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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3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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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少則支銀絹。亦未晚也。」從之又詔十萬貫以上鹽酒

等使,若虧額五釐,剋俸一分,奏「隨處提點院務官賞 格,其省除。」以上提點官并運司親管院務,若能增者, 十分為率,以六分入官,二分與提點所官,二分與監 官充賞。若虧,亦依此例剋俸,若能足數,則全給。 大定二十二年,定監臨使司院務半支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凡監臨使司院 務之商稅,增者有賞,虧者剋俸。大定二十二年,定每 月先支其半外,如不虧則全支,虧一分則剋其一分 補足貼支。隨路使司院務并坊場,例多虧課,上曰:「若 其實可減處,約量裁減,亦公私兩便也。」

大定二十三年,詔給年老者俸,更定剋俸半支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三年五月庚午,六十以上者 進官兩階,六十以下者進官一階。並給半俸。 按《百 官志》:大定二十三年,以省除提控官與運司置司處, 虧課一分剋俸一分。其罰涉重。亦命先給月俸之半, 餘半驗所虧分數剋罰補公田則不在剋限。

大定二十五年制,增月俸。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五年十二月甲戌,制增留守、 統軍總管、招討、都轉運府尹、轉運節度使月俸。 大定二十六年,詔給兼職俸錢。」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六年七月壬午,詔給內外職 事官兼職俸錢。 按《百官志》二十六年詔,有一官而 兼數職,其兼職得罪亦不能免,而無廩給可乎。遂以 職務煩簡定為分數,給兼職之俸。奏定院務監官虧 永陪償格。

大定二十八年,定「俸給增損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三月「戊申,命應赴部求 仕人老病昏昧者,勒令致仕,止給半俸。四月癸酉,命 增外任小官及繁難局分承應人俸。五月丙午,制諸 教授給俸與丞簿等。」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增定百官俸。

按《金史章宗本紀》:「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 帝位。二月丁丑,增定百官俸。」

章宗明昌三年六月預給百官冬季俸八月敕老病休閒者不在給俸之例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六月乙丑,諭戶部,「可預 給百官冬季俸,令就倉以時直糶與貧民,秋成各以 其資糴之,其所得必多矣,而上下便之,其承應人不 願者聽。八月癸卯,敕諸職官老病不肯辭避,有司諭 使休閒者,不在給俸之例,格前勿論。」

泰和四年六月壬辰朔罷兼官俸給

按《金史章帝本紀》云云。

泰和六年,減月俸折支錢。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十一月己丑,尚書省奏減朝 官及承應人月俸折支錢。」

宣宗貞祐元年詔折給俸直尋令仍復本色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貞祐元年十二 月,以糧儲不足,詔隨朝官承應人俸計口給之,餘依 市直折之。諭旨省臣曰:「聞親軍俸粟,每石以麥六斗 折之,所省能幾而失眾心。」令給本色。

貞祐二年,給吏人月俸有差。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二年八月,始給 京府州縣及轉運司吏人月俸有差。舊制惟吏案孔 目官有俸餘止給食錢,故更定焉。」

貞祐三年,詔「損各項俸給。」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夏四月丙午。以調度不給。凡 隨朝六品以下官及承應人。罷其從己人力輸傭錢。 經兵州府其吏減半。司縣吏減三之一。其餘除開封 府南京轉運司外,例減三之一。有祿官吏被差不出 本境者,並罷給券,出境者以其半給之。 按《百官志》。 三年詔損宮中諸位歲給有差。監察御史田迥秀言, 「國家調度行纔數月,已後停滯,所患在支太多,收太 少。若隨時裁損所支,而增其收,庶可久也。」因條五事: 一曰朝官及令譯史、諸司吏員、諸局承應人太冗濫, 宜省併「之。隨處屯軍,皆設寄治官,徒費俸給,不若令 有司兼總之。且沿河亭障,各駐鄉兵,彼皆白徒,皆不 可用,不若以此軍代之,以省其出。」四月,以調度不及, 罷隨朝六品以下官及承應人、「從己人力輸傭錢,減 修內司所後軍夫之半,經兵處州府司吏減半,司、縣 三分減一」,其餘除開封府、南京轉運司外,例減三分 之一。有祿官吏不出境者,並罷給券,出境者給其半。 貞祐 年,定內職祿制。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凡內職,貞祐之 制:正一品,歲錢八千貫,幣百段,絹五百匹,綿五千兩。 正二品,歲錢六千貫,幣八十段,絹三百匹,綿四千兩。 正三品,歲錢五千貫,幣六十段,絹二百匹,綿三千兩。 正四品,歲錢四千貫,幣四十段,絹百五十匹,綿二千 兩。正五品,尚宮夫人,歲錢二千貫,幣二十段,絹百匹, 綿」千兩。尚宮左、右夫人至宮正夫人,錢千五百貫,幣 十九段,絹九十匹,綿九百兩。寶華夫人以下至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