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色、七分折鈔。本色於湖廣布政司附近府州縣稅 糧內折徵。綿布十萬匹。每二匹准米一石。運赴貴州 鎮遠府。准作貴州迤東興隆等衛所官軍俸糧。四川 布政司折徵綿布十萬匹、亦准米五萬石。內四萬匠、 運赴永寧衛、准作貴州迤西普安等衛官軍俸糧。六 萬匹、運赴貴州布政司、准作附近衛所官軍俸糧。其 折鈔、仍於四川布政司官庫支給
正統九年定在京官折鈔、及外官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正統九年,令在京文武官該支南京四月 五月俸,并在京軍官該折銀,俱照折絹例折支。綿布 每匹折米一石。」 題准:將贓罰等庫衣服、布絹、顏料、 皮張等物,准作在京文武官上半年折色鈔錠。 令 甘肅沿邊官俸,五品以上二分米、八分鈔,六品以下 三分米、七分鈔。 又:令各處稅課司局官俸,照品級 米鈔兼支,革罷「巡攔供給。」
正統十年,定河泊所官俸及在京官吏支俸例。 按《明會典》:「正統十年,令河泊所官照稅課司局官例 給俸。 令在京官吏等項俸糧折色,各具手本,送戶 部,查明具手本送天財庫,知會各衙門自行關支。」 正統十一年,定移支折色及帶支例。
按《明會典》:「正統十一年,令:公、侯伯願以南京該支三 分本色,照在京軍職折支絹者聽。 令兩京文武官 十月十一月本色俸,折絹改為七月八月之數。 令 提督北直隸衛所屯田僉事俸於戶部帶支。」
正統十二年,更定王府及內外官支給本折例。 按《明會典》:「正統十二年奏准,各王府祿米,將軍自賜 名受封日為始,縣主并儀賓候出閤成婚日為始,皆 於附近州縣秋糧內定撥鈔於官庫內支給。」 又令: 王府祿米折鈔每石仍十五貫。 奏准公、侯、伯祿米, 有自願分與親族者聽,不願與親族,不得爭訟分奪。
令浙江三司及各府縣官二品至五品月仍支米。
三石,六品至九品,月支米二石,雜職一石。雲南都布 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等衙門,文武官,三品以上,月 支米一石五斗,四品至五品二石,六品至七品,一石 五斗,八品至九品,一石二斗,雜職八斗。餘照舊折支。
又令貴州都布按三司所屬及貴州宣慰使司等。
衙門大小文職流官。俱於俸給內月支本色米一石。 餘俸於原籍官司米鈔兼支。 又令在外文武官折 俸鈔仍每十五貫准米一石 奏准、順天府及大興 宛平二縣都稅司等衙門官吏俸糧。照五府六部例、 於儹運糙粳米內撥發本府收支
正統十三年、令廣東三司以下官米鈔分支
按《明會典》:「正統十三年,令廣東都布按三司并所屬 衛所府州縣官,五品以上,二分米,八分鈔;六品以下, 三分米,七分鈔。」
正統十四年,定雲南官吏及各處師生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奏准雲南三司堂上官,月支 米三石;武職官指揮,月支米三石;正副千戶衛鎮撫, 百戶二石五斗;試百戶所鎮撫二石;文職官,四品二 石,五品至七品一石五斗;八品至雜職一石。每米一 石,折海𧵅六十索。 奏准各處教官廩米停支,其俸 月支」本色米一石。生員、月支本色廩米五斗。餘折鈔
代宗景泰元年定公侯伯及京官折支例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公、侯、伯祿米,仍米鈔兼支。 令在京文職官該支南京俸,照在京武職例折銀,不 願者聽。各府都督亦照此例。」 又令以龍江鹽倉檢 校批驗所存積鹽折支南京文武官本色俸,每鹽五 十斤折米一石。
景泰二年,定「各衛所官軍住支例。」
按《明會典》:「景泰二年,令各衛所官軍俸糧折色,如上 半年鈔延至次年正月,下半年蘇木延至次年七月 終者,俱住支口外官軍不在此例。」
景泰三年,定兩京放支及軍官住俸例,省冗員俸。 按《明會典》:「景泰三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於太倉 庫收貯折草銀內,照行使價值,每鈔五百貫折銀一 兩放支。 令軍職官調各邊者,患病十日之外即住 俸。 令南京各衙門見收官吏人等俸糧,照在京例 開立年分,造冊送科。候放支,按月具手本,委官赴科 註銷。正」糧支盡、仍令南京戶部委官查盤
按《名山藏典謨記》:「景泰三年十一月,詔文武官俸祿 如故。有冗員,酌煩簡量省之。」
景泰五年,定「軍衛官關支俸糧折鈔例。」
按《明會典》:「景泰五年,令在京軍衛有司衙門官吏旗 軍俸糧折鈔」,若過半年不行造冊關支者住支。如有 依期造冊而該庫無鈔者,方准補給。 又令各衛所 官軍俸糧折色,委官齎冊赴部,轉送該府會關。該府 仍不拘衛所多寡,赴庫關領
景泰六年、令以鹽折支。公、侯、駙馬、伯、各衛官祿米。監 生、教官支給有差
按《明會典》:「景泰六年,令以龍江鹽倉鹽,照文武官例 准支南京公、侯、駙馬、伯祿米。 令以張家灣鹽倉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