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令四課。曰糾正稅籍。團結民兵。勸課農桑。勸勉孝 悌。三歲就緒者加旌賞。無善狀者汰之。臣僚上言,「守 令之治,其略有七。一曰宣詔令。二曰厚風俗。三曰勸 農桑。四曰平獄訟。五曰理財賦。六曰興學校。七曰實 戶口得人,則七者皆舉。今之監司,實古刺史,比年守 令姦貪,監司未嘗按發,玩弛之弊日甚。」而戶部侍郎 張致遠亦言之,乃下詔戒飭監司,考察守令而舉按 焉。頃之,有請令江淮官久任而課其功過者,帝曰:「朕 昔為元帥時,見州縣官以三年為任,猶且一年立威 信,二年守規矩,三年則務收人心以為去計。今止以 二年為任,雖有葺治之心,蓋亦無暇矣。可如所奏。」是 歲,以十五事考校監司,取四善、四最考校縣令,違限 不實者有罪。又詔監司一歲再具所部知縣有無善 政顯著、繆懦不職上之省。
紹興六年春正月辛卯,詔:「監司、帥臣慢令失職者,令 張浚黜陟以聞。」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八年三月己酉,命考覈川陝宣撫司便宜所授 官冒濫尢甚者,悉與裁減。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一年秋七月乙卯,詔「優獎永興、鳳翔、秦隴等 州縣官,到任半年減磨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三年,詔「以所增戶口為守令殿最。」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三年九月己巳,詔淮東、京西監 司歲終上州縣所增戶口,為守令殿最。 按《選舉志》: 「十三年詔淮東京西路州縣逐考批書,若增添戶口, 勸課農桑,增修水利,歲終委監司覆實比較。守臣之 條有九,通判之條十有四,令佐而下有差。」
紹興十四年,令「親民官並以六考關陞。」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紹興十四年, 司封郎中李澗言,「今知縣再任,六考乃陞通判,而丞 與諸司屬官,初無吏責,反以四考關陞,故人皆有所 擇而不願就。又因民事得罪之人,雖微罪亦終身廢 棄,故人皆有所懼而不敢就。請自今應理親民者,並 通及六考關陞,而應緣民事之人,自徒以上乃得取 旨。」
紹興十五年秋七月,命監司審察縣令治狀顯著及 老懦不職者,上其名以為黜陟。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五年,命監司按郡守、臺諫劾監司之失察 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五年,以州 縣貪吏為虐,監司郡守不訶察,遂命監司按郡守之 縱容,臺諫劾監司之失察,而每歲校其所按之多寡, 以為殿最之課。」
紹興二十六年夏四月,命湖北路以「增戶墾田為守 令殿最。」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詔三省監司皆令終秩,不得遽遷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七年,校書 郎陳俊卿言:「古人各守一官終身使易地而居,未必 盡其能也。今監司帥守,小州換大州,東路易西路,朝 廷百執事亦往往計日待遷,視所居之官有如傳舍。 望令有政術優異者,或增秩賜金,或待終秩而後遷, 使久於其職,察其勤惰而升黜之,庶幾人安其分而 萬事舉矣。」詔三省行之。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詔「帥臣、監司考察部內知 州。」
按:《宋史孝宗本紀》:紹興三十二年五月「乙亥,即皇帝 位。十二月丙寅,詔帥臣、監司具部內知州治行臧否 以聞。」
孝宗隆興元年命湖南北路察守令增闢田疇及差虧者又著對用之令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隆興元年,「命湖 南北路應守令增闢田疇,自一千頃以下轉磨勘,有 差虧者展磨勘,降名次。」
按:《文獻通考》:「隆興元年,先時以恩例減磨勘者,率以 四年為一官,有初官部數綱而徑轉朝郎者,至是始 著對用之令,凡一年減年對一年實歷乃得。」
隆興二年,詔「尚書省檢勘不法官吏,其淮南等邊郡 監司察守令政跡以聞。」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二年五月丁未,詔內外贓私 不法官吏,尚書省置籍檢勘。」 按《選舉志》:「二年,詔淮 南川陝京西邊郡守令,能安輯流亡,勸課農桑,首就 緒者,本道監司以聞。」
隆興四年,詔「選人任嶽祠,不得更理考。」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隆興四年,臣 僚言:「有其事斯有其勞,有其勞斯謂之考。今有丐祠 於私室,受祿於公家,秩終則計考書歷,用以升改,甚 不稱陛下勸勤責實之意。」乃詔選人任嶽祠並不理