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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3 (1700-1725).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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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七十七卷目錄

 祿制部彙考七

  明二英宗正統十四則 代宗景泰六則 英宗天順四則 憲宗成化十六則 孝宗

  弘治十三則 武宗正德七則 世宗嘉靖二十二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七則

銓衡典第七十七卷

祿制部彙考七

明二

英宗正統元年定文武官支給本色折色例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每歲上 半年折鈔錠、下半年折胡椒蘇木。 令萬全大寧都 司所屬、及北直隸衛所官折俸。每歲上半年支鈔、下 半年支胡椒、蘇木。 令北直隸府州縣等衙門文職 官月支本色米一石。 奏准、各處教授俸見支五石 者、照舊見支二石及一石五斗一石者、俱增為三石, 餘折鈔」;學正見支二石五斗者,如舊;見支一石五斗 及一石者,俱增為二石,餘折鈔;教諭、訓導見支一石 五斗及一石者,俱增為二石,餘折鈔。其師生廩米,見 支一石者,照舊;見支五斗者增為一石;北直隸米糧 艱難去處,增為六斗,餘四斗折鈔。 令南京各衙門 吏月支米,有家小者增二斗,無家小者增一斗五升。

令在京刷卷人吏俸。照各衙門吏典例支給 。《令》

在京軍官折俸銀。戶部按季取數類奏、赴該庫關出、 於午門裡、會同司禮監官、及給事中、御史、唱名給散

議准、在京軍官本色俸米、於南京關支。不便。令每

石、折銀二錢五分解部、轉送內庫交納,以便支給。武 職俸折給定例始此

正統二年定過支扣除、及支給本折例。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令由郡王襲封親王者,郡王祿 米住支。凡住支而過支者,於見支祿米內扣除。 公、 侯、駙馬、伯祿米,正統二年,令仍舊米麥兼支。 令在 京文武官每月該支俸,仍給本色。其十月、十一月南 京該支米數,照舊折絹。 令貴州布、按二司官月支 本色米二石。」

正統三年,定雲南折支例。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令雲南布按二司并所屬官員 俸一半,每石折支海𧵅三十索,并贓罰不堪布匹絹 段等物相兼本色米,支一半折鈔」

正統四年令添南京官俸,福建等處官米鈔兼支 按《明會典》:「正統四年,令南京文武官,五品以上原二 八分支者,每月添本色米一石;六品以下三七分支 者,每月添五斗。雜職每月添二斗。北京文武官自一 品至九品,俱添本色米一石,雜職每月添二斗。 令 福建四品以上官,俸四分米,六分鈔;五品以下米鈔 中半」兼支。浙江、湖廣、江西、廣東、山東、四川、直隸蘇州 等處文武官,正五品以上米鈔二八分支。從五品,月 支本色米三石二斗;六品、七品米鈔三七分支。八品 以下,見支一石者增二斗。大寧都司并北直隸衛所 都指揮指揮,每月加二石;衛鎮撫、千百戶所鎮撫加 一石,俱折布絹,餘處照舊。遼東、甘肅諸處備禦官、自 百戶而下、該增米、俱折絹

正統五年,定在京官分俸及陝西王府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正統五年,令在京文武官係山西、陝西、雲 南、四川、北直隸、保定等府者,不許分俸。」 令陝西王 府審理工正等官,月支米二石,餘折鈔。

正統六年,定內外官吏折鈔及支米例。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在外文武官俸折鈔每石二 十五貫。廣寧等十衛并定遼左等衛指揮等官,月增 米四斗;首領官及倉副使二斗。 令各衙門歷事監 生,有家小者,月支一石,無者六斗。南京各衙門歷事 監生,有家小者,月支八斗,無者六斗。 令在京令史、 典吏、知印,有家小者,月支米一石,無者六斗。」

正統七年,定王府折鈔及在外官吏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正統七年、令各王府祿米折鈔,俱依文武 官例,每一石折鈔二十五貫。」 奏准、在外大小衙門 通吏、令史、司吏月支米三斗,餘折鈔

正統八年定各官支俸例。

按《明會典》:「正統八年,令各處都布按三司知印承差 月支米三斗。餘折鈔 令在京官吏月支米本部每 歲扣算一年該用之數,定撥各衙門,徑自委官收放。 仍每歲各將所收糧數造冊送部,類送戶科,每月計 支過數註銷。其積出餘糧,歲終戶部委官盤量作數。」

令在京武職官、願分南京俸於原籍者、照文職例

支給。 題准:南京官吏俸糧,令府部院寺等衙門各 自委官收受放支。 令廣東都布按三司并所屬官 俸,五品以上四分支米、六分折鈔。六品以下米鈔中 半兼支。 又令貴州都司并所屬衛所官俸、俱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