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降為監當。然比年以來,致仕者亦不加多。」夫昔為 守倅而今釐務,雖至愚之人,豈不以為辱。然所以被 辱而去者,亦由朝廷立法有以致之。何則?古之仕者, 終身食其地;今之致政者,即日奪其廩;古之仕者,不 出鄉里,今則有奔走南北之勞;古之仕者,常處其職, 今則有罷官待次之費。故自非貪吏,非素有資產,則 其祿已常苦不及一日歸老,則妻子不免於凍餒。是 以雖潔廉之士,猶或隱忍而不能去。議者不惟其本, 則曰「此皆無恥之人,宜思所以重辱之。」此朝廷之恩 所以愈薄,而臣下之節所以益壞也。臣愚欲乞應文 武官致仕,非因過犯及因體量者,並依外任官例,與 給四方俸錢,歲時州郡量致酒粟之問。如此,則自非 無恥之甚者,莫敢不抱恩德爭自引去矣。朝廷優之 如此,而猶不能去,則雖重辱之,不為甚過也。或曰:「今 國用方患不足,則吏祿豈宜有增?」臣竊以為今日所 設,正為年及而不退者。彼若年及而不退,則其祿故 未嘗「絕如此。自人多引去,則今之去而受祿者,乃向 之不去而居官者也。」臣所論者,其實國無所費,而凡 以全遇下之恩,臣無重辱而足以去瘝官之弊。伏惟 陛下方以至仁厚德,風化天下,則於優養耆老,固所 先務,伏乞詳酌施行。
《爵祿》明·何喬新
嘗謂爵以崇德,不可以濫授;祿以養賢,不可以濫及。 蓋爵祿者,人君之大權,所以厲世而磨鈍也。爵祿無 僭濫之患,則天下可從而理矣。粤稽諸古,成周冢宰 以八柄詔王馭群臣,有曰:「爵以馭其貴,祿以馭其富」; 司士掌群臣之版,有曰「以德詔爵,以功詔祿。」載師之 職有士田賞田,而卿大夫之采邑則有大都、小都之 田。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外則公、侯、伯、子、男, 則有九命、五命之制;內則公、卿、大夫則有八命、四命 之別,固未始輕以授人也。自春秋之時,吳、越之君僭 號,而古人列爵之意遂亂。戰國之時,諸侯惡其害己 而皆去其籍,故司祿之職遂闕。今其遺制僅見於《王 制》《孟子》之書。自公一位而至子男同一位者,皆爵也; 自君十卿祿而至下士在官者,皆祿也。漢承秦制,其 頒爵也,曰關內侯者,即無受邑;曰「徹侯」者,乃得食祿; 曰大庶長以至公士者,如吏職耳。要之,自侯以上則 食租,自大庶長以下則贖罪。遷轉等級,截然有紀。其 頒祿也,曰「真二千石者,歲得千八百石;曰比二千石 者,歲得千二百石;曰中二千石者,歲得二千百六十 石;曰二千石者,歲得千四百石,下至百石,亦各有差。」 光武中興,千石以上,減於西京舊制,六百石以下,增 於西京舊秩。在唐則爵有九等,曰王國至子男,邑數 亦有九,曰萬戶至三百戶,然後假以虛名,而無管攝 之柄焉。俸祿之多寡,則視其品數之高下,京諸司則 有公廨田,諸州則有職田,然其後方鎮所取無算,而 京官俸祿寡薄焉。宋懲唐弊,其爵有五等,曰公、侯、伯、 子、男也,其祿則內外百司皆有祿以養之也。洪惟天 朝酌古今之宜,定爵祿之制,功有大小,則爵有尊卑; 位有高下,則祿有厚薄,蓋與成周之制同一揆也,又 豈漢、唐、宋所可比哉!
《論祿米》王瓊
國初,天下諸王皆置護衛,有兵權。至太宗靖難後,遂 皆革罷,不許來朝。初制,親王歲支米一萬石,後因地 方豐歉,或有減支。郡王、將軍俱有常祿,亦因民供有 限,悉減支一半本色,一半折色,其折色多不關支。又 如初封郡王歲支二千石,以後襲封俱支一千石。後 亦有例,初封郡王亦支一千石。又如郡王生子多至 二三十人者有之。慶成王生七十子,只以十子論之, 一歲該支米一萬五千石,反多於一字王祿米矣。先 年,陝西慶府分封郡王,俱於慶府一萬米內分撥,并 軍校亦於大府分出。不知彼時奉何事例。又於鎮國 等將軍年十一二歲,即請封號祿米。弘治十一年,因 災異,禮部會官議修省事件,郎中慈谿王《綸》白於諸 大臣,「定擬鎮國等將軍,年及十五歲,方准撥支祿米, 至今行之。以民論之,則日益不給,以宗室論之,往往 衣食不繼,反不如庶民之家得自為生計也。又宗室 犯罪降為庶人者,計口月給米石,比與將軍中尉反 得實惠。宗室例不得種田納稅,商販營利,而常祿不 給,日見其貧乏,不得」存活矣。國初定制,百官俸給皆 支本色米,如知縣月支米七石,歲支米八十四石,足 供養廉用度。後改四品以上,三分本色,七分折色;五 品以下,四分本色,六分折色。後又改在外官月支本 色米二石,其餘俱支折色。其折色以鈔為則,每米一 石折鈔十五貫或二十貫,每布一匹折鈔二十貫。京 官折「俸四五年不得一支,外官通不得支。」俸祿之制, 果能守哉?欲禁貪婪,是以難也。
《定實支以別親疏》徐恪
臣於去年八月,曾奏均俸糧以節糧儲。大略以為「府 州縣地畝稅糧實徵額數,無甚增於國初,各府郡王 并將軍、中尉、郡主、儀賓等食祿之家,乃十倍於國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