿百兩。

興定二年詔增內外官吏俸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二年五月丙申,增隨朝官及 諸承應人俸。 按《百官志》:興定二年正月,「詔陝州等 處司縣官,徵稅不足,閣其俸給,何以養廉?自今不復 閣俸。」彰化軍節度使張行信送宣之使,其視五品而 上,各有定數,後竟停罷。今軍官以上,奉待使者,有所 饋獻,至六品以下,亦不免如例而莫能辦,則斂所部 以與之,至有獲罪者保舉,縣尹特增其俸。然法行至 今,而關以西尚有未到任者,豈所舉少而不敷耶?宜 廣選舉以補其闕。且丞、簿亦親民者也,而獨不增,安 能禁其侵牟哉?

世祖至元元年定官員俸祿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八月乙巳,詔新立條格, 省併州縣,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給俸祿,頒公田, 計日月以考殿最。」

至元三年,定官員職田。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十一月辛卯,初給京府州縣 司官吏俸及職田。 按《食貨志》:「至元三年,定隨路府 州縣官員職田:上路達魯花赤一十六頃,總管同,同 知八頃,治中六頃,府判五頃。下路達魯花赤一十四 頃,總管同,同知七頃,府判五頃。散府達魯花赤一十 頃,知府同,同知六頃,府判四頃。上州達魯花赤一十 頃,州尹同,同知五頃,州判四頃。中州達魯花赤八頃, 知州同,同知四頃,州判三頃。下州達魯花赤六頃,知 州同,州判三頃。警巡院達魯花赤五頃,警使同,警副 四頃,警判三頃。錄事司達魯花赤三頃,錄事同,錄判 二頃。縣達魯花赤四頃,縣尹同,縣丞三頃,主簿二頃, 縣尉、主簿兼尉並同。」經歷四頃。

至元四年五月壬子,敕「諸路官吏俸令包銀,民戶每 四兩增納一兩以給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七年,量給運司院務官及軍官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五月「丙辰,尚書省臣言,諸路 課程,歲銀五萬錠,恐疲民力,宜減十分之一。運司官 吏俸祿,宜與民官同,其院務官量給工食,仍禁所司 多取於民,歲終較其增損而加黜陟。」從之。七月庚申, 初給軍官俸。

至元八年十二月乙巳,減百官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各道職田。」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元十四年,定 按察司職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頃,副使八頃,僉事 六頃。」

至元十七年,定奪官吏俸祿。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冬十月丙申。命在官者任 事一月。後月乃給俸。或廢事者斥之」 按《食貨志》。十 七年定奪俸祿。凡內外官吏皆住支。

至元十八年,復頒官吏俸。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八年夏四月癸酉,復頒中外官 吏俸。」 按《食貨志》:「凡官吏俸,十八年更命公事畢而 無罪者給之,公事未畢而有罪者逐之。」

至元二十年六月己丑,增官吏俸給。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一年,增官吏俸。定江南行省及諸司職田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六月壬子,增官吏俸,以 十分為率,不及一錠者量增五分。 按《食貨志》,「至元 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諸司職田,比腹裡減半。上 路達魯花赤八頃,總管同,同知四頃,治中三頃,府判 二頃五十畝。下路達魯花赤七頃,總管同,同知三頃 五十畝,府判二頃五十畝,經歷二頃,知事一頃,提控 案牘同。散府達魯花赤六頃,知府同,同知三頃,府判 二頃,提控案牘一頃。上州達魯花赤五頃,知州同,同 知二頃,州判同,提控案牘一頃。中州達魯花赤四頃, 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都目五十畝。下 州達魯花赤三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 畝,「上縣。達魯花赤二頃,縣尹同。縣丞一頃五十畝,主 簿一頃,縣尉同。中縣,同上。」無縣丞「下縣:達魯花赤一頃 五十畝,縣尹同,主簿兼尉一頃,錄事司,達魯花赤一 頃五十畝,錄事同,錄判一頃,司獄一頃,巡檢同,按察 使八頃,副使四頃,僉事三頃,經歷二頃,知事一頃。運 司官,運使八頃,同知四頃,運副三頃,運判同,經歷二 頃,知事二頃,提控案牘同。鹽司官,鹽使二頃,鹽副二 頃,鹽判一頃,各場正、同管勾各」一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