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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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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四年,定考察州縣官例減磨勘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八月壬寅,敕郡守貳以四善、 三最課縣令,吏部歲上監司考察知州狀,九月乙未, 檢舉先朝文武七條,戒諭百官遵守。 按《選舉志》:改 立縣令,課有四善、三最之目,及增損監司轉運課格, 守令為五等,減磨勘法。

按:《玉海》:四年八月五日,吏部言:「縣令委守倅考察課 績,以德義清謹、公平恪勤為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 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 除奸盜,賑恤貧困為撫養之最,通取善最為三等,及 七事為上,二為中,餘為下。」從之。

元祐七年夏四月甲戌,立《考察縣令課績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紹聖元年詔察守臣及河北官吏有才能者以聞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九月癸丑,令監司歲察 守臣課績優者以聞。十一月丁巳,詔河北賑饑,諸路 恤流亡,官吏有善狀才能顯著者以聞。」

元符二年詔御史臺考察守令課績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符二年二月乙未,詔吏部守令 課績,從御史臺考察,黜其不實者。」

徽宗崇寧元年十一月己酉立卿監郎官三歲黜陟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二年十二月丙寅,詔「六曹長貳歲考郎官治狀, 分三等以聞。」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初,元祐嘗立吏 戶刑三部郎官課。崇寧間,言者乞倣周制,歲終委省 寺監六曹之長各考其屬,稽其官成而三年,遂校其 勤惰行賞罰焉。」

按《玉海》,「崇寧二年九月壬寅,尚書省立考課三十條, 詔行之。」

崇寧四年春正月壬辰,詔「察諸路監司貪虐者論其 罪。」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元年閏十月詔守令以戶口為殿最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大觀元年詔:「國 家休養生民垂百五十年。生齒日繁。而戶部民籍曾 不加益。州縣於進丁入老收落失實。以故課役不均。 皆守令弛職。可申嚴考課法。」然其考法因時所尚,以 示誘抑。若勸學墾田、植桑棗、振貸葬枯、興發坑冶。奉 詔無違。誘進道徒。賦稅趣辦、能按贓吏。皆因事而增 品目,舊法固不易也。但奉行不皆,良吏以請謁移實 者亦多。

重和元年九月詔察縣令治行諸路監司能改正州縣事者較為殿最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宣和六年詔內外官以三年為任又令審察縣令有治績者錄用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六年冬十月癸酉,詔內外官 並以三年為任,治績著聞者再任,永為式。十一月壬 辰,詔監司擇縣令有治績者保奏召赴都堂,審察錄 用,無過三人。」

宣和七年,分別京官優劣,以詔黜陟。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宣和七年,臣僚 言:「近年有京官,最分三等,五事為上,二事為中,餘為 下。若能否尢著,則別為優劣,以詔黜陟。」

高宗建炎三年冬十月朔詔按察官歲上所發擿贓吏姓名以為殿最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年詔舉行考課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紹興二年,初詔 監司守臣舉行考課之法。」

按:《文獻通考》:紹興二年,臣僚言,「守令有四善、四最、考 課之法,雖具載條格,欲明詔監司守臣遵行。」詔令吏 部申明行下。

紹興三年,命以戶口增損為「守令考課。」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三年冬十月「丁酉,殘破州縣, 視戶口增損,立守令考課法。」 按《選舉志》:「時郡縣數 罹兵燹,又命以戶口增否別立守令課,分上中下三 等,每等分三甲置籍,守倅考縣令,監司考知州,考功 會其已成,較其優劣而賞罰之。」

按《文獻通考》:「三年,禮部員外郎舒清國言,諸道郡縣, 頃罹兵燬,請以戶口增否,別立守令考課,分為上中 下三等。從其議。」

紹興四年秋七月丁巳,命左、右司歲考郎官功過治 狀,以為賞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五年,詔「州縣官以戶口考殿最」,又定考察監司 及縣令之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秋七月甲午,詔殘破州縣親 民官,計到罷之日,戶口考殿最。 按《選舉志》:五年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