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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3 (1700-1725).djv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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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宣德四年,令各處鎮守總兵官俸,願移支 所在官司者,聽 奏准。」公差官員無家小者,明白開 報,候回日補支。其餘見在者,務依期關支,不許出月。 如過三月不關者扣除。

宣德六年令以絹折公、侯、駙馬伯及在京官祿米 按《明會典》:「宣德六年,令以承運庫生絹准折公、侯、駙 馬、伯祿米一半,每匹折米二石。 令以承運庫生絹 折在京文武官十一月、十二月本色俸,每一匹折米 二石。」

宣德七年、令以贓罰庫物、折支文武官月俸

按《明會典》:「宣德七年,令文武官月支本色俸一石,以 兩京贓罰庫衣服布絹等物折給。」

宣德八年定折支及扣除例。

按《明會典》:「宣德八年奏准,王府祿米折色,每石鈔十 五貫 ;令兩京文武官折色俸每鈔一十五貫折米 一石。仍以十分為率,七分折絹,三分折布。絹每匹准 鈔四百貫,布每匹二百貫。 奏准在外文武官俸折 鈔每十五貫折米一石 ;令各衙門官吏俸糧文書 至倉一月以上不關者扣除。」

宣德九年定折鈔例、准給「習字生」月米。

按《明會典》,「宣德九年,令仍以胡椒、蘇木折兩京文武 官俸鈔。胡椒每斤准鈔一百貫,蘇木每斤五十貫。 奏准四夷館習字監生并回回達官子弟習字者,月 支米一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